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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0页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守则1.引言东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所有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必须遵守此行为守则,违反本守则的员工会受到纪律处分,如同时有触犯法律的话,更会受到刑事检控。员工遇到私人利益和本行的利益有冲突时,或者对某些办事方法存有疑虑,不知是否正当,应向本行管理层咨询﹝管理层包括总行执行董事兼行长、常务副行长、副行长、合规总监、营运总监、总稽核﹞。如对本行为守则有任何疑问,可经由人力资源主管向管理层提出。令本行享有的良好信誉,可以帮助业务蓬勃发展,所有员工都应为此尽自己一份力量。员工应对可以引致欺诈、伪冒或贪污的情况提高警觉,有权放款或推荐贷款的员工,尤其要时加警惕。这样除了可以使本行和员工不会有舞弊的行为外,也保障他们不会被指控有舞弊行径。员工按合理原则行事时,怀疑有欺诈、诈骗、盗窃、伪造、贪污或其它非法活动在酝酿中,应立即做出书面报告,并经其部门主管或分行行长转呈管理层。有关任何申诉及跟进事情,则按照《员工手册》内的员工申诉程序执行。所有员工必须留意附录甲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加强自身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员工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2.个人品德所有员工均须注意其个人品行和生活方式,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以免对本行的声誉有不良影响。一般而言,公众对银行从业人员较为注视,其不当的行为及生活方式都会引来公众的非议。正确的行为其实就是遵从应有的常识及良好的道德标准和操守。若超越一般正确行为的范畴,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停职。3.道德价值主要的道德价值一般包括诚实、持正、勤勉、公正、尽公民责任以及问责。每个员工都应有诚实及正直的品德,要维持良好及恒久的关系,诚实可靠是不可缺少的。第2页共10页在与本行或外界人士交易时,无论是否涉及庞大数目款项,都应以诚实的态度去处理,同时亦应避免错误引导银行以内或以外的人士。员工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本行和客户的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所有员工必须以符合道德、负责、公平的态度履行职务。本行禁止员工有任何虚假授权、虚假对帐、虚假查库等行为,一经查实,本行将严肃处理,严惩不贷,情节严重者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各员工应诚实及准确地记录及报导数据,例如工作时间记录,消费支出账项,客户资产等等。无论在本行以内或以外,都绝不容许任何不诚实的报导,若发现有此情形,该员工甚至本行将受到民事或刑事的起诉。4.私人信件、公开评论、公众活动各员工在处理其私人信件、发表对外评论文字及参与公众活动,须以个人名义出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避免导致本行处于尴尬之情况。本行亦绝对禁止各员工使用本行信纸作私人用途。5.个人财政为避免使本行及员工本身处境尴尬,各员工须维持收入与支出相称之生活水平。同时适当地处理其银行户口,不可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过度的借贷乃是证明其个人财政处理失当。本行备有各项贷款及顾问服务可提供予财政上需要辅导或帮助的员工。银行提供予员工的私人贷款乃首先基于该员工之信用程度,其次便是工作表现及服务期限以厘定是否予以批准。6.借款除非得到本行管理层批准,否则员工不可以向本行客户或第三者借贷或接受其信贷,惟商业银行则属例外。所有员工或其亲属接受第三者特别优惠借款或信贷者必须事先得到本行管理层批准。各员工间之互相借贷亦绝对禁止。禁止员工个人卡(账)与企业、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不得为亲属和朋友代开账户;不准为客户垫款、提取现金、购汇等;也不得长款不入账、短款自垫款平账;不准为企业代处理帐务,在营业场所为企业保管账册、票据印鉴、密第3页共10页码等。7.贷款根据本行信贷程序手册的规定,所有有权放款的员工都有指定的权限,权限的高低是跟员工的职级相符的,在批准贷款时,所有员工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也不得放款或提供信贷给自己或亲属、或自己或亲属拥有既得利益的公司。在此等情况下,有权放款的员工须向其部门主管或分行管理层(包括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支行行长)清楚说明其利益,而此等贷款申请须由其他信贷主任或直接由信贷委员会批核。8.利益冲突为避免与本行利益有所冲突,所有员工须以道德的原则及忠诚正直的态度去处理职务,若发现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则须向本行解释。无论利益是直接或间接从客户、供货商或其它与本行交易的人士中获取,该等利益已视作触犯本行之利益,并且亦会影响其在工作上的决策,若遇此情况,员工亦须向其部门主管或分行管理层(包括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支行行长)清楚说明其利益所得及避免自己行使决定权。然而此等冲突在某种情况下将会受到解雇处分。员工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尤其是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员工,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员工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禁止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投资经商、大额举债等行为。9.招揽生意时的行为本行甚为鼓励员工爱护任何从事专业或商务活动合法经营的顾客。然而,在替本行招揽生意时,员工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等原则。员工不得向任何人士或公司行贿或提供类似的好处,在处理本行业务时,员工所支出的佣金、款项、优待和利益,必须符合本行的既定政策,并须尽快以书面记录。10.私人利益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员工应该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所有员工必须留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条、《香港银行业条例》第一二四条和《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附录乙﹞,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收受私人利益的刑事责任和惩罚。第4页共10页员工不应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间接利益﹝例如使其亲属或其他关联人士得益﹞,或影响其他员工采取任何行动,以图获取个人或间接利益。所有员工,不得向本行的客户,或和本行有业务往来或想和本行做生意的人士、公司等索取私人利益,也不得收受和保留任何利益。所有员工应尽量令客户不会向员工提供任何私人利益。然而,员工收受的利益,也必须不会影响他们正当地履行职责。即使如此,员工也只可接受,但绝不得向客户索取下列私人利益:a﹞正常的业务酬酢,例如普通的膳食;b﹞习惯在过节时馈赠的礼物,包括利是,但价值不超过一千元;c﹞亲属和姻亲的私人馈赠;d﹞和工作无关的私交好友的馈赠,而价值不超过二千元。同时,所有员工不得向其下属索取私人利益也不得收受和保留任何利益,除非是接受上列﹝a﹞至﹝d﹞的私人利益。如果员工想接受由客户或下属提供上列﹝a﹞至﹝d﹞以外的私人利益,必须在对方做出送礼的提议或收到该项馈赠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报告,并经其部门或分行经理转呈管理层,列明以下各项:a﹞送礼人的姓名;b﹞礼物的性质和估计的价值;c﹞送礼人和本行是否有业务往来;d﹞送礼人和申请人的私人关系。管理层将会决定是否批准员工收受该项利益或要求他归还送礼人或以其它办法处理。有关部门或分行经理应把员工收到并获准保留的所有个人利益书面记录保存七年。11.数据运用本行各员工每日都会接触到有关存户、贷款者、股东、董事、顾客及其他员工的机密及可获取特殊利益的资料。如各员工在职务上得到本行的秘密或书信、账目、联系、交易等数据,或有关客户的资料,必须严加保密。除了正常的职责需要和得到本行管理层的书面允许,员工无论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均不得泄露或利用这些数据,更不得利用这些数据谋取利益。如果没有客户的书面允许,员工不得向第三者透露有关客户的资料。只有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或在认可机构与其同业之间,而有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评估信贷风险而接触到的有关贸易、信贷或其它资料时,员工才可以透露客户的数据。第5页共10页所有员工应小心处理与客户有关的数据。再者,本行的员工不得与其他知情的员工互相讨论有关之机密资料,亦不可将机密数据向其家人或朋友透露,因而使数据无意间辗转传至其他人士。12.投资本行员工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有关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形:1.如在职务上得到任何上市公司的消息,但那些消息是公众人士和该公司股东通常得不到的,而这些消息倘为公众人士或股东知悉的话,可能会引起该公司的股价大幅波动,在这情况底下,员工必须严加保密,不得向第三者泄露。2.同时员工亦不得在知道这类消息的期间直接或间接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员工如直接或间接在上述情况和该等上市公司有任何交易,必须立即书面向本行报告。香港内幕交易审裁处,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市场失当行为的报告,向公众公开谴责有关人士。详情请参阅香港母行「内幕交易政策」。此外,员工不得挪用公款或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将以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用途贷得的款项用于买卖股票等以赚取买进卖出差价为目的投资项目。13.兼职员工不得从事与本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或违反规定单独或合伙承包办企业,以及以各种名义私自在本行外兼职,包括担任任何董事职务,受雇或兼任任何商业性职务,且无论该等职务受薪与否。不得盗用、借用本行名义私自对外担保。违规者可被实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及事先得到本行管理层的书面批准才可在外担任董事、受雇或兼职;亦只有在不妨碍本行的工作及不抵触本行的利益情况下,才会获得批准。员工不可在本行范围内或本行工作时间内担任职责以外的工作或招揽其他业务,同时亦不可利用本行的文仪用品,或任何本行的资料用于本行以外的工作(无论该项工作是否有报酬)。14.遵守法规所有员工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本行活动信息,拒绝作假。遵守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维护本行和客户第6页共10页的利益及促进市场廉洁稳健。15.推行行为守则的制度以配合经营环境及监管规定的转变,行为守则会被修订,而董事会则会做出定期检讨。董事会负有重要责任,要为本行建立整体道德文化,以及确保本行以高度持正的态度经营业务。第7页共10页员工行为守则附录甲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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