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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序号1授课班级三(6)授课时间9.3授课形式新授课授课章节名称第一章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教学目标1、掌握不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理解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教学重点不正当竞争的特征教学难点不正当竞争的特征教学准备教学过程设计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教学过程第1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概念及其与相关行为的关系1、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这个术语一般认为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此后,许多西方国家从不同的角度概括了不正当竞争的内涵,都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核心内容。为了准确把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点: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款明确规定:“本法所指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相对于市场中的其他诚实经营者都是不公平的,其应得的商业利益无不因此受到损害。而每一个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意味着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某一特定经营者的利益,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制造市场混乱,破坏竞争的公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使商品混淆,引入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造成市场失去透明度,其他同业经营者失去客户,消费者无法正确地选择购买商品。第三,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具体指本法所列举的11类行为。主要包括:(1)假冒行为;(2)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低价竞销排挤竞争对手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在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自由和有效竞争,保护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二)平等与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在从事市场交易等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交易主体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如是个体、私营、国营、集体等,以及财势与规模大小、强弱等都不受歧视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一视同仁。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以诚待人,恪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为所欲为。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中国民法中规定的一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凡是正当经营的经营者,必然是诚实的、讲信用的,凡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一项特定原则。它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经济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经营运作。市场经济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吸收世界国际贸易惯例兼容并蓄的产物。任何违反商业道德,违反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行为都会导致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的结果。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一般是指忠于职守、诚信无欺、公平竞争、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等。国家监督、检查的原则;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文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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