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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和要求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在2周以内按旷课论处,超过2周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按时在校学习的,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或通知亲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符合注册条件而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未报到注册者不能享有本院在籍学生的权利,学院不承担其学业、经济、安全等责任。第二章课程类别与学分计算第五条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各门课程的教学学时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该课程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含理论课与实训、实习和实践课)的课时之和。学生必须独立修读完成必修课程和规定范围内的选修课程。第六条三年制各专业学分数一般控制在120-140学分之间;五年制各专业学分数控制在200-230学分之间。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比例为:必修课约70%,限选课约25%,任选课约5%。第七条学院实行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制”,学生毕业前应至少取得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八条学分的计算,以课程的授课时数及实践环节的天数(周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课程学分按课程周课时数计算,即课程周课时数为相应的课程学分数(如周课时为3节,其学分为3分,以此类推。)教学计划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毕业实习,不含理实一体课程),每周按1学分计算。第三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九条各学期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免修必修课。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选修选修课。第十条学生选课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30学分。一学期修读学分达不到20学分者,在该学年一般不参加评定奖学金,但可参加单项评选。第十一条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选修课。第十二条选课时间与选课手续31.每一学期的第十周前,各系与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选修下学期的任选课程,于第十一周前将选课申请表交班级汇总上报所在系审批,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批后,由各系于第十三周前将该系学生选课情况汇总提交教务处,教务处于第十五周前反馈学生选课情况、编班和征订教材,各系于放假前将选课情况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程序时间主体事项1第十周前各系与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2第十一周前学生确定任选课程,班级汇总交,上报所在系审批。3第十三周前各系审批学生选课申请,汇总提交教务处。4第十五周前教务处反馈学生选课情况、编班、征订教材等。5放假前各系将选课情况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2.学期任选课由各系提出,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开课目录和日程。3.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因学校组织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活动,而与现有教学环节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部分免听,但必须完成该课程所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后,方能参加期末考核。4.任选课理论类课程不足40人,体育、艺术类课程等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并及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第十三条课程的免修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课程免修:1.1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课程自学考试,成绩合格的;1.2转学学生通过原学校所开设的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考核并取得学分的;1.3复学学生已修过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的。2.课程免修申请须在选课目录公布的一周内提出。申请免修者应到所在系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及学分绩点。3.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训或者体育课的技术技能学习活动,应于开学后的3天内,应向所在系提出免修军训或体育课的技术技能学习活动的申请(即4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检确认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军训的免修由学院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批;体育课技术技能学习活动的免修由教务处审批。被批准免修或部分免修的军训或体育课,若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则该门课程成绩按60分记入学籍成绩。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考勤第十四条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各课程的考核方式由课任教师提出,由系(部)与教务处商定。学期成绩总评中,学期考核的成绩占65%—75%,平时成绩占25%—35%。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记分,其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或实验报告等评定学期成绩。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和绩点制记入学籍登记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标准为:等级分数段绩点数A等(优秀)90—100分4B等(良好)80—89分3C等(中等)70—79分2D等(及格)60—69分1E等(不及格)59分及以下0注:补考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其绩点数以1计算。第十五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便于操作,设平均学分绩点项目,具体如下:1.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取得的各课程学分与学分绩点乘积之和/学期修读的各课程学分之和2.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在校期间修读取得的各课程学分与学分绩点乘积之和/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第十六条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1次,若补考不及格者,该课程为挂科,5挂科学生毕业之前允许再补考2次,若挂科补考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结业之后的一年内允许参加1次结业补考,及格者可换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许换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第十七条学生应遵守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考场规则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不予正常的补考,直接挂科,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最后一学期,本人可以提出补考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教务处审批后,参加补考。2.学生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因病缓考的需附经学院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或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向所属的系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核定后,方可缓考。原来已获准请假的学生,若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3.学生因公事而缓考,其缓考课程成绩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4.旷考(即不属缓考而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其补考处理与考核作弊者的处理相同;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或一门课程缺交作业达1/3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5.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若成绩60分以上,按60分或合格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取得相应学分;若成绩60分以下,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经批准缓考的,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第十八条考勤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4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由课任教师作不及格处理。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2.1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6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事假、因公务请假1天以内的,须经班主任批准;病假3天以上2周以内,事假、因公务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须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分管领导批准;病假2周以上,事假、因公务请假1周以上的,须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分管领导审批,系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将准假通知书交系教务人员登记,由系教务人员通知任课教师。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获准后方有效。2.2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按旷课论处。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等旷1天按5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学时数计算。3.学生迟到累计3次以旷课1学时计算。每学期旷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院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在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1.经学院确认,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应附有关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心理缺陷(须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3.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转专业的具体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除了要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之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在校学习满一学期。2.无违纪行为。3.适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身体素质。4.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转专业的考试并达到转入专业的成绩要求。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1.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7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5.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6.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7.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8.处于毕业学年的。9.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程序1.各专业系每年秋季根据学生注册报到情况,核定和提出可接受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报教务处汇总并于10月底之前公布可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的名额。2.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的11月之前向所在专业系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其申请转入专业只能1个。3.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的12月之前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转专业的考试。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每科各100分。4.学院在可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的名额内,按照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审定和公布可转专业的名单。5.可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专业审批表的流程办理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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