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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受委托实施路政许可工作规范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国省道审批(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三)许可条件: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2、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情况特殊、复杂的,须经有关专家论证通过);3、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四)申报材料目录: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路政许可申请表;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证明材料;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具尺寸、重量、行走系统的说明,防护公路的技术方案;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五)承诺时限:当日。但情况复杂的除外。(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21、申请人应当能够保证按照防护公路的技术方案行驶公路;2、因申请人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害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由申请人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复,或者支付赔(补)费,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复;3、机具行驶公路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保证公路上正常行驶车辆及人员通行安全;4、造成路面污染的,应当安排专门设备和人员进行及时清扫,保证公路路面的平整、清洁。二、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国省道以及使其改线的同意(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9条等。(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三)许可条件:1、属于“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项目;2、修复、改建公路的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3、施工不危及其他公路设施的安全;4、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5、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改建;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四)申报材料目录: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2、路政许可申请表;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4、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改建的承诺书;7、按不低于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改建公路的方案。(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1、申请人应当能够保证按期完工,占用、挖掘、恢复、回填,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2、因申请人行为发生的路面沉陷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由申请人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复,或者支付赔(补)费,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复;3、占用、挖掘公路施工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反光椎桶和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实现施工现场与公路相隔离,保障施工及车辆、人员通行安全;4、占用、挖掘施工现场,应当安排专门设备和人员进行及时清扫,保证公路路面的平整、清洁。三、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国省道安全的批准(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7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1条等。(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4(三)许可条件:1、确因紧急情况涉及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项目;2、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的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3、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4、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者改建;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四)申报材料目录: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路政许可申请表;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4、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者改建的承诺书;7、对所在路段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措施的方案;8、按不低于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的方案。(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1、申请人应当能够保证按期完工,施工过程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2、因申请人行为发生的路面沉陷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由申请人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复,或者支付赔(补)费,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复;53、施工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及车辆、人员通行安全;4、施工现场应当安排专门设备和人员进行及时清扫,保证公路路面的平整、清洁。四、在国省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的批准(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5条等。(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三)许可条件:1、不能通过其他道口绕行确需增设新的道口;2、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3、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4、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者改建;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四)申报材料目录: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路政许可申请表;3、确需增设道口的证明;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7、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68、具有相应公路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供事先与省公路管理机构就拟设道口的工程设计达成一致的证明的可即办)(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1、交叉角度应为直角或者接近直角;2、应设置在公路直线路段上,不准在弯道上修建平交道口;3、不得影响公路路基排水,对确需占用掩埋的公路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涵洞等排水设施,应按公路管理机构要求的技术规范设置,增设的平交道口应做好自身路基排水,确保水能迅速排出公路路基范围;4、增设的平交道口,在距公路边缘应有不小于10米的水平段。如有纵坡,纵坡段应设在公路路缘石边缘10米以外,与水平段相连,纵坡段的垂直高度与纵坡段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应大与3%;5、应有良好的视距,新设的平交道口上出入的人员在距交叉道口不小于20米范围以外,应能看清交叉道口两侧各50米以外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在交叉道口的视距三角形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应保证通视;停车视距如下表:公路等级一二三四地形平原微丘山岭重丘平原微丘山岭重丘平原微丘山岭重丘平原微丘山岭重丘停车视距(m)160751104075304020停车视距低限(m)120558030552530156、增设平交道口应采用喇叭形开口与公路连接,连接处宽度不应小于6米;7、增设的平交道口,在公路路面边缘至公路边坡外缘的水平距离范围内必须铺装硬质(水泥路或者混凝土等)路面;78、增设的平交道口,在主线公路两侧应当按规范设置交叉道口交通标志(一级路单侧增设道口的单侧设置),在增设的交叉道口两侧应当设置每侧不少于4根的示警桩;9、桥头引道15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以保证桥头附近的行车安全。10、与公路上原有最近平交道口的距离,一级公路应不小于1000米,二级公路应不小于500米,属于乡镇规划范围内,不能满足以上最短距离要求的,需提供乡镇规划图纸;11、施工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反光椎桶和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实现施工现场与公路相隔离,保障施工及车辆、人员通行安全;12、加油站开设道口,应满足服务功能,包括超市、卫生间及休息室等。同时,一级公路加油站设置单侧间距不得低于40公里,二级以下公路加油站设置间距不低于20公里;13、普通公路收费站两侧10公里内禁止开设以绕行收费站为目的及跨越收费站的经营性道口。五、在国省道公路用地以及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批准(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4条等。(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三)许可条件:1、确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标志牌;2、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3、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84、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6、事先经公路设施管理人和公路广告经营权人同意。(四)申报材料目录: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路政许可申请表;3、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证明;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设计图、非公路标志的图样和详细的设置方案;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7、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8、公路设施管理人和公路广告经营权人同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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