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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石济项目四分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审核:批准:2014年10月20日1中铁十一局石济铁路客运专线六公司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按照集团公司安质[2014]107号《关于印发〈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优质工程评选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以保证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的实现。第三条贯彻实施ISO9001标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注重过程控制,充分发挥各级质量管理机构的作用,使工程(产品)质量得到全过程有效控制,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施工生产任务。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第四条质量目标1、确保运架梁工程达到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单位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顾客满意评价达到90%以上。2、有效控制质量通病,杜绝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减2少一般质量问题,切实提高工程质量。3、竣工文件内容真实可靠,规范整齐,实现一次验交。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围绕质量目标开展工作,制定创优规划和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领导小组的日常业务工作由安质环保部负责完成。项目部经理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刘晓初胡学良副组长:王博蒋华利成员:周宇林亭姚百岁刘杰谢汉家郭跃理第四章质量责任制第六条建立和落实质量领导责任制1、建立质量领导责任制,负责项目部质量管理工作。项目部的主管领导对本项目的产品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承担的重难点工程的质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施工质量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技术责任。各单位要把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员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2、建立工程项目责任人责任制。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七条项目经理质量责任1、对本单位工程质量负管理和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的质量目标和3管理计划;组织编制《项目管理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制定工程创优规划,制定实现质量目标的管理和技术保证措施并负责落实。3、严格按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生产,随时掌握工程质量情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QC小组活动,制定本单位工程创优规划,经常组织质量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奖惩规定。对质量事故和事故隐患组织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质量低劣者责令返修或返工。5、正确处理质量与安全、工期、效益的关系,组织均衡生产,当工期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证质量。6、负责对本单位运架梁施工和管理工作,使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文明施工满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信誉评价取得好成绩。第八条项目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1、协助项目经理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创优规划和组织开展贯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具体负责组织工程创优活动。2、认真审核设计图纸,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对违反技术规范、设计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生产程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处罚。3、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行使质量检查权和质量一票否决权,对质量负监督责任,负责质量奖惩事宜。4、组织并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5、负责项目信誉评价的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应对和上报现场质量信誉评价工作的真实动态情况。4第九条安全质量环保部门责任1、执行公司及上级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对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组织并参加各运架队开展的QC小组活动,实现产品和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3、对施工生产过程质量进行控制(1)、在开工前,首先组织有关质量检验人员根据设计资料和有关质量标准,结合项目部的施工生产能力,拟定质量目标,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公司质量设备部备案;之后制定出细化后的质量目标,并印制检验表格,对运架队进行会议和书面交底,并留下所有参加交底人员的签到表,交底要到达一线的施工生产人员。交底可以分级进行,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有交底记录都要收到安全质量环保部门保存。(2)、施工生产过程中,督促各级质量检验人员按分解的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检验,并进行关键工序检查个各工序质量抽查,对发现的不合格工程,有权按程序责令整改或停工,并负责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验收。(3)、加强与监理单位的联系,配合搞好工程质量监理检查,及时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主动争取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与帮助。第十条质检人员的职责1、质检人员是质量工作具体负责人,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5法规和强制性条文、落实质量各项规章制度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质量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指导、督促、检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2、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验工计价并负责质量签证,对不合格工程有权拒签,不予计价,参加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有权制止、纠正违规质量的行为,发现质量不合格有权责令其限期返工;4、对因不坚持原则,工作失职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事故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工序培训。每工序施工生产前由质量技术人员对施工生产人员进行工序施工生产方法(工艺)、质量要求、检验验收方法和程序,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及其操作方法进行培训。第五章质量检查和改进第十二条开竣工检查制度1、开工前检查的内容及要求(1)、开工报告是否批准,是否下达生产通知和施工图纸。(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是否经审核并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3)、施工前的现场调查和复测是否已进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是否准备好。(4)、是否进行质量目标分解,是否进行了质量目标和检验方法的交底,特殊过程、关键工序是否已编制发放作业指导书,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6(5)、机具设备(含测量仪器)是否齐备,人员是否经过培训;2、竣工检查的内容及要求(1)、是否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核对工程各部位尺寸、完成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设计文件、验标的要求;(3)、各种记录是否齐全达标,是否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是否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产品是否进行了最终检验和试验,并达到合格标准;(5)、复查核定验收情况,如发现问题应立项处理,限期整改;(6)、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各种检测试验且其结果满足要求;(7)、是否已签署质量保修证书。第十三条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检查1、砂浆、梁片、墩台、垫石接收前进行质量验证:查有无合格证,是否与产品相符,核验关键参数,如砂浆的型号规格、墩台垫石的标高、中心线等。对于合格证资料不全、规范有要求或其它需要复验的情况下,由检验员申请,质量分管领导批准后对产品进行复验或抽样检验。2、工序检验工序施工都应按施工技术和质量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生产前应掌握施工方法,清楚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用的检验验收方法及手段。工序完成后,操作者对产品进行自检,将结果填入有关检验记录7表中。第十四条质量改进按程序文件《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第六章质量情况总结和报告第十五条各级检查情况报告。遇集团公司、甲方或建设单位开展质量检查,检查前预先告知公司,检查后要上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和验证。第十六条每月质量情况总结和报告。项目部每月召开质量分析会。分析本月与质量有关的人员职责履行情况,施工生产过程中各工序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特别是过程中出现的疑难点、不合格品及潜在不合格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及为保证和改善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起到重要作用的个人进行奖励,对履行职责较差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返工及较坏影响的,给予处罚。建议每次分别评出1—3人进行奖励和处罚,每人奖罚金额控制在30—300元范围内。第六章质量记录第十七条质量记录的范围。质量记录指工程从合同签订开始到产品交付完成过程中以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与质量有关的一切记录,包括:本工程质量目标及分解,质量标准,设计变更签证记录,各种测量记录,质量技术交底记录,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抽检记录,砂浆试验记录,各级的质量检查签证和评定记录,工程竣工验交签证和产品最终检验和试验记录,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置记录,纠正和预防8措施,每月的质量分析会情况记录等。第十八条质量记录的要求。质量记录要用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工整,内容要反映客观实际,要与施工生产同步,严禁事后编造。质量记录的填写要完整、真实,由编号和记录产生时间,不存在的项目要划横线或斜线,签字栏要求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合格证等应是盖章的原件,不得不采用复印件的,需加盖项目公章,证明与原件一致。第十九条项目完工后,质量记录应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并再封面上标明质量记录名称、项目名称及施工时间段,质量记录归档时间及保存期限,交办公室保存。质量记录保存在通风干燥处,并有防遗失的措施。第七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条质量事故分类。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不足或建筑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验标标准,一般需返工、加固处理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按铁道部铁建设[2014]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执行。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6、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责任的工程质量事故,各单位应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在明确各方责任后,按规定上报。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上级裁决。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分析和界定,由安全质量环保部会同有关9部门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报告1、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擅自处理事故。2、工程质量事故放生后,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刻上报项目部,在12个小时之内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向公司安质设备部和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的工程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及相关单位。(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3)、原因初步分析。(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部门。4、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参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1、处理事故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原则,提出书面报告,对事故责任人按规定处理。(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10(2)、组织技术鉴定;(3)、查明事故责任工班组、主要责任者、分清责任性质;(4)、提出处理方案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5)、事故责任工班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6)、提出事故调查报告。2、各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隐瞒事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而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门、工班组、责任人和领导加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1)、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者;(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他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3)、有意缩小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4)、各种试件检验不合格未上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测试验者。3、产品质量事故处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铁十一局石济铁路客运专线六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石济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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