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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收支监管协议协议编号:甲方(委托人/付款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乙方(委托人/收款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丙方(受托人/付款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鉴于:甲方与乙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资金支付监控服务。本协议是指丙方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代为监控资金支付,在满足本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甲方资金支付给乙方,或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丙方就所提供的资金监控支付服务收取监控服务费。甲乙丙三方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监控资金支付-2-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以二者先发生者为准)(下称“监控期间”),对于甲方支付至乙方账户内的监控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监控支付。第二条监控账户2.1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以下乙方在受托人处已开立的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控账户(下称“监控账户”):账户名:账号:2.2监控账户采用预留银行印鉴,支付密码印鉴及甲方在乙方资金计划表鉴章方式使用。甲方或乙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变更生效日期为准。甲方或乙方预留银行印鉴发生变化未办理印鉴变更手续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2.3监控账户只能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监控服务之目的。第三条监控服务和费用3.1在监控期间,除非受托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或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受托人不能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提取、划付(包括使用网上银行等方式划付)监控资金,但受托人依法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协助而冻结、扣划监控资金的除外。3.2委托人一致同意,监控期间,就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监控服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缴纳监控服务费人民币元。监控服务费的收取按以下第2款执行:(1)受托人在监控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费用;(2)受托人从甲方在受托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中扣收上述费用。账户名:账号:-3-第四条监控资金的支付4.1委托人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付款条件,受托人可对监控资金进行支付:1.甲方将资金支付给乙方的,应向受托人提供支付凭证,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经受托人审核支付凭证的印鉴与甲方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后,受托人据此将资金支付给乙方。2.乙方支取监控资金的,应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银行票据,并且有由乙方出具的资金使用计划表,且该资金使用计划表经甲方鉴章,受托人即可依据该计划表支付明细,对甲方转帐至乙方账户内资金进行划拨。3.乙方监控资金划出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回到原划出款项结算账户的,由银行按照乙方资金计划表有关明细进行处理,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第五条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5.1委托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5.3委托人承诺,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监控账户的设立、使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涉及利用监控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5.4委托人承诺不以监控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5.5任何委托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违反承诺的委托人承担,如受托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该委托人应负责全额赔偿。第六条对受托人的相关约定6.1受托人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应有权依赖于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书面说明等)。除对委托人在相关约定文件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与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予以审核外,受托人仅对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在表面上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并且无义务调查该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该等文件是否经合法的授权而制作和发出、或任何文件是否与其原件-4-符合,或任何文件上的任何签字是否真实。受托人对依赖于任何该等文件而行事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6.2受托人应仅作为资金监控人,除依据本协议履行约定的资金支付监控义务外,其对与其他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有效性、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义务。6.3受托人对合同的履行以及甲方是否按时将监控资金支付至监控账户,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基础合同的履行及甲方是否按约付款所引发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均应自行解决,如因上述纠纷的解决致使受托人基于任何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被诉或被追加为第三人,对于受托人参加上述司法程序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用等),甲乙双方应向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4除了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外,受托人对监控资金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且受托人不应受到任何与监控资金有关的索赔要求的约束。6.5委托人同意对受托人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资金监控义务而被索赔、进入法律程序或产生任何损失作出全额补偿,除非上述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是由于受托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7.1委托人协商一致变更账户收支监管协议的,委托人应将变更后的合同及时提供给受托人。7.2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7.3发生下述任何情况之一,本协议即终止:(1)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2)委托人和受托人已经按照约定完全履行本协议。7.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将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的本协议项下乙方监控资金余额(如有),交由乙方自行安排,该银行结算账户不再受本账户收支监管协议的制约。第八条违约责任8.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到其他方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能予以纠正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监控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5-违约方仍有义务进行赔偿。第九条不可抗力9.1如任何一方遭受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不能按期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不可抗力预计持续的时间和对其履行本协议的影响。9.2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加以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11.2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11.3本协议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受托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11.4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附件1:甲方鉴章预留印鉴;附件2:乙方资金使用计划表-6-第十二条其他12.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予延期。12.2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人各方各执一份,受托人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甲方):有权签字人:日期:年月日委托人(乙方):有权签字人:日期:年月日受托人(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有权签字人: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中国银行资金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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