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通信 > 综合/其它 > 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
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超限运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超限运输车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四条治理违法超限运输按照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1-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制订工作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对本辖区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将治理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全方位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超限治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职责:(一)组织当地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实施超限运输源头监管和路面治理,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导各部门和单位实施部门联动与协作,抄告报送有关信息,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处置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二)搭建治理超限运输网络信息平台,实施治理超限运输管理与运政管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联网,按照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时时交换与发布信息,实现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抽检,并按照考核情况奖惩。(四)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不作为和慢作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三)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及治理超限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建立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现场查验车辆,发现不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车辆或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六)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第八条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车辆的登记、检验工作中现场查验车辆,发现不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车辆或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二)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三)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四)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干扰超限检测秩序与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第九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二)指导和监督超限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第十条工商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二)对经常为超限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超限检测所需的检测设备定期检测,确保量值准确、可靠;(二)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三)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四)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五)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二)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监察(纠风)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干扰破坏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对相关部门治理超限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治理超限运输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奖惩方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奖惩。第十五条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第十六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第十七条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部门联动、协作与信息抄告。对执法中发现的超限、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做好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本部门不能处理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涉及非本辖区的,抄告相关地区有关部门。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为超限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的(集装箱挂车列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的);(二)车货总长超过18米以的(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车货总长超过18.1米的,货车列车车货总长超过20米的);(三)车货总宽度超过2.5米的(货箱为整体封闭式且与驾驶室分离的厢式货车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的,运输不可解体物品或空载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货总宽度超过3米的);(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除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者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轴以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轮胎,其总重限值减少4吨;(六)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的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七)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标志标定标准的。第十九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提前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第二十条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河南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见附件);(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四)运输车辆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车货总体外观等资料、照片;(五)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六)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第二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指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受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对超限运输许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将超限运输申请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做出交通安全的意见,反馈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使用高速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二)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三)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为方便承运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对跨区域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就近受理、内部协调、一站式服务。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在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受理的超限运输申请,受理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或委托距超限运输车辆较近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者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核查。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护送。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组织有关单位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路线勘测、加固、改造、护送及修复损坏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六条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二)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三)车辆长、宽、高超过公路、桥梁、隧道技术标准的;(四)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五)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拼装或车辆与行驶证参数不相符等问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当签发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证限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运输途中因公路施工、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或超出许可期限的,承运人应到途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确认改签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第二十九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第三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护送时,执行下列任务:(一)指导和帮助超限运输车辆采取防护措施;(二)监督超限运输车辆按要求行驶公路;(三)提醒过往车辆注意避让;(四)协调公路沿线相关单位保障超限运输车辆顺利通行。公路监督检查车辆执行护送任务时,可根据需要使用示警灯。第三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公路交叉路口、桥梁、隧道、渡口等处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标志;需要变更的标志的要及时变更;需要绕行的,还应当表明绕行路线。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路保护的需要在四级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术标
本文标题: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554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