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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基本理论(一)价值的概念“价值”一词在不同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要了解这一概念的含义,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1、从把握价值这一概念所产生的机理角度入手;2、从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角度入手;3、从理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角度入手。从概念产生的机理来看从价值这一概念所产生的机理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在人类实践生活中主体和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与单纯的认知活动不同,客体不仅仅是被感知、被反映、被了解的对象,而是同时成为满足人的目的和需要的对象。人和实践对象间的这种需求与满足需求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满足需求的对象是价值客体。例如,食品、衣物、金钱可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与主体的关系中,它们就成为具有功利价值的客体。返回从语义分析角度从语义的分析的角度来考察价值这一概念,可以发现,价值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无论是在学术讨论还是生活交流中,当人们说某些器物、性能、行为或思想等是“有价值”的或“有很高价值”的时候,总是意味着这些被评价的事物符合他们的需要和目的。因此,在人类的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主意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就会得到人们的肯定性评价。返回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别角度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这个角度来说,可以发现,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关联,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因素只有间接的关联。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关于“应然”的判断,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例如,“法官应当中立裁判”,“种族隔离应当被取消”,等等。对此而言所有的事实判断都是关于“实然”的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例如,“车祸导致三人死亡”,描述了被观察到的事实是什么;“超速行驶导致了车祸”,解释了引起这个事实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由于价值判断与情感因素直接想关联,因此,对于同一问题,在道德、宗教、政治或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情感的人们,所给出的价值判断往往是有差别甚至是完全对立的,因此所引发的争议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列举事实证据来解决,即使在事实上所有的法官都没有“中立裁判”,所有的有色人种都在被“隔离”,也不能证成这就是“应当的”。返回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别角度不过,由此并不能得出价值判断与事实因素毫无关系的结论。如果两者毫无关系,价值判断就成了每个人纯粹依据个人好恶来决定而没有任何共同是非标准的问题,这样一来,所有的价值问题就统统成为没有必要和不可能加以讨论的单纯的个人“口味”问题了。实际上,每个人的价值判断都是以一定的价值观为标准的,而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决定的。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制度环境、文化传承等事实因素都是具体价值观形成的基础,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特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下共同的社会实践,总是能够使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和多数人共同确信的价值准则,如果在价值判断上连最低限度的共同标准也不复存在,一个社会就会马上解体了。在这种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的最低限度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返回一、法的价值的基本理论(二)法的价值的概念就当代中国法学来说,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有些西方法学作品中引入的一个概念。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可以有不同的含义。1、目的价值2、形式价值3、法的价值评判标准三者关系三者关系?法的价值的上述三种含义互不相同,不能混淆,但它们又是密切联系的。法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法本身有什么价值,实质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例如,任何社会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和秩序,而与非理性主义、无政府主义是对立的;现代社会的法,一般地说,总意味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而与专制、独裁是对立的。我们在研究法促进哪些价值时,必然会涉及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法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必然是会有矛盾的,因而就有对它们的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在研究法的价值时,不应仅讲法促进哪些价值而忽视它们之间的矛盾以及用以解决这些矛盾的评价准则问题。(三)研究法的价值的意义:研究法的价值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理论上看,法的价值论作为与本体论,方法论,和社会论并重的法理学科的组成部分,对其深入研究有利于进一步认识和考察法的本质、特征、作用等问题。从实践看,对法的价值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为现实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价值标准,对实在法进行价值评价,推动法制的完善。二、法的价值的表现形态灋秩序自由效率正义法与秩序秩序释义在哲学上,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它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在一个系统中,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都有自己的不同的存在和运行特点。如果要素之间的关系总是能表现出某种恒定的规则性或协调性,即系统的协同性的话,我们就说这个系统或事物是有序的。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中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在这种意义上,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抽象的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法与秩序法的秩序价值表现在:1、法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2、法建立和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3、法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4、它建立和维护国家政治秩序。返回法与自由自由释义自由,就西文字意来说指的是从约束中解放出来,或者说是一种不受约束的状态。自由的概念源自西方文化。在拉丁语中,“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罗马法中,自由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利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自由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学科对其理解有所不同。下面仅讨论法学上自由的含义。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所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在法律调整的条件下,由于人们的政治自由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自由获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学上的自由的含义在于: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孟德斯鸠曾指出: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法与自由法的自由价值表现在:1、法是对自由的确认。法确认自由的合法性,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2、法为社会主体提供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途径。3、法是实现主体自由权利平等的制度基础。4、法是对自由的保障。返回法与效率效率释义对于效率,我们可以归结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定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和价值的社会。效率的社会标准是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的社会评价。社会资源的配置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环境,而同时没有人因此境况变坏,即意味着效率。没有效率的法律不能被认为是良好的法律。法与效率法的效率价值表现在: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2、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3、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为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4、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返回法与正义正义释义什么是正义?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这些词可以说含义相当,但意义强弱、范围大小可能有所差别,所以,在不同的场合下应该选择合适的词。总的来说,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在思想史上,对正义也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例如,庞德曾把正义从经济、政治、道德、法律等不同角度来划分;亚里士多德曾提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之分;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论述了社会主义和个人主义之分以及实质主义和形式正义之分。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它是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并不是你指根本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衡量任何一种思想观点、活动以及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法与正义法的正义价值表现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3、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4、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返回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法的价值的存在形态:无涉状态: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耦合状态:存在正相关关系,两者之间的任何一个变量递减,都意味着另一个变量的递减竞合状态:存在负相关关系,两者交集在一个点上并相互竞争,彼此消长之间呈现反向关联,即此消彼长。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一)产生原因人类生活需求多样性价值目标多元化实现目标的资源和机会有限特定场合公平效率三、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人类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人们的价值偏好不同利益分化的作用不同种类的法的价值的冲突不同利益主体在同一种利益上竞争同一种类的法的价值的冲突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1、法的形式价值冲突法的形式价值的冲突主要是由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方法的自身局限性造成的。例如:法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是现实生活又是多变的,又要求法有时效性,否则法可能落后于社会发展,所以稳定性与时效性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冲突;确定性和灵活性都是法的重要形式价值,确定性避免法含混不清,灵活性防止法过于僵化,但在某些场合,二者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2、法的价值的目的冲突相对于法的形式价值冲突,法的目的价值冲突是一种更主要的冲突。同时,法的价值冲突主要体现于立法环节,而法的目的价值冲突则普遍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不同学者从不同的侧面对此问题作了许多颇有深度的探讨。在此,我们选择了卓泽渊教授在《法的价值论》这本书中对目的价值冲突的观点与大家分享。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2、法的价值的目的冲突(1).法的价值准则的冲突法的不同价值准则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它们之间难免会有相互的矛盾。从法的价值的准则来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公平与效率的冲突,等等。例如在社会福利问题上,为了公平而实施福利制度,但是过高的福利反而导致了游手好闲者比辛勤工作者获得了更多的财富,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效率,在此公平和效率就发生了冲突。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2、法的价值的目的冲突(2).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从法的价值的观念来看,法的价值冲突可以从主体、时间、地域三个方面进行思考。——主体意义上的价值观冲突,包括主体自身的价值观冲突与主体相互的价值观冲突。——时间意义上的价值观冲突。由于时间的差异而导致法的价值观的冲突,最典型的是法的现代价值观和传统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地域意义上的价值观冲突。价值观具有文化的特点,文化的地域性决定了价值观的地域性,不同地域的法的价值观产生冲突。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三)解决方式1、法的价值冲突的传统解决原则(1)利害原则,即是“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2)苦乐原则,即避苦求乐的功利主义原则。(3)法的价值等级体系论,即建立起某种固定的、可以高度量化、精确化的法的价值等级体系。(4)法的价值中心论,即以法的某一个价值准则作为中心,作为首要价值。这些传统的理论的存在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具有较大的漏洞。
本文标题:法的价值最终稿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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