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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重点复习资料第一张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个方面的含义1.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范畴,而不是国际法范畴,它不同于国际经济法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不仅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且这种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有本质区别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最一般原则2国家干预原则本质特征的原则3经济民主原则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国家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市县的目标4经济公平原则最高价值目标基本追求和基本目标5经济效益原则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经济法规4地方性法规5司法解释6国际条约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市场调控法3市场调空法4社会分配法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具有权力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意志的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资格上具有复杂性,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在组织上具有隶属性3经济职权和经济权利不能抛弃,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一般不能转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具有相对性4.经济调空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最重要,最普遍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题的定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限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这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经济法主体取得条件1法定取得2授权取得公民的民事与经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承担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的资格。从出生到死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是指具有民事与经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与经济权利和承担民事与经济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是主体法人条件1依法成立2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与公民的民事责任区别1权利能力的产生与消灭不同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3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经济权限经济权限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受的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利。具体表现1经济立法权2经济决策权3经济命令权4经济禁止权5经济许可权6经济审批权7经济撤销权8经济免除权9经济审核权10经济确认权11经济协调权12经济监督权2经济权利它是经济法主体依法自己能够为或者必须为和需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主体享受经济权利1国有资产管理权2经营管理权3承包经营权4经济请权经济义务是指经济主体依法为满足权力主体的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义务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2正确行使经济权利3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限和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包括物和智力成果,行为.经济法律事实与经济主体的意志是否有关,可以将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1经济行为、】(1)经济合法行为(2)经济违法行为2事件】经济法律的保护方法1行政执法2仲裁3审判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2经济责任3刑事责任第二章】个人企业是在本国内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席,独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且多有从业范围限制,因此对国民经济影响甚微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也就是外商独资在东道国举办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是指两人以上的合伙人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建立协议基础上的一种企业2合伙人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4合伙是一种共同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跨国公司的特征1生产经营活动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关联性结构1组成跨国公司的试题2跨国公司诸实体间的内部控制关系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公司的特征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起诉和应诉3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4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公司的种类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以其出资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3两合公司是大陆法中国法国家所特有的一种公司形式,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成相等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富有有限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自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规定是50人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打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方式2公司的股东均负有有限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复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筹集方式设立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董事会成员为5到19人监事会不少于3人合同:也叫契约,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合同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负有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有偿合同:一方因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而偿付他方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加工等。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而不付出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借用他人物品。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而无偿合同则大多为单务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达成协议后,必须交付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合同才正式成立的合同。如保管,运输等。主合同:是不需要依附其他合同而单独成立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不能单独存在,其效力决定于主合同的效力。如担保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一定手续或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中国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要式合同:即使不必具备法定形式的合同,也叫略式合同。如果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或程序,可能有3种后果:1,合同不成立。2,合同没有证据效力。3,合同不能强制执行。本人利益合同:订约人为了本人利益而定约。第三人利益合同:某种情况下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约。如保险。合同的订立无需事先征得第三人的统一或通知第三人。在合同期内无需订约人协助也可独立行使,还可直接请求合同相对人给付,第三人因此常被称为受益人。第三人可以接受该权利也可拒绝接受,拒绝时权利归订约人本人所有。有名合同:凡是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称为有名合同,又可称为典型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无名合同:凡是法律上没有确定的名称,也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称为无名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表明只要无名合同的内容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劳务交换合同,互利合同,搬迁合同。混合合同:是指内容包括两个以上独立的有名合同事项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事项混杂在一个合同中的合同,如旅馆住宿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有效的4个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条件来订立合同的意思,只要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条件表示接受,合同就会成立。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后者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其本身并非要约只是为了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至于成交条件则并不明确。常见的要约邀请有招标,拍卖等。2.要约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应能足以确定日后想要订立的合同内容,一旦为受要约人接受,即会产生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3.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当是向一个货几个特定的人发出,也就是说要有明确的对象作为受要约人。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各国法律都认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既然如此,只有当对方看到或听到要约人的表述才会了解到要约的内容。要约的约束力: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而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堆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被撤销:要约被撤回时,要约尚未生效,故亦无失效可言。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单方面欲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只有采用撤销的方式。承诺:就是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同意订立合同的表示。要约已经合法有效的承诺吗,合同就告成立。中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也叫“接受”,即接受要约之意。承诺有效的条件:1.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做出。2.必须要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3.必须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求(和要约一致的通信方式)。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生效的条件:1.当事人订约时有订立合同的能力。2.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3.合同的内容与目的合法。4.当事人的合意要真实5.对价与约因。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来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就是指合同业已成立,但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表示承认,方可生效。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始能生效,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其效力由本人追认与否而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承认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两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等给付前,可以拒绝自己给付。行使条件: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不安抗辩权: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担保时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合同条款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担保从属于原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担保方式:1,定金。2,保证。3,抵押。4,质押。5,留置。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的实质在于非法侵害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其违法性表现在行为人违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义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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