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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委员会名称:鞍山长风世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主管理委员会)。第二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是群众组织,主要由公司基层员工代表、基层管理者代表、中层管理者代表和公司高层管理者代表组成,代表员工和公司的根本利益。第三条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司法》相关内容为行动准则,以提高管理效率、提高员工素质、提高员工收入、提高公司收益,促进公司各项工作和谐发展为目的。第四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在我国体制改革及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背景下,对现代企业管理体制的一种探索和尝试,是一种管理监督评价机制。第五条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思路是参与制定修改公司与员工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协助、监督、评议公司各方面的工作,协调员工、公司、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与公司各级管理机构一起,建立一套科学管理的机制,如民主决策的程序机制、提高效率的共识机制、制度化的表达机制、科学化的监督机制、人文化的协调机制。第六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接受鞍山市相关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成员(代表)第七条所有鞍山长风世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正式员工,只要拥护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民主管理委员会。公司各管理层次和基层单位以及各种性质的成员比例需均衡,以体现代表的全面性。第八条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明确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明确公司的经营理念,积极主动了解公司工作,传达公司正确的意见和决定,协调好员工、公司、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二)树立以人为本、制度兴企的思想,自觉履行关心和爱护员工的职责,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要做到方法得当,态度端正,以身示范、言行一致。(三)要和公司、员工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第九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二)对公司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有知情参与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为每届一年。第三章机构组成、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第十一条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一名,成员代表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由成员代表选举产生,秘书由公司委派。第十二条工作内容:(一)听取和了解员工对公司的要求和意见;(二)监督、评议公司执行国家和政府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三)监督、评议经济性裁员,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执行情况;(四)参与制定修改公司与员工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五)参与和监督公司涉及职工权益的其它有关事项。第十三条活动时间安排:(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活动时间由成员提议,主任和副主任决定安排;(二)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活动时间视同成员的有效工作时间。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主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条本章程自2010年3月日起生效。2010年3月16日
本文标题: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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