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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民法总论早期:《十二铜表法》;(一)、最早产生民法的国家——公元前6c-7c古罗马晚期:《尤士丁尼国法大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近代民法趋于完善的标志——1900年《德国民法典》(二)、民法的基本原则:①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人格的平等)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1)平等原则④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①当事人意思自治(2)自愿原则②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③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①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3)公平原则方当事人的利益②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③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公平原则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4)诚实信用原则②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③法官处理民事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利益④不仅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还应制定具体条款(5)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性道德、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限制经济自由、违反公平竞争、暴力行为等。(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过正当界限。民法(三)、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承担者;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②绝对民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③单一法律关系和符合法律关系(4)民事权利的分类(懂得判断属于何种即可)①根据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②根据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要会理解分辨几个权利)【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可以直接实现权利,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对世权”。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人是特定的,要通过他人的行为来实现权利,是“相对权”、“对人权”。【抗辩权】权利人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反对“请求权”的权利,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③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效力的不同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又称对人权。④根据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⑤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法(四)、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人)【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类。1、自然人的含义: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年满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A.不满10岁/7岁以下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区别】(1)自然人的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因经营、业务范围不同而不同,。(2)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法人不能享有;而专属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没有。(3)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如担保法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4、宣告失踪制度: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条件】①自然人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②利害关系人申请③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起算点: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利害关系人】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即祖孙3代+2个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宣告失踪的撤销】失踪人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结束财产代管。5、宣告死亡制度: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民法【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权利能力消灭;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宣告死亡的撤销】条件:失踪人出现;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果:权利能力回复;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关于婚姻关系;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关于婚姻关系;若配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然恢复。若再婚?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若孩子被收养,只能通过孩子与收养人解除关系来重新获得抚养权。6、合伙(运用):A.我国的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合伙,属于自然人主体;B.合伙是指由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C.欠多少还多少;分享利润则要承担风险(后来入伙人也要对公司前后债务进行承担,退伙前债务也要承担)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A.公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的分类】B.社团法人(公司、公社、合作社、协会)&财团法人(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C.营利法人(企业、公司)&公益法人(学校、医院、慈善组织)&中间法人(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D.本国法人&外国法人(按本/外国法律设立,是否具有本国国籍)A.企业法人:私法人、营利法人B.机关法人:权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公法人【我国法人的分类】C.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目的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学校、医院、电视台、图书馆等D.社会团体法人:如民间机构研究会、文学社、宗教等,主要是公益法人8、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特征]有自己的意志;由个人或集体组成;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交代会);【法人机关的种类】执行机关(校委会、董事会、厂长、经理);监督机关。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法人机关的特征】有自己的意志;法人机关由个人或集体组成;法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民法【法人的分支机构】A.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的业务活动机构B.要进行登记才能从事民事活动C.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由法人承担PS:A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机构负责。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B法人的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C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的业务活动机构。要进行登记才能从事民事活动。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由法人承担。(五)、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①有意思表示②有一定的形式(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及格);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形式符合规定(形式合法)。(4)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但纯获利的和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除外。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如果是合同是效力待定★③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或乘人之危,如果合同是效力待定【种类】(婚姻关系若是欺诈是有效,只有不满结婚年龄结婚才无效,胁迫结婚也可取消)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违反意思表示真实)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伪装残疾人企业)⑥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走私贩毒)⑦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效的民事行为(要着重区分)效力待定≠可撤销★【种类】1)重大误解——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2)显失公平的——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使另一方明显不利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民法【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后的后果】1)返还财产,赔偿损失;2)追缴财产(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特点】①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应是不确定的事实;③应是由行为人双方约定的事实;④应是合法的事实;⑤当事人不得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种类】①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②附肯定条件和附否定条件(7)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种类】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六)、代理:(主要掌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含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2、种类:A.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称意定代理(最常见、最广泛适用)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B.本代理和再代理本代理:原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法律或依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的条件:①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②转委托前被代理人同意的③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④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关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关系的消失】(一)委托代理关系的消灭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民法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4、其他原因,如取消监护人资格、解除收养关系等。3、代理关系:代理涉及三个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和三个关系。①被代理人即本人对代理人的关系即代理权关系——内部关系,因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而产生。②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行为——外部关系,代理人行使代
本文标题:民法复习整理总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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