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江汉大学婚姻法作业(二)及答案-
14-15(2)婚姻法作业(二)(一)李林今年32岁,他起诉时称,1999年他在与妻子陆霞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发现陆霞隐瞒精神病史,且在婚后陆霞就多次发病,认为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陆霞的监护人则认为陆女正处于发病期间,不宜处理婚姻问题。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陆霞婚前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2001年9月因受刺激,陆霞的病情加重,曾去当地医院精神病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陆霞的病情缓解出院后,因未能长期坚持服药,症状有反复,未能治愈。法院认为,被告结婚时,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该疾病虽在医学上难以治愈,但经过治疗,病情可以控制,并非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至于婚后病情加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则不能作为李林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理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问题】1、我国立法对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种类作了哪些的规定?轻度和间歇性精神疾病能否列入禁止结婚的条件?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者,应暂缓结婚2.患指定传染病并处在传染期内3.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2、该案能否适用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答:《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案不适应婚姻法第十条。因为妻子陆霞在结婚前陆霞婚前只是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结婚是陆霞并不是在其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者,因此婚姻有效,不适用于第十条规定。3、该案应如何处理?答:以婚姻法第十条起诉离婚,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二)去年12月,王和平与邻居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将邻居打成轻伤。今年2月,王和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最近王和平要和女友登记结婚,但街道办事处不给他出具介绍信,婚姻登记机关也认为王和平是缓刑犯,缓刑犯也是罪犯,对王和平与女友提出的结婚申请不予登记。王和平认为自己因打人被判处徒刑,国家的法律已经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惩处。结婚是宪法规定的自由,自己已经27岁,作为公民他当然有结婚的权利,但婚姻登记机关就是不予登记。【问题】1、缓刑犯能结婚吗?答:可以结婚。《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服刑人员的婚姻自由也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不应剥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和劳教人员都可以结婚。”2、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哪些人结婚受限制?答: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3.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4.未达到法定婚龄。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者。(三)2004年3月,北京海淀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胡女士状告民政局的案件。据当事人胡女士诉称,她于1992年11月与“赵振海”经过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4年1月,胡女士看到崇文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写明:1992年10月,赵东林先后化名“赵志海”、“赵振海”,谎称其系武警特警,骗取某部研究所办公室戴副主任的信任,让戴为其出具了婚姻状况等证明,随后赵东林化名“赵振海”,慌称在某部委工作、未婚,利用婚姻状况等证明,隐瞒其尚未与徐某离婚的事实,骗取了胡女士的信任,并与胡结婚。胡女士认为,对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的,应当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胡女士的律师也认为,民政局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查,在缺乏事实的前提下,违法发证。胡女士曾找过民政局,但被民政局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了。胡女士在无奈和气愤之下,将海淀区民政局告上法庭,状告民政局审查不力,并且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的法定职责,并要求民政局赔偿自己的损失。【问题】1、胡女士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答: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护其利益。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答: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而案例中赵某的行为属于明显属于重婚。而在事件当中,民政局明显存在严重过失,因此婚姻机关应对其承担责任。3、胡女士可否主张赔偿?向谁主张?答:可以主张,向海淀区民政局。(四)徐梅是山西一个县城城建局的职员,结婚后与丈夫杨建安感情尚好,婚后第二年生有一女已经8岁。杨建安一直希望能有个儿子,可徐梅认为违反再生一胎违反计划生育,不愿意为了再生个男孩冒丢掉工作的危险。杨建安十分生气,认为自己能够养活一家人,即使徐梅单位处分徐梅她丢掉工作,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徐梅不愿意再生孩子也没关系,他要请人为他生个儿子。之后,徐梅知道杨建安一直在想法找人生儿子,自己又不愿意把一个好端端的家毁掉,杨建安迄今并无与徐梅分居或离婚的迹象。为此,徐梅一筹莫展。杨建安在离家20公里的地方办厂,徐梅上班也没法跟踪他,也不愿意把事情搞得沸沸扬扬。【问题】1、如何理解生育权?答:生育权是指公民给予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会实现。2、如杨建安果然要借腹生子,并定有生育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答:“借腹生子”之一种,即使用妻卵和夫精、妻卵和供精、供卵和夫精、供卵和供精在体外受精,然后将胚胎植入她人子宫妊娠生育,此分娩者即为代理母亲。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代理孕母。所以合同不具备效力。3、请为徐梅出主意以解决其遇到的难题。答:徐梅可以向居委会或者法律部门寻求帮助,争取调节。(五)1999年7月,22岁的佟刚高考落榜后回家务农,父母给他说了个媳妇刘桂花,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于第二年7月举行了婚礼。2000年正月,为挣钱环结婚欠账,佟刚外出打工。就在佟刚外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传来了媳妇生孩子的消息,且孩子出生后不到两天就死掉了。佟刚感觉事情不对,从佟刚结婚到孩子出生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这是不可能的。经家人开导,媳妇说除了原委:原来在1999年4月份,邻居马术林成刘桂花父母不在家强奸了她,后来两人有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佟刚气愤不已,想报复又担心违法犯罪。从此整天忧伤,加上村里人们的议论,佟刚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问题】1、佟刚若提出离婚能得到法院的准许吗?答:能。1989年《审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意见》第7-8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已满3年以及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是诉请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事由。并且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第4条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刘桂花和马术林已多次通奸,满足判决离婚的过错主义原则的法律原则。2、佟刚能像刘桂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答:可在离婚后向刘桂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刘桂花和马术林通奸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属于“有过错方”。3、佟刚能向马术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答:不能。目前尚未有法律依据支持向婚姻家庭“第三者”索赔。(六)范庭(男)与贾鹤(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的促合下,于1995年结了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生一女孩。过了几年后,范庭承包了一旅店当上了经理后,因事务繁忙常不回家。后来在单位与女秘书祝春通奸被贾鹤发现,夫妻关系紧张。范庭遂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而是由其父母包办为由,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贾鹤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范庭看了婚姻法,认为离婚原因中由于与人同居就可以认定感情破裂,干脆不在回家住,在旅店里公开与女秘书居住,甚至带女秘书来家鬼氓,已达到羞辱、逼迫贾鹤的目的。贾鹤知道范庭的目的,还是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不能便宜了范庭。范某从2002年5月后就没再回过家,也不向贾庭和女儿交生活费。贾鹤靠自己的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的生活,还向亲戚借钱给孩子交学琴、学外语等费。2002年8月,范庭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贾鹤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可以和好,坚决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1998年从范庭单位购买的集资住房,交购房宽8000元,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空调等,在分居时,范庭因生意陪3万元,带女秘书出去游玩欠债2万元,外债共计5万余,贾鹤为生活所欠债5000元。【问题】1.本案中法院准否范某和贾某离婚?为什么?答:准予离婚,因为双方确实感情已破裂,同时,范庭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和其他第三人同居,满足判决离婚的过错主义原则的法律原则。2.如判离婚,孩子由谁直接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答:由贾某抚养。贾某和范某的孩子作为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而孩子之前一直由贾某亲自抚养,若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优先考虑贾某一方。贾某和范某的对于双方共有的“部分产权”房的分割,或按协议规定进行分割,或按竞价方式分割,若既不能按协议也不能按竞价进分割,则只有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通过判决的方式解决。此时,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般价值的补偿。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答:贾某的债务为夫妻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及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所以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只有在两种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一是另一方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是债权人已知道债务人与其配偶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若范某不满足上述两种例外情况,则范某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4、贾鹤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得到怎样的法律救助?答:可以寻求妇联的帮助。
本文标题:江汉大学婚姻法作业(二)及答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799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