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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成员:李彦宵刘嘉琪杜京伊、夏润雨、杜亚晓、朱啸龙、王佼、燕超、张晶、李玲艳、郎涛内容摘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应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当前政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分析政府的不足及解决方法,以期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改善民生有所裨益。•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号关键词•劳动关系•政府角色•对策•法律基础第一章绪论•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样,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和谐劳动关系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在我国现阶段,也可以设定一定的标准,对和谐劳动关系进行衡量。我国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包括政府、企业、劳动者、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内的主体共同完成,而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过程中理应发挥主导作用。第二章劳动关系简介•第一节: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劳动关系的主体•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2.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3.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第三节劳动关系的特征•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二、劳动关系的契约化•三、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四、劳动关系中劳方的相对弱势和工会的重要作用•五、劳动关系的主体和政府的调节干预第三章政府与劳动关系•第一节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第二节我国劳动关系与其他国家的对比•以上五种角色表明各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具有相似性,但是,其所强调的重点和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在各国之间却有很大的差别,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在不同时期亦有所区别。西方产业关系的文献中在关于国家和政府参与劳动关系方面有四大理论流派:•一元论。一元论把社会看作朝着自然均衡发展的,拥有可识别的超然利益的和谐有机整体,国家则被视为拥有独立主权和自身意志的一个单一主体。•多元主义。多元主义是西方主流产业关系理论的基石和主导性的哲学、理论和政治标准。•精英理论。与一元论和多元主义相对立,精英理论把社会看作一个金字塔,塔尖则是各种社会精英组成的群体。•阶级理论。与其它三种理论流派相对立,阶级理论认为,根据生产的社会分工和由此产生的敌对性,社会被划分为利益相对立的不同阶级,认识社会必须将其置于更广泛的阶级划分和资本积累的背景之中。第三节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责任•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调节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集体谈判模式;二是以人力资源管理为主的劳动关系调节模式。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具体责任:•第一,支持建立一个力量强大的工会组织•第二,加快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第三,加大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力度•第四,支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五,加强政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当然,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劳动关系建立、规范、调整的途径和手段都有所不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力度也存在差异。第四节政府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不足•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但政府在这三个层次上都未能完全发挥作用。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一些地方政府未能树立正确执政理念•劳动法律、政策、标准的制定仍不够完善•政府推动工会建设乏力,以致集体协商制度流于形式•相关职能部门劳动保障执法意识薄弱,执行不到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尽合理,使得劳动者依法维权成本加大第四章政府介入的法律基础及方法第一节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公权介入劳动关系以宪法授权为基础•公权介入劳动关系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第二节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具体措施•由于政府的权力具有强制性,如果政府的权力不受制约,其对经济的干预就会出现任意性主观武断,甚至滥用权力,必然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效益的低下。劳动关系双方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必然地会发生利益分歧。我们不能“克隆”西方国家已经走过的那种由动荡达到相对平衡的过程,我们应当也有能力避免这样的过程。实现这一目的的唯一途径,就是政府适当介入劳动关系。政府在对直接介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完善的同时,应当更多地考虑采用一种间接介入的方式,运用法律的杠杆作用,赋予并推动工会维权功能的实现。具体方法如下:•树立科学执政理念•一是通过教育、宣传和舆论的功能,确立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主导•价值理念,使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遍接受。•二是政府在制定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政策、标准、规划等时,应充分体现这些主导价值观的价值取向。•三是政府应通过通各种措施和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用行动来维护主导价值观在劳动关系双方间得到实现。具体措施可以采取精神鼓励(如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和给予优惠待遇(如企业评级、行业准入、政府招标优先等)等。•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在宏观层次上,除已经实施或通过的《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外,应加快《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等的立法进程,同时应加快制定与上述法律配套的条例、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在中观层次上,由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还未能形成有效机制,劳动关系的自我协调作用得不到发挥,因此,目前应加快《集体合同法》的制定进程。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正在运转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工会在提高劳动者在集体协商中的地位和保护工会会员合法权利方面作用弱化情况明显,因此,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工会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增强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微观层次上,除已提交全国人大“一读”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应加快《劳动保障监察法》和《劳动标准法》的制定。针对数以万计的单个的劳动关系,政府要做的是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适当限制个别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制定劳动关系最高、最低和普遍标准,对劳动者给予基本的保护。因此,《劳动标准法》的极早制定也很重要。•发挥政策解决劳动关系中突出问题的作用•对因下岗而失业的人员,要继续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这些人员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加强职业指导,提高其再就业能力;二是通过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其自主创业(再就业政策中的很多促进就业的措施,已经被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所采用,上升为法律意见);三是实行就业援助计划,对特殊困难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消除“零就业家庭”;四是落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进行社会帮扶,确保其最基本的生活条件。•面对收入差距,具体政策和措施可采取以下几种:1、理顺政府内部的财力分配关系,尽快实现财政对国家财力的统筹规范管理;2、调节某些行业的过高收入,严格控制其工资水平的过快增长;3、严格限制非正常收入,规范收入分配方式,提高收入透明度;4、提高政府的财政支出,解决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1)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2)建立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帮助网络;5、进一步改革完善所得税制度,积极推进地方税改革,加大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从另一方面讲,发挥政府政策作用,还包括对一些不符合目前阶段国情的政策进行废止、修改。以前就业政策中的户籍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免费或国家扶持的职业培训政策和措施等,这些政策,都应当根据目前现阶段劳动关系的现状和特点,加以调整和改进。•通过劳动标准引导企业自律•在劳动标准建设方面,政府还有很多事情要做。目前,我国劳动标准的体系虽然比较健全,但相当一部分的标准规定,散落在各级层次的法律法规中,基本法和配套的相关法律中有,国务院的条例、规定、办法中也有,还有一些规定在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规章中,这样既不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和遵守,也给劳动标准的推行和实施带来不少障碍。政府应当将劳动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和整理,加以发布,并加快推进《劳动标准法》的制定进程。另外,在劳动标准的制定方面,政府也有缺位和不足之处,如前文中提到过的《劳动法》已颁布实十多年,而《劳动法》中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至今仍未能制定。还有,我国目前仍在实施的一些劳动标准,是在本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时制定,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在各方面发生令人无法想象的变化,而这些八、九十年代制定的标准,当中已经有不少不再适应目前劳动关系的现实,政府也应加快加以修改或重新制定新的标准。•推动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发挥作用•目前,我国存在二个层面上的协商制度,一是政府层面上的三方协调机制;二是企业层面上的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产物就是集体合同。•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之所以能够承担起调整劳动关系的重任,其主要原因是集体谈判双方均能真正代表各自的利益,集体谈判是雇主或其联盟与工会之间的真正“博弈”。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之所以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其主要原因也在于此,即工会力量过于薄弱,无法代表也不能代表会员的真正利益。因此,政府推行集体协商制度,除了要通过积极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起内部劳动关系沟通协商或共决机制外,最主要的是培育工会成为集体协商的真正主体。在我国,劳动者地位虽有所改善,但是,如果仅是依靠市场的力量,“劳弱资强”的格局将长期存在。由于双方力量悬殊,集体协商将会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这就使得政府出面干预很有必要。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适当改组目前我国工会的现行体制,使工会能够真正代表全体会员的利益,并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挥作用。•加强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行为,尤其是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协调、整合、理顺内部关系,统一对外行使执法。•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保障力度建设。•三是赋予劳动保障执法的相应手段,使其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具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提高劳动保障执法的威信。•四是探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的长效机制。•五是追究劳动保障执法不作为的责任。•改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于“一裁二审”审理时限长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1、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制度。对于受理案件,必须先行调解,除当事人书面申明不愿调解外。调解在受理之日起15日结束。2、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未成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简易案件实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简单方式,简易案件一裁终局,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简易案件的确定标准可由省级劳动争议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同时,仲裁员对简易案件的裁决结果负责,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3、对虽不属于简易案件范围,但影响到劳动者基本生活待遇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等争议案件,标的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实行一裁终局。4、对一裁终局案件,均实行申诉制度。申诉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影响裁决的法律效力。•对于审理程序复杂,维权成本大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1、降低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或不收费;2、维权的合理成本可在裁决书中写明,由败诉一方承担;3、放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援助范围,或实行劳动争议案件直接与法律援助机构对接,只要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即由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劳动者代
本文标题:浅谈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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