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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建立企业新型发展机制,规范企业职工持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内部职工持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第四条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管理机构,规范运作。享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股份设置第五条内部职工股份既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立,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立。第六条内部职工持股数额,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允许国有小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占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小企业的国有股权。第七条职工持股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产权方同意。第三章股份认购第八条坚持职工自愿出资持股的原则。职工可以持有股份,也可以不持有股份。职工个人持股数额允许存在差异。不得强迫职工认购股份,不允许把职工持股与职工劳动关系、劳动保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挂钩。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允许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第十条职工购股程序:(一)职工提出认购申请;(二)确定职工个人认购股份数额;(三)办理购股手续;(四)公布职工持股数额;(五)公司签发股权证书,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由持股会向会员出具职工股权证明文件;(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对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的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职工工龄、贡献、职务量化给职工。量化部分可以参加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和继承。职工应当按不低于1∶1的比例以现金认购股份。第十二条企业改制以后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关指标的,经企业产权方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10%折成股份用于奖励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员。第四章资产评估与作价第十三条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资产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经有权部门确认。第十四条企业以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科学合理设置股份。全额置换的应以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底价。第十五条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的,职工购股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给予不高于10%的优惠。第十六条国有小企业以全额置换方式将产权出售给企业多数职工(60%以上)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给予不高于底价10%的优惠。第五章股份转让与红利分配第十七条职工所持股份允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流动。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及持股会章程确定。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所持股份在职期间不得转让。第十八条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其所持股份的处理由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作出规定。第十九条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公司利润分配应同股同权,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第二十条经公司股东会同意,鼓励职工将应分得的红利全部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第六章职工持股会第二十一条职工持股会是受职工股东委托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股管理,并依法代其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职工持股会接受本企业工会指导,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后,可以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作为公司股东。第二十二条企业建立持股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三)企业职工有建立持股会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建立职工持股会程序:(一)由法人机关与工会共同制定建立职工持股会方案;(二)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工会根据通过的方案组织筹备;(四)筹备方案报当地主管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审批;(五)经审批同意后,由工会组织实施,成立职工持股会。第二十四条职工持股会应当制定章程,对职工持股的条件、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股会的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和常设机构设置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规范职工股权的管理。职工持股会章程须经职工持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持股额超过平均持股额5倍的应当作为自然人持股,不参加持股会。第二十五条职工持股会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负责职工股份的正常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履行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由公司负责提供。管理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六条职工持股会选举产生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监督,表达持股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行使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不适用本办法。按本办法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上市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职工持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2005年03月15日10:05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企业和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的一种分配形式。第三条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一)经营者的年薪水平应当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与本企业职工收入挂钩;(二)经营者年薪考核计发办法、支付方式应当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三)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奖励应当做到先考核后兑现;(四)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五)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第四条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范围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经理)等主要领导。企业领导班子其他人员的收入原则上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具体标准视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经营者年薪的适当比例以内确定。企业制定相应的考核、兑现办法,由企业职代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年薪制考核部门审定。第五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稳定;(三)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劳动工资、人事、考核、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四)企业内部具有自我监督、约束机制;(五)企业离退休职工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与各项劳动保险,按时足额发放与缴纳。减亏明显的企业,经营者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三部分构成。第七条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指以本企业(集团公司指核心企业)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和效益分类确定的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为:大型及以上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不高于2.5倍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中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不高于2倍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小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不高于1.5倍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工业企业按国家对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划定企业类型;非工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划型标准的,按划型标准划分企业类型;没有划型标准的,由年薪制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予以确定。第八条经营者效益年薪是指依据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业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按一定办法计核的经营者年度效益收入。效益年薪主要依据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国有资产增值率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等多项指标(采用加权法)。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凡发生被考核指标本年度业绩较上年度下降情况时,本年度无效益年薪与奖励,并应扣减风险抵押金。凡当年度发生扣减风险金,经营者如继续下年度经营的,应按规定补足风险金,否则不得在原岗位继续任职。第九条经营者总年薪合计所得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对少数经营业绩突出者,经年薪制考核部门核准和职代会讨论通过,可再给予一定数量奖励。第十条经营者上岗时,以基本年薪2倍的数额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以现金或有价证券、房产等缴纳、抵押(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50%)。风险抵押金(包括转增部分)由企业专户储存,并按银行1年期利率计息,在经营责任期满或经营者工作变动时经审计终结确认经营状况属实后返还。第三章年薪的考核、审批第十一条年薪制考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审计。每年年终至次年第一季度,企业应将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送被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二条企业根据审计结果,填报按本办法测算的经营者年薪申报表,连同工作总结、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果和财务报表一并上报相应的考核部门。第十三条考核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年薪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四章年薪的支付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基本年薪的1/12,分月以现金形式预付,年终结算。第十五条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经考核审批后可按批准额的20%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30%转为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50%转为经营者的股份,经营期满经审计终结后一并结算。效益年薪和奖励可在企业税后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利润中列支。第五章年薪的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包括以实物形态支付的工资、奖励等),如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或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工资收入的,一经查实,考核部门应责令其全额返还,或抵扣应得年薪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在经营者离任审计时,如发现该经营者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的,考核部门应当对经营者的年薪进行调整,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会计报表资料、查证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经营者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其效益年薪和奖励转为风险抵押金、股份或期权部分不予兑现,其当年的工资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按有关规定酌情确定,并报年薪制考核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年薪制考核部门或出资者应当随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当发现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国有资产减值时,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不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其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仍按国家现行有关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
本文标题: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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