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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附加合同订立4.1受益人1.2附加合同生效4.2保险金申请4.3保险金的给付2.您获得的保障4.4保险金申请时效2.1保险金额2.2风险保额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2.3保险期间5.1投保范围2.4保险责任5.2风险保障费调整2.5责任免除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3.您的义务和权利6.1遗传性疾病3.1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6.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2犹豫期6.3重大疾病3.3合同解除3.4效力终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1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3.2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3.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我们保留调整风险保障费标准的权利…………………………………………………………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1.2附加合同生效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单所载的日期为准。2您获得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2.2风险保额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风险保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保险金额。其中结算日按结息后的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计算风险保额。2.3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6.3),我们将已收取的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中,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申请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终止。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6.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6.2)。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中,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3您的义务和权利3.1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1)交纳主合同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主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主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2)部分领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主合同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减少后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其调整为该金额。(3)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以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昀多只能申请变更1次。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变更后,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②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若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被保险人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3.2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3.3合同解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中,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3.4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1)主合同效力终止;(2)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4.2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我们保留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3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4.4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5.1投保范围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5.2风险保障费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风险保障费收费标准的权利。风险保障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风险保障费收费标准调整(须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备),将提前三十日通知您。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6.1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6.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6.3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注1)确诊,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三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8.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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