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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1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242849600@qq.com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范围】湖北省行政辖区内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前班)均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第三条【权限】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学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属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举办条件】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建办学基本标准》(见附件一)的要求。(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2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六)要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第三章筹设申请及审批第五条【筹设申请】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原件)。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与地址、举办目的和培养目标、机构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盖章。(二)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三)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四)园产来源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并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3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租借园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协议。(五)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原件)。包括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幼儿园终止事由等内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六)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筹设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2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第四章正式申请及审批第七条【正式申请】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时,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三)《湖北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四)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六)提供房产证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4(七)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八)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九)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对于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第八条【正式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收费等相关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在办理好收费手续后方可招生。学前教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经分支或新办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否决因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科学保教要求的;(二)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三)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变更和终止5第十条【变更终止】已通过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第六章年检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初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安保卫生、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时达不到相应级别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做降级处理。年检时达不到办园标准,经限期整改后仍未合格的,取消其办学资格,收回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其他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6第十三条《湖北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见附件二)全省统一制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由湖北省教育厅。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2-3-267附件一: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标准为推动我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准办标准。一、园舍设施(一)园舍条件1、选址布局:有独立的园舍,周边无污染、无安全隐患。园舍布局合理,科学实用,通风、采光良好,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2、基本用房:(1)有独立的班级活动空间且使用面积在120㎡以上(含活动室、盥洗间、厕所、贮藏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则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4㎡。(2)有规模适宜的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食品仓库、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烧火间(煤气房)等。(3)有面积与办园规模相适宜的保健室,有条件的分设隔离室。(4)有园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传达室等。(5)每层楼有独立的成人卫生间。3、辅助用房:(1)具有多功能活动室和图书室。(2)其他专用活动室3种及以上。(3)有会议室、教具资料室、储藏室、档案室、计算机室等。4、生均面积:(1)占地面积:幼儿人均15㎡及以上(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下同)。(2)建筑面积:幼儿人均10㎡及以上。(3)户外活动面积,幼儿人均4㎡及以上。5、绿化美化:绿化面积占全园总面积的30%以上,有四季特征的花草树木。建有水池、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二)设施设备81、班级配有键盘乐器,有条件的可配钢琴;电视机、收录机、书写板,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橱柜、图书架、杯柜、毛巾架、饮水设备等。2、各班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图书、玩具材料、自制玩教具等,且种类及数量充足、安全卫生。3、班级配有防寒、防暑及消毒设备,有流水洗手和流水冲洗的幼儿专用蹲式厕所和成人专用厕所。幼儿每人一巾一杯,并有备用的换洗毛巾。4、保健室设置符合卫生要求,配有常规体检设备、消毒设备和非处方药品等。厨房配有餐具消毒设备和必须的炊事设备。5、全园有适合幼儿阅读的不少于10个种类的图书,生均3册以上,并经常更新。全园订有幼教刊物5种以上,教学参考资料充足。6、全园配备计算机、投影仪、照相机等现代化教育教学设备。以上办园基本条件为下限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二、人员配备(一)任职资格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1、园长: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取得湖北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2、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累计半年以上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3、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保育职业培训。4、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医士和护士为中等卫生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5、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二)教职工编制标准91、园长:6个班以上的设正副园长各1人;10个班以上的设园长1人、副园长2人。2、教师:每班配备2人。3、保育员:每班配备1人。4、炊事员:炊事员与幼儿人数比例不低于1:1005、保健人员: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6、财会人员:3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7、其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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