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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驻粤监[2011]53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现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附件: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08〕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广东境内驻粤(不含深圳,下同)的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投资实体)。第三条按照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督促其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参与监督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促进金融企业改进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二)督促政策性金融企业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对财务制度、财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按比例控制的费用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对申报的非常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签署意见。(三)监督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呆帐各项准备提取及余额变动情况,不定期检查金融企业各项准备提取比例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范围计提及使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定期检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应核销而隐瞒不报的呆账、责任是否认定及处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四)根据需要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收取条件、手续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妥善、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五)根据需要对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驻粤分支机构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六)根据需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粤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回收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和处置程序的公开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资产公司拍卖不良资产的过程进行监督;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进行监督。(七)根据财政部委托,协助办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统计、分析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投资实体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的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投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八)财政部授权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事项。第四条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向专员办及时报送下列资产财务信息:(一)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二)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快报(含本期发生数和本期累计数);(三)在中期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90日个工作日内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年度经济活动的分析、总结、评价和考核等内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四)总行(公司)下达的本年度财务预算指标及分解辖属机构指标情况,其中:政策性金融企业含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包括营业办公用房、职工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含交通工具购置指标;(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接受外部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检查的审计报告或检查结论等资料;(六)其他资料:包括年度决算会议通知、企业地址、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变更等须告知事项。第五条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向专员办报送下列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资料:(一)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二)在中期及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数据、文字说明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的总体情况、变化情况以及主要原因。在年度终了后90个工作日内报送呆账准备提取信息。呆账准备提取需报送的资料包括贷款五级分类(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等)、呆账准备提取(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呆账准备余额变动(包括本期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本期期末数)。呆账核销需报送的资料包括本期每笔呆账核销情况(借款单位基本情况、债权股权金额、担保人名称及企业性质、贷款抵押情况、追偿结果、核销原因、责任处理、核销呆账金额等)、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变动等。第六条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向专员办报送下列抵债资产管理资料:(一)总行(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二)在中期和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以及年度总体分析报告,具体需报送的资料如下:抵债资产的收取包括每笔以物抵债资产的收取方式、资产类型和权属、资产评估、抵债金额确认依据等。抵债资产的保管包括明确每笔资产目前的状态、保管方式等。抵债资产的处置包括每笔以物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资产评估、拍卖情况等。第七条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驻粤分支机构应向专员办报送自主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资料:(一)总行(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自主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管理办法。(二)在中期和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期自主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情况以及年度总体分析报告。自主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需报送资料包括:本期已作账务处理的各个项目的表外利息减免方式、减免期间、减免比例、金额和确定依据、债务人偿还方式、责任认定和处理、实际减免等内容。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粤分支机构的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业务应向专员办报送下列资料:(一)自行制定的不良资产收购及处置办法(包括商业化收购业务)。(二)在月份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本期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情况。资产收购需报送资料包括每项资产的收购方式、全部债权金额、收购价格确认依据、资产评估等。资产处置进度需报送资料包括每项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三)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在终结处置完成后1个月内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包括项目方案、总公司或办事处同意处置的批复文件、处置过程相关证明文件(如拍卖公告;拍卖方式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招投标方式的招投标文件)、转让协议、转让款到账凭证等。第九条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根据财政部授权,应向专员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应向专员办申请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按规定提供资料。已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如果已经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形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专员办申办产权变动,并按规定提供资料。已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如果已经发生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员办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按规定提供资料。年度终了后90日内,金融企业应按规定向专员办报送已办理产权登记投资实体的年度检查资料。第十条按照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履行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涉及重大资产变动、处置、损失、转移、出售、并购,重大财务事项调整、重大财政金融政策变更等应及时向专员办报告、沟通与备案。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根据专员办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业务部门间的关系,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如实提供专员办监管所需要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业务资料等有关资料(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或阻挠专员办的监督和检查。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协助提供专员办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所需的相关金融信息和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专员办将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督促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财经法纪,提高资产财务管理水平。实行财政问询约谈制度。就发现的问题与疑点,及时问询、约谈相关企业,深入了解情况,督促自查自纠。实行工作通报制度。召开财政金融监管工作通报会,通报专员办金融监管工作情况,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实行财政巡查制度。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或者全面检查。实行重大问题移送制度。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重大问题移送相关监管机构,提高监督成效。第十三条专员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纠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驻粤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试行办法》([97]财驻粤监字第611号)、《关于印发〈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粤监〔2004〕218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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