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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辽交运发〔2008〕319号各市交通局:现将《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反馈。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运行监管机制,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运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的信誉监督考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以下简称信誉考核),是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为履行道路运输市场监督职责,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本办法由省、市、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运管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具备法人资格的客运经营者、10台以上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包括普通货运、专项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一级和二级客运站经营者、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综合性能检测站信誉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其余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周期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市场监管情况决定。第六条信誉考核由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部分组成。定期考核主要由运管机构各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考核由运管机构专项业务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负责。各市、县运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和人员编制情况,具体划分不定期考核职责。第七条运管机构进行信誉考核,应当将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建立经营者信誉考核档案,并公布考核结果。经营者有权查阅考核记录和考核结果。信誉考核档案应当包括:考核过程中形成的定期考核记录表、不定期考核记分表、不定期考核记分通知单、考核结果(初评)通知书、最终考核结果和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及整改验收结论等体现考核程序和结论的材料。第八条经营者应当接受运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实施的信誉考核,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第九条上级运管机构应当对下级运管机构组织实施信誉考核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运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考核的,上级运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下级运管机构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时发现显失公正的,上级运管机构有权责令下级运管机构重新考核。各级运管机构收到对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实施信誉考核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行。实施信誉考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考核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章定期考核第十条定期考核实行千分制,考核内容和标准见附件一至七。第十一条考核周期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定期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实施考核的运管机构结合本机构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被考核经营者。第十二条定期考核由运管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规定进行:(一)省级运管机构负责对省属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实施定期考核。(二)市级运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客运经营者(含包车客运经营者,下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定期考核。(三)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四级和五级客运经营者、10台以上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一级和二级客运站经营者、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定期考核。市区未设县级运管机构的,由市级运管机构负责考核。市级运管机构可根据需要将由本级负责的定期考核委托县级运管机构进行。第十三条定期考核按照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是对被考核者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材料等信誉考核材料进行的审核;现场检查是对被考核者的设施、设备进行的检查以及对从业人员的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进行的抽查考核。被考核者应当按照附件九的要求,如实提供考核所需的各项材料。第三章不定期考核第十四条不定期考核采取随机现场检查记分方式进行。不定期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见附件八。不定期考核周期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考核周期内,运管机构应当按照附件八所列考核项目对列入考核范围的经营者逐一考核,每一周期内不得少于一次。对车辆的考核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定期考核的考核面为被考核经营者许可营运车辆的80%;(二)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不定期考核的考核面为被考核经营者许可营运车辆的20%。实施不定期考核时,考核人员应当将考核结果随时记入《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记分表》(见附件十一)。对被记分行为应当向被考核者签发《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记分通知》(见附件十二),听取被考核者的陈述、申辩。第十五条不定期考核每一考核周期的记分初值为零,各考核项目的记分分值为20分、15分、10分、5分、2分五档。第十六条各级运管机构在日常稽查中对我省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输入运政网。运管机构负责不定期考核的部门可通过查询运政网行政处罚信息,对被考核经营者进行不定期考核记分处理。第十七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受到媒体曝光或者举报到各级运管机构且事实确凿的,加倍扣分。其中,受到县级媒体曝光或者举报到县级运管机构的,加1倍扣分;受到市级媒体曝光或者举报到市级运管机构的,加2倍扣分;受到省级媒体曝光或者举报到省级运管机构的,加3倍扣分;受到国家级媒体曝光的,加4倍扣分。第四章考核结果第十八条信誉考核初评结果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省属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年度考核初评结果,由省级运管机构结合定期考核情况和不定期考核情况确定。(二)三级以上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年度考核初评结果,由市级运管机构结合定期考核情况和不定期考核情况确定。(三)10台以上车辆的普通货运经营者、四级和五级客运经营者、一级和二级客运站经营者、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年度考核初评结果,由县级运管机构结合定期考核情况和不定期考核情况确定。第十九条信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二十条信誉考核结果合格者按其得分情况,分为以下三个类别:(一)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情况完全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要求,考核期内客、货运经营者未发生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责任事故,其他经营者未发生一次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且年度定期考核得分减去不定期考核记分的得分为850分以上的,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期内年度定期考核得分减去不定期考核记分的得分为700分至849分的,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期内年度定期考核得分减去不定期考核记分的得分为600分至699分的,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第二十一条信誉考核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一)年度定期考核得分减去不定期记分少于600分的;(二)客、货运经营者发生一次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其他经营者发生一次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三)客、货运经营者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责任事故的;(四)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五)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辆数量、车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场地驾驶训练场少于规定面积80%的;(七)在信誉考核中采取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信誉考核中不予配合,导致信誉考核无法进行的。前款规定中所称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对社会环境的严重污染的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社会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故。第二十二条运管机构应当将初评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者,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机构网站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经营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负责考核的运管机构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诉、举报。负责考核的运管机构应当在对被考核经营者的陈述、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诉和社会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考核结果。第二十三条运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和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结果:(一)市级运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AAA级考核结果汇总统一报省运输管理局。省运输管理局应当对市级运管机构上报的AAA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于4月30日前将全省AAA级考核结果(含省本级负责考核经营者的考核结果)在《辽宁日报》和省运输管理局网站向全省公布。(二)县级运管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机构确定的AA级考核结果报所在市运管机构。市运管机构应当对县级运管机构上报的AA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于5月31日前将本地区AA级考核结果在本市地区性报纸和本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三)县级运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本机构确定的A级和不合格的考核结果报所在市运管机构。市运管机构应当对县级运管机构上报的A级和不合格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A级和不合格的考核结果在本市地区性报纸和本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运管机构不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第二十四条各级运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考核职责,将向社会公布的考核结果记录到被考核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中(加盖“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结果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十七)。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被许可同时从事多项道路运输经营的,运管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类别的考核标准分别进行考核,并分别形成考核结果。道路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考核,子公司由所在地运管机构单独考核,单独形成考核结果。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AAA的经营者,从第三年起免予定期考核,并在道路运输许可和文明单位评比中优先给予考虑。对享受免予定期考核待遇的经营者,继续实行不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年累计记分达150分时,下一年度恢复对其实施定期考核。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客运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结果。(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经营信誉考核结果等级高的经营者。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经营者考核结果等级,择优许可。(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经营者的考核结果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道路客运经营者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考核结果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考核结果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经营者考核结果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不合格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第二十八条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考核结果等级高的道路货运经营者。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考核结果等级的高低,对经营者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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