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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防治水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督监察。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牢固树立主动预防、区域治理的先进理念,实现煤矿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到源头治理、局部治理到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到井上下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到工程治理、单一治水到治保结合的转变。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七位一体”工作体系。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强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从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表1)。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煤矿企业要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表1: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含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表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30≥1≥3>30且<120≥2≥3≥120且<300≥2≥4≥300≥3≥5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教育,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名。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制度:(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应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等;(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应明确所属矿井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上报、审查、审批、存档备案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应明确预测预报的主要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煤矿企业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形成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下发及执行要求等;(五)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应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的管理要求等。第十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技术制度:(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应明确本单位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编制、上报、审查、审批、存档备案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二)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应明确预测预报的具体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三)探放水制度。矿井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编制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执行的要求等;(四)定期分析制度。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每3年进行1次专家会诊。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开展水害隐患月分析,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开展水害隐患周分析,当发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时,矿井应及时组织分析,分析应有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一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管理制度:(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应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等;(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矿井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形成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下发及执行要求等;(三)防治水资金投入制度。应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的管理要求等;(四)“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应根据矿井水害实际,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逐面制定水害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应急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一)制度中应明确停产撤人的启动标准和不同类型水害的撤人程序等。(二)根据煤矿水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采掘作业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人员。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相邻矿井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应立即向相邻矿井进行通报。第十四条当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确定为复杂或极复杂类型,在不具备建立防水闸门条件的情况下,应建立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第十五条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探放水钻机(表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的探放水钻机额定钻距不得小于150m。表2:矿井探放水钻机配备表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探放水钻机台数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120≥2≥2≥3≥120且<300≥2≥3≥4≥300≥3≥4≥5第十六条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或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改造加固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注浆站;注浆区域距离远,地面注浆站能力不能满足注浆需要的,可建立井下注浆站。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第十八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实时动态观测系统。对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水位、井下突水点(出水点)、水平和采区水量等动态监测(观测),随时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第三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概况,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及水害防治措施;(三)地面防治水、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等防治水工程;(四)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井下隔离及防排水设施的建设;(五)矿井防治水技术保障系统。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水文地质信息系统,突水水源快速判别系统,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等;(六)防治水工程资金投入;(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矿井每年年底应编制下一年度的防治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资金等。第二十一条矿井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极复杂矿井:1.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矿井,对底板进行注浆改造加固或实施地面区域治理的;2.开采受高承压强含水层(突水系数大于0.1MPa/m)威胁的;3.近5年因导(含)水陷落柱或导水断层导致突水淹井的。第二十二条新建矿井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建矿地质报告。生产矿井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生产地质报告修编,按期修编的生产地质报告可作为矿井井田范围内技改项目的设计依据。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二十三条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水文地质图件、建立水文地质基础台帐,带压开采下组煤的矿井还应编制突水系数等值线和主要隔水层等厚线图。第二十四条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年度和月度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水害预测图由矿总工程师审签后送达矿井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及有关采掘区队等,并上报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备案,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不得作业。第二十五条矿井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水位动态观测工作,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组)的观测孔每层(组)不得少于2个。第二十六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开采设计前,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必须采用钻探,并结合物探或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否则不得掘进。第四章水害防治第二十七条矿井每年雨季前要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责任人,在雨季前全部整改完毕。(一)对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表水体、水源井等进行调查,做好相应调查记录,并更新对应的台账;(二)做好排水系统的检修和水仓、水沟、沉淀池的清挖工作,雨季前完成主要泵房所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联合排水试验工作,采用多级排水的矿井,应对各排水水平的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检验综合排水能力,提交的联合排水试验报告中应对矿井排水能力与矿井实际涌水量进行比较,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第二十八条矿井应对井下防隔水设施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理,对巡查情况应及时录入相应台账。防水闸门除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外,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门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闸门和闸门硐室完好情况,防水闸门与挡水箅子门之间车辆停放或杂物堆积情况,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处堵头和阀门是否漏水以及关闭闸门所用工具、零件的存放和保管情况等。井下构筑有防水闸墙的,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墙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墙体的完好情况,周边杂物堆积情况等;留有泄水孔的,还应观测水量、水压,雨季时应加密观测。井下设计有预隔离设施的矿井,除在巷道围岩稳定的合理位置施工预隔离基础外,每月应对所有在用的预隔离设施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预隔离基础的完好情况,隔离设施所需物料的准备和存放情况,注浆设备和配套电气设备的完好情况,现场通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等。第二十九条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由矿井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在采掘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对防隔水煤(岩)柱进行变更时,应进行重新计算和留设,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对含(导)水陷落柱必须参照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对不含(导)水陷落柱应对底板注浆加固处理,否则必须按含(导)水陷落柱留设安全煤(岩)柱。第三十一条报废的水文孔应及时封闭;开采影响范围内使用中的钻孔和封孔不良钻孔,采前应采取措施进行封闭;地面未完全封闭的钻孔,必须在井下采取措施进行补充封闭或留设安全煤(岩)柱。第三十二条开采受顶板含水层威胁的煤层,应对开采后破坏范围内或预计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含水层进行超前疏放或采取充填开采。所采取的方案设计应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三条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层,新采区开拓准备时,具备放水试验条件的应进行放水试验。采煤工作面采煤前应采取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开采影响范围内构造、含(导)水情况,可采用疏水降压、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地面区域治理或充填开采等方法进行承压水防治。第三十四条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矿井,可采用疏水降压、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地面区域治理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治底板水,所采用的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且突水系数大于0.06MP
本文标题:河北省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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