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五章抗辩事由与责任竞合第一节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概述•(一)抗辩事由的概念•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二)抗辩事由的分类•一般抗辩事由:损害是行为人合法行为引起•特殊抗辩事由:损害不是行为人引起一、正当理由——1如公安人员对精神病人发作者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1)必须有合法的授权;(2)程序和方式合法;(3)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必要的。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法侵害”,包括构成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和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8条)。(1)以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2)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3)不法侵害正在进行;(4)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5)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双方互相殴打?•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阻止精神病人杀人,以致伤害了精神病人,是防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行为?•吴某正被歹徒持刀劫持,刘某路过,拾一板砖击向歹徒,歹徒是罕见的“蛋壳脑袋”,一命呜呼。刘某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行为?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应补偿。”•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区别:(1)都是合法行为(阻却违法事由)(2)都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免遭损害或者(3)(4)正当防卫针对人的非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险情,可能是自然原因引起,也可能是人的原因(5)两者都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正当防卫造成非法行为人的实际损失,可能大于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6)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失,防卫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避险人如果是受益人则要对受害人给予补偿。4•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助行为,但法理上都予以承认。•(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的救助;•(3)自助方法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5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他人行为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即使受害人同意,他人的行为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1)受害人有行为能力;(2)明确表示接受损害后果;(3)事前同意;(4)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李某和周某在持刀抢劫女出租司机后拔掉汽车钥匙仓皇逃跑,女出租司机用备用的钥匙发动汽车将二歹徒撞残,二歹徒要求民事赔偿。二、外来原因——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不是绝对免责。包括:(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情况。2.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与不可抗力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从主观上看,意外事故的不可预见性是指特定的当事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不可预见,而对于不可抗力来说,即便尽到高度注意和谨慎也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具有更强的难以预见性;•第二,从客观上看,意外事故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它是能够避免和克服的,而对于不可抗力来说,即便预见到也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第三,意外事故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只有在过错责任中才能成为免责事由,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了免责要件的过错推定责任来说,不能成为免责事由,而不可抗力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应作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故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34•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或行为人不构成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第三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抗辩事由正当理由外来原因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第二节责任区别和竞合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1、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规范竞合•1、联系•(1)都是违法行为(2)都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3)都是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行为•一个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既构成犯罪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同时并用•《民法通则》第110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侵权行为犯罪行为法律依据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危害程度较低较高责任构成主、客观归责主观归责主观恶性较小(多为过失)较大责任目的弥补损失惩罚案例: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案情•张三趁午休时间潜入李四家中,拿走现金若干,正欲出门时遭到惊醒的李四的阻拦并发生扭打,李四受轻伤,家具损坏若干。•问题•(1)张三的行为性质如何界定?•(2)张三是否有侵权行为?若有,李四的哪(些)种权利被侵害?•(3)张三应当承担哪(些)种法律责任?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案例对比•案例1•张三有房屋一处,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李四。李四预付6个月租金后,张三在第3个月又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该屋出租给王五,并通知李四立即搬出。•案例2•在案例1情况下,李四不满张三的行为,虽然同意搬出,却在离开前故意将屋内电话线剪断、下水道堵塞,并在墙上留言:“房客小心,此屋曾住过传染病人!”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案例对比(续)•1。前述两个案例中存在着哪些违法行为?•2。每一种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1、联系•(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2)都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3)所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形式是一致的(T15)•2、区别•(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2)行为违犯的义务的性质不同•(3)行为的主体不同•(4)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5)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所不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1、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没有合同或者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而只是因为侵权行为存在,才在当事人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2、违约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对当事人具体约定义务的违反;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3、违约行为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合同当事人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人4、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即相对权;而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5、实施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侵权行为将承担侵权责任。案例:某日晚,某市一名医生将自己收受的一盒“五粮液酒”带入某市某饮食有限公司的“福特”包房就餐。在该包房隔壁就餐的是龚某、李某夫妇和他们8岁的儿子。服务员开启医生自带的酒时发生爆炸,包房西、北两面木板墙被炸倒,李某及其儿子被倒下的木板隔墙压住,造成李某残疾、儿子死亡的后果。制造这个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但其没有赔偿能力。李某、龚某以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未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使用木板作隔墙的装修不符合安全标准并未报批)致使发生爆炸,造成顾客伤亡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是某市的行业习惯,该公司开业前已经呈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医生带来的爆炸物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该公司在此次爆炸事故中经济损失也不小。【思考问题】1、该餐饮公司对李某、龚某夫妇的损失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吗?2、该餐饮公司对李某、龚某夫妇的损失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吗?四、侵权责任的竞合(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民事责任的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和条件——一个违法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即因债务人的加害给付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一并产生,两个责任引发债权人请求权重叠。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1)当事人之间首先存在合同关系。(2)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即一方构成违约。(3)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造成另一方其他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4)同一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既应承担违约责任又应承担侵权责任况某出售给乔某的狗饲料有毒,乔某的狗吃了后死亡。其间,盗贼发现无狗护院,偷走乔某放在院中的一台电视。。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1)受害人选择行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且只能二者择一,不能并列主张。(2)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选择承担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3)受害人不选择的,由人民法院基于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选择,不能由行为人选择。•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A.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C.D.(三)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张某将一头耕牛租给李某,后牛丢失,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如果牛找不到,赔偿1000元。”三天后,李某找到牛,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王某善意的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李某对张某说,牛未找到,赔偿1000元,张某收了1000•某甲在海边穿“三点式”作阳光浴,某乙偷拍,用于自己照相摊前的展览,以招徕游客。【实例分析】——见义勇为致人损害,责任谁负?某日下午,甲和乙二人驾驶摩托车抢劫后高速驾车逃逸。丙立即驾车追赶。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为摆脱追赶高速蛇行,最后与汽车在一立交桥上发生碰撞,甲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乙受重伤,左腿截肢。2005年,甲的家属和乙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丙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56万元。
本文标题:法律责任竞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5977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