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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津建设实施纲要为全面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深入普法、强化监督,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同步发展,为加快实施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着力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不断开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天津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坚持法制统一、崇尚法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证各类社会主体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依法规范公共权力,推进公共权力运行法治化、程序化和公开透明。3.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改善民生,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4.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法治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推进法治天津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5.坚持开拓创新、稳步实施。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努力从法治层面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法治建设的长期性与渐进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法治天津建设。二、总体目标力争用五年至七年时间,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地方立法更加完备,公共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地方立法更加完备。地方立法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体现科学、民主,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公共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各级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效改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明显增强。法治政府基本建立,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并有效发挥作用,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全社会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发展。——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公民政治参与依法有序扩大,民意表达渠道畅通,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得到普遍认同,法治文化繁荣发展,法治文明不断进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崇尚法治、尊法守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氛围进一步浓厚。三、主要任务(一)坚持依法执政,推动科学发展改革、完善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健全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发挥党委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要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依法有序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畅通党员意见表达渠道,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途径和形式,建立健全党委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党委的重要战略、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党的建设情况,及时就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党的工作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发布信息。进一步丰富发布内容、规范发布程序,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党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高度重视互联网民意表达,及时回应网上反映的涉及各级党委工作的问题,提高在信息网络化条件下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二)加强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完善地方立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要,着眼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和保障民计民生,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和政府法制建设,推进地方立法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从数量速度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从注重新法的制定向法的系统化转变,从侧重实体立法向实体、程序立法并重转变。对涉及全市大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天津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努力将立法资源转化为发展优势,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前论证,提高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建立并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和立法研究机构作用,完善委托起草、联合起草等方式。建立人大立法与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等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立法中的作用,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提高立法质量。坚持法制统一,避免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积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坚持废、改、立并重,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与上位法不相统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实现法规规章清理完善工作常态化。(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进一步理顺市、区(县)、街道(乡镇)政府管理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财权事权相匹配、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更加重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创新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完善对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和管理,加强行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加快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制化,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协调制约机制。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政府投资“借用管还”工作机制,建立债务审批分类管理制度,优化政府融资平台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防范投资和债务风险。政府投资主要面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民生改善、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开放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市场,积极探索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和代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向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转移,实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法治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认真落实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对涉及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肯定性及否定性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要程序。重大决策意向提起之初,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重大决策草案要在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随时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实施机关定期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制定机关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健全重大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改革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服务并重、处置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一个政府部门内部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原则上要整合为一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交流监督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实施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制。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强化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考察,把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四)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完善司法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司法队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强化司法惩治犯罪和维护稳定职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密防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公正高效地办理各类案件,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调控规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完善司法为民长效机制和司法救助制度。高标准推进司法惠民工程,因地制宜地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共享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健全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方式和功能,规范法律服务主体、行为、秩序和管理。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
本文标题:法治天津建设实施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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