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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县运输管理所召开道路运输行业知识竞赛的通知
1永宁县运输管理所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知识竞赛的通知为强化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增强全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全区运管工作会议精神及我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系列竞赛活动的通知》(永运管字[2011]1号),我所决定于5月初在全县道路运输行业举办一次行业知识竞赛。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参赛对象全县各道路运输企业。其中客运代表队:鹏达客运公司、银川市运输公司永宁分公司;维修代表队:银大教育剧团汽修厂、银川市运管公司汽修厂;危货代表队:启元药业未获运输车队、龙达危化品运输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代表队:银大教育集团驾校、长江驾校。共8支竞赛队伍,每队由三名企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参加。二、参赛内容《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运输及安全科普知识、职业道德相关知识等。三、竞赛方式采用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三种竞赛模式。2四、竞赛奖项设置设一等奖一名,参赛队员每人奖励价值300元纪念品。设二等奖二名,参赛队员每人奖励价值200元纪念品。设三等奖三名,参赛队员每人奖励价值100元纪念品。设鼓励奖三名,参赛队员每人奖励价值50元纪念品。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道路运输行业知识竞赛旨在给广大运输从业人员提供一个展示自我、挑战自我的平台,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会,有利于加强我县运输行业服务水平。同时通过竞赛,在全行业营造一种“竞技能、比素质”的良好氛围。因此,各站队、各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二)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各站队要做好知识竞赛的宣传工作,使之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行业人员。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踊跃参与其中,使真正业务素质强、知识水平高的人员参加竞赛活动。(三)强化学习,积极准备。从发文之日起,各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以理论学习为基本,实际操作为重点进一步强化专业学习,为技能竞赛做好准备。(四)加强联系,扩大宣传。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和收集大赛各项资料,及时将好的做法和经验在全行业进行宣传推广,把行业风尚传播到每一位从业人员身上,不断提高我县道路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水平。附:知识竞赛复习提纲永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3知识竞赛复习提纲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4、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5、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6、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7、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8、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9、从事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10、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应当随车携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11、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中级的以上。1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14、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15、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拨,16、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417、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18、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19、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20、班车客运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公布的班次和发车时间、站点运营,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21、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2、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2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24、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次一次。25、出租汽车应当喷涂车辆标志色,安装专用标志、顶灯、安全防护设施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标明运价标准和监督电话。2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维修出厂合格证,并建立维修档案。27、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28、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29、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30、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5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32、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33、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向设区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拨。34、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3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36、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3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3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3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4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41、危险货物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应当与托运人签订道路运输合同,查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险性、应急措施等情况。42、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43、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4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有与运输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45、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46、禁止货物运输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运输业务或者封锁、垄断货源,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47、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64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检查项目。49、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5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51、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52、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53、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54、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5、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5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57、发生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人员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A)内不得申办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A、三年B、五年C、终身5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或者封存的设备,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59、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风险保障金,用于安全设施的投入和事故赔偿。60、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6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62、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763、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的车辆,应当先申请,后购置。6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65、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66、对机动车维修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维修出厂合格证,并建立维修档案。67、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6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69、理论培训、驾驶操作等教学人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70、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制度,是汽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的基本保证。71、驾驶操作教员必须在教学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72、驾校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73、驾校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74、驾校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75、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7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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