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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1目录摘要…………………………………………………………………………………………2引言…………………………………………………………………………………………3一、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3(一)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考虑因素…………………………………………………3(二)我国刑法典第17条之规定……………………………………………………3二、其他国家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4(一)世界各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4(二)国际对刑事责任起刑年龄的争议………………………………………………4三、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原因分析……………………………………………5(一)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的提升…………………………………………5(二)未成年人犯罪率攀升并呈低龄化趋势…………………………………………5(三)现行刑法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问题……………………………6(四)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有利于体现公平,保护未成年人…………………6结束语………………………………………………………………………………………7参考文献……………………………………………………………………………………8学年论文2摘要近三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日趋早熟,思想观念也愈加复杂,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依据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成熟期较之33年前至少提前1至2年。并且,现阶段社会犯罪低龄化也在逐年递增,在现实中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非少见。因此,适当降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用保障公平,并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学年论文3引言犯罪低龄化已成为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重庆市高院曾在2009年公布出第一份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其中数据显示,重庆市市未成年罪犯人数已从1998年的1187人上升至2008年的2469人,上升比例高达108%。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明显加重,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占6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也越来越低。从文化程度看,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约占20%,初中文化程度的约占60%。白皮书预测,今后重庆市未成年人犯罪仍将呈持续上升趋势,五年后上升幅度将超过12%,十年后将上升27%。此外,笔者曾见有网友在虎扑体育网上发起的一个名为“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投票,其中“应该降低”的支持率高达90.6%。由上可见,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适当降低已是大势所趋。一、我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之一,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考虑因素近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中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再到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中,把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我国刑法根据我们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一贯实行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的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在刑法典对责任年龄作出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二)我国刑法典第17条之规定我国刑法典第17条中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处于该年龄阶段的人只有犯学年论文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8中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一般来说,不满4周岁的人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而法律作出如此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我国立法中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二、其他国家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世界各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责任年龄在中外的立法中都有规定。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日本的立法也将其规定为14周岁。同时,有些国家也规定了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如印度、希腊、加拿大、丹麦、荷兰、匈牙利为12周岁,法国规定为13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美国纽约州和我国香港规定为7周岁。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由上可见,世界各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主要都是介于7周岁到16周岁。其中也有个别国家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高于16周岁,例如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将18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规定,7岁以下的儿童均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司法判例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18岁以上的人均被认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各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的差异就处于已满7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一年龄阶段上。(二)国际对刑事责任起刑年龄的争议随着近年来犯罪低龄化日益严重的趋势,2004年9月12日在北京召开的第17界国际刑法大会通过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该决议明确提出刑事责任起刑年龄定为14周岁较为妥当。一部分人认为该决议合理:一方面它符合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另一方面是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考虑,14周岁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该观点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不妥之处。首先,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差异,各国的刑事责任起刑年龄并不一致,有的甚至远远低于14周岁,如美国纽约州。其次,仅仅考虑主体的特殊性不足以预防犯罪低龄化,实践中甚至有人明知故犯。再次,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不能阻止行为人触犯法律。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对本国刑法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予以调整,以期尽量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打击犯罪的需要相一致。从世界范围来看,12周岁至14周岁将成为刑事责任起刑年龄进行调整的一个集中区域。学年论文5笔者认为,从我国现如今的社会状况和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等实际情况出发,相比较其他国家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4周岁这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应该适当下调。三、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原因分析(一)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的提升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即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个人知识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与否主要受到人从幼年走向成年的年龄因素的制约,此外也会受到人学习知识、发展智力的某些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的制约。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下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它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但不绝对。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直沿用1979年的规定。当时我国社会形态意识单一,社会矛盾较少且社会治安良好,因此14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但近些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有了巨大进步,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更是促进了各种信息的快速传播,未成年人接收的信息量也不断增大,心智成熟较之以前要早。从国家、社会和家庭对教育的重视情况来看,我国小学教育呈现早期化趋势。针对法制教育状况,小学法制教育也渐渐普及。信息闭塞,意识不到犯罪行为等的问题已经不能成为为犯罪行为辩驳的理由。据相关测算数据显示,现今儿童的发育比33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根据现今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一个可能的选择。(二)未成年人犯罪率攀升并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2011年发布的《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80%;共同犯罪现象突出,82.4%未成年人属于共同犯罪;激情犯罪较为普遍。在导致犯罪直接原因的调查中,近60%的未成年犯选择“一时冲动”。在对“犯罪主要想法”的调查中,“一时冲动”和“不知道是犯罪”分别占65.38%和46.68%。青少年犯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初始年龄最低为10岁,普遍为12、13岁。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学年论文6方式团伙化等特点。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个别案件情况来看,犯罪年龄渐趋年少,罪犯的平均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也比往年有所增长。此外,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也越来越多,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且犯罪常表现为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在很多案件中,十几岁的孩子都是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和智能化的特点。许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放纵自己,毫无顾忌地进行偷窃、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这被称为“14岁以前现象”。未成年人犯罪情势严重,甚至成为一种社会第三大公害。虽然我国一直强调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也在不断加强,但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有增无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刑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今严峻的形势已不允许将大量实施了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用原有的刑事责任标准排除在犯罪人之外。(三)现行刑法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问题。2001年,江苏苏州吴中区木渎镇一度发生多起撬盗案件,到2002年底,失窃案件多达几十起,财产损失几万元。2002年元旦前后,警方将作案的26人悉数捉拿归案,查明这伙人自2001年3月至12月间作案30余起,案值人民币10万元。但令人吃惊的是,作案者都是在校中小学生和流失生,年龄最小的仅11岁。有些14岁的少年曾公开宣称:“我还能偷2年”,13岁的少年不甘示弱:“我还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此语一出,令人震动。这里,14岁再不能起到刑法所具有的威慑和约束的作用,反而成了一把“保护伞”,只要年龄未满14周岁,我偷我抢我杀人,法律能奈我何?14周岁以下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不能给予任何刑事处罚,其结果只能是放纵。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未满14周岁的部分未成人眼中不再是“犯罪会受到法律制裁”,而是“趁还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做违法犯罪的事情”。现如今的社会状况与我国固守了将近30多年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不能吻合。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应结合我国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情况,对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作出适当的调整。(四)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有利于体现公平,保护未成年人。法律保障公平,维护正义,刑法更是制约那些打破公平,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的强有力学年论文7武器。我国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一致。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当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所做时,我们出于其认知能力和辨认控制能力的考虑而不将其认定为犯罪。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不受刑法的制裁,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不是公平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凭什么只根据固定不变的年龄来僵硬单独地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底限表面上是强化刑法的威慑力,但客观上能够起到联动的效果,使得一部分不重视家庭教育的父母和不重视法制教育的学校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关怀教育,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持反对意见
本文标题:浅谈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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