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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2012年3月16日)
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411号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清理整顿的时间自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二、清理整顿的范围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一)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二)门店数超过20家(含)。(三)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深圳市符合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名单见附件1。不符合条件,但供应商反映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可由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研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三、清理整顿的内容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一)规范促销服务费。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二)禁止违规收费。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三)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四、清理整顿的步骤成立由市科工贸信委牵头的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市发改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参加,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科工贸信委承担。各区(含新区,下同)建立相应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制订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30日前报市协调小组。各区协调小组每周向市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协调小组定期向部际协调小组报送简报。(一)自查自纠。零售商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3)。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由其企业(集团)总部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总部所在地的区经济促进局(经济服务局)报告,区经济促进局(新区经济服务局)于3月30日前报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报部际协调小组。自查自纠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二)联合检查。2012年4月,各区协调小组组织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总体情况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市协调小组。检查要覆盖本辖区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对跨区经营的零售商,检查期间要与其总部所在地的协调小组密切沟通。对检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发现自纠不到位的要严格监督整改。各区协调小组要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及时查处。市协调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选取重点企业进行联合检查,督查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三)严肃整改。2012年5月至6月,各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整改监督指导,收取使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返还,未明码标价的要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四)建章立制。各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类梳理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统一上报市协调小组,由市协调小组汇总上报部际协调小组,以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各区协调小组于2012年6月10日前向市协调小组报送本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市协调小组6月20日前向部际协调小组报送深圳的工作总结。五、清理整顿的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总结。各区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二)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市科工贸信委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市发改委指导协助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市国税局、地税局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市公安局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公平交易。(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市协调小组将通过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零售商积极参与,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市协调小组专设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电子邮箱:qlzd@szsitic.gov.cn;邮政信函: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三楼3138室,邮编:518035。各区协调小组也要设立举报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认真核查,属实的要严肃查处。附件:1.大型零售企业名单2.零售商自查自纠表3.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表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附件1:大型零售企业名单一、总部在深圳的大型零售企业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二、在深圳有门店的大型零售企业苏宁电器集团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大润发)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易购(TESCO)中国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永旺(中国地区)百佳超市(中国地区)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以上为已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名单如有调整,另行通知。附件2:零售商自查自纠表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自查自纠负责人:自查自纠时间:整改完成时间:自查项目自查结果解决方案完成时间备注一、规范促销服务费1.收取促销服务费是否事先征得了供应商同意。2.是否订立了合同,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3.收费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是否有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情况。4.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是否向供应商返还了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5.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是否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了发票,按规定纳税。二、禁止违规收费1.是否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了费用。2.对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是否还收取了商品供应商店内码费用;是否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了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3.店铺改造、装修(饰)时,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二、禁止违规收费4.是否在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的情况下,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了费用。5.是否要求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是否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但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还须返利。6.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三、落实明码标价1.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是否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了明码标价。2.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是否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情况。3.明码标价的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附件3: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表地区部门负责人企业名称业态□超市□百货□家电门店名称位置面积负责人电话检查记录手机邮箱一、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对照附件1)二、门店现场检查情况三、供应商座谈反映的主要问题四、零售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反映五、综合评价(或处理意见)检查时间附件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文标题: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20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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