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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银行类金融中介机构监管学习目标掌握银行监管框架的主要内容了解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概念和必要性,掌握准入资本金、所有权结构、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的相关概念和知识点了解银行日常经营业务的主要监管指标了解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的相关定义和知识点了解银行监管的主要方式与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知识点第一节银行的市场准入一、市场准入的概念㈠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国际贸易中使用甚为普遍的一个概念,但尚未有比较一致的定义。从国际贸易角度看,市场准入可以理解为潜在外国服务者进入或在东道国开展服务的机会。简单地说,市场准入是指市场主体可以进人某一市场并从事某些市场活动的机制。㈡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性银行业具有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银行是一种含有复杂风险体系的行业。2、银行具有特殊的资产结构——高负债比例。3、银行具有很强的公众性。银行债权人,主要是存款人的分散性、广泛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都是其他企业所无法相比较的。4、存款人挤提存款是银行业稳定的最大威胁。5、银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再分配有着重要的影响。6、银行业也具有很强的竞争性。㈢市场准入监管目标银行准入管理对一国银行业结构和规模产生重大影响,良好的注册准入不仅能创造一个高效率和富有竞争性的银行经营环境,而且更是“关口前移”、防范银行风险的关键所在。银行准入的主要目标包括:1、保证注册银行具有良好的品质,预防不稳定机构进入银行体系。2、维护银行市场秩序3、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二、准入资本金㈠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是保证新设机构具有充足财力,保持合理的机构数量,避免恶性竞争,保证银行安全性的有效的量化标准。㈡缴付银行资本要求1、资金来源。银行首期资本缴付是否可以使用借人资金,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2、缴付资本的形式。银行资本缴付可以采用现金、非现金资产或政府债券形式。对此各国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三、业务准入㈠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银行业务活动限制,即对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界定,其目的是使银行保证充足的资本和足够的流动性,防止恶性竞争和金融风险的传递,维护金融业的稳定。㈡银行分级制度新加坡、中国香港对银行业务范围准入管理具有独特的特点,它们不仅从法律上对银行从事的银行及非银行业务进行限定,而且对银行实行分级,不同级别的银行被授予不同执照,经营不同范围的业务。四、高级管理人员准入人员准入是基于银行业的特殊性,人员准入制度的完善关系到银行机构经营的效率和质量的提升。各国监管当局通常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了规范和要求。㈠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的有关规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之核心原则3规定: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㈡管理人员准入的条件1、适当与适合原则,即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品格与信誉。2、“四只眼”原则,即银行机构至少要由2名以上的管理人员管理。㈢拒绝准入的人员为保证银行稳健运行和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监管当局不允许有犯罪和欺诈等不良记录、或对银行造成损失的人员进入银行业。第二节银行监管指标一、资本充足率监管㈠最低资本要求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对资本管理做出了指导性的规定,一家国际活跃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接受了这一资本要求,同时有不少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自觉提高其银行的最低资本标准。㈡资本构成: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资本充足率公式是根据1988年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资本协议》确定的,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资产。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在我国,暂时对资本扣减项目持不扣减的态度,主要考虑到:一是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过高。二是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不可能持有大量的证券组合。二、资产质量监管评估和提高银行业的资产质量是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银行的利润通常主要来源于其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银行的中间业务基本没有风险,但资产业务却面临着巨大风险。㈠贷款分类制度1、贷款的类别在我国商业银行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2、贷款分类权限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1、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标准不同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管理有所不同,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准备金计提基础不同;其次,对损失程度的测量存在差异;第三,对抵押品的处理不同。2、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覆盖率,也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通常是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三、流动性指标监管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在合理的成本变现资产和获得负债的能力。银行监管当局的流动性管理主要是监督银行根据其资产和负债流动性进行结构搭配和调整,从而保证银行能够满足随时提现的要求。流动性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资产负债的期限缺口分析,要求银行设立合理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二是流动性比例,要求银行满足流动性负债与流动性资产比例限制;三是最低存款准备金率,要求银行将一定比例的存款缴交到中央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满足银行出现挤提时有一定准备金可以应付提现。四、集团客户授信比例监管预防和控制大额风险和风险集中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集团客户授信,是指一家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对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授信。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多数国家在有关法规中对借款人的关联方有比较明确的界定。集团客户授信比例管理,是客户风险集中度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三节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机制一、问题银行与银行市场退出㈠问题银行问题银行一般是指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因突发事件的影响而发生了挤兑、倒闭或破产危险的银行机构。一般来讲,大体有以下种类的问题银行:1、流动性困难银行。2、资不抵债银行。3、支付困难银行。㈡银行的市场退出的基本概念市场退出是指银行法人主体法律地位的变更或者丧失,即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主动(被动)改变其主体法律地位,使其权权能力和行为能力发生变化,或者导致其主体资格丧失,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主体资格变化的原因主要有: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形式。银行的市场退出依其原因和经营主体的意愿不同可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主动退出是银行自愿采取的行动,而被动退出则是因经营困境而被依法强制实施的行动。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银行市场退出的原则规定巴塞尔委员会将问题银行定义为“如果没有在财务结构、资产品质、经营策略、风险管理能力及公司治理方面有重大之改进,其流动性或偿债能力一定会出问题的银行”。处置问题银行应遵循以下原则:㈠监管机构要保证问题银行处置的及时性㈡坚持最低成本原则㈢监管当局要拥有全权处置问题银行的权力三、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主要措施㈠紧急止损救助各国监管当局一旦发现问题银行就会立即介入银行的部分管理工作以帮助银行摆脱困境,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1、监管当局向出现问题的银行派驻现场监管人员。2、对问题银行重要支出加以限制。3、对问题银行的其他资产业务加以必要的限4、补充资本金。㈡紧急贷款制度若银行的问题进一步恶化,就需要向其提供紧急贷款援助:紧急贷款的第一提供人应当是银行同业,这也被认为是问题银行的自救,因为银行之间联系广泛,且容易受到牵连和波及,银行同业常常相互救助。在银行同业无法救助的情况下,下一步则需要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另一个不太常见的出资人是政府财政,有些国家由政府在必要时对问题银行提供支持,四、处置问题银行的主要方式㈠接管接管,就是通过整顿和改组,对被接管银行的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被接管银行在接管期限内,改善财务状况,渡过危机。实施接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由监管当局接管,二是由存款保险机构接管,实施接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是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机构发生信用危机的情况下对其采取的行政性挽救措施。㈡购并关闭1、购并。包括收购和合并。一般说来,收购是指一家健康的银行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购买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的全部或大多数股权。合并一般是指一家健康的银行与陷入困境的银行将它们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并在一起。2、清算破产。即对无偿债能力的金融机构进行接管,实行管制性管理,禁止挤兑,金融机构的股东将交出他们的股本,附属债务的持有人也将交出一部分或全部资金,投了保的储户存款将予偿还,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剩余资产将通过拍卖来偿还所欠债务。第四节银行的监管方式一、各国(地区)监管方式的发展㈠监管方式从银行业监管过程来看,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市场准入管理、日常经营活动监管以及市场退出管理。日常经营活动监管是核心与重点,从各国的实践看,在日常监管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监管方式1、非现场检查。2、现场检查。3、外部审计。㈡不同监管方式的运用与联系在监管当局持续性监管过程中,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呼应。金融监管当局委托外部审计是一种补充监管措施,这种监管方式的采用是为了弥补监管人员不足、独立性不强的缺陷,突出监管重点和监管效率,除此之外,外部审计还可对金融监管当局下属部门用权失当及营私舞弊问题进行监督和遏制㈢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在监管体系、监管理念和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各国和地区金融监管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革。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在强调金融法规监管的同时,重视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二是金融监管不再一味强调外部管制,而转向内外监管的结合,更加注重调动和发挥银行自身的积极作用。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1、对银行信息披露原则的建议⑴总体披露原则⑵披露频率⑶银行应公开披露有关风险状况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风险管理策略。⑷资本充足率披露方面⑸银行应该提供对影响其资本充足性因素的分析⑹银行应该公开披露其资本结构和经济资本配置的机制。2、对银行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⑴关于适用范围⑵关于资本结构⑶关于资本充足率⑷关于信用风险⑸关于市场风险⑹关于操作风险⑺关于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㈡我国的银行信息披露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的逐步对外开放,迫切要求国内银行改善资本结构,要求我国的信息披露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对监管者披露表外项目对公众披露表外项目对公众披露风险管理程序银行董事承担信息披露错误或误导的法律责任美国是是是是英国是是是是法国是是是是日本是是是是新加坡是是是是中国香港是是是是各国和地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本文标题:人大经济金融课件 金融中介学课件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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