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人身保险第四章-人寿保险
第四章人寿保险4.1人寿保险概述4.1.1人寿保险的概念•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死亡不仅包括生命系统彻底停止运转、丧失全部机能的情况,也包括法律上的死亡宣告在内。对“死亡”而言,原则上只问结果、不问发生的原因,一律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4.1.2人寿保险的特征•4.1.2人寿保险的特征•1.危险特殊,经营稳定•由于资料来源广、基数大,观测时间长,所以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偶然性的因素,符合大数法则在统计学领域运用的要求,具有科学性、稳定性。与其他保险相比,在预测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上更加准确,因为根据生命表预计人的寿命长短和死亡率的大小与人们的实际寿命长短及死亡发生概率非常接近。这不仅表明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事故的发生相当稳定,而且也决定了人寿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2.以长期性业务为主体•(1)“均衡保险费”方法的采用。•(2)大多数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用于年老时养老之用的,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符合投保条件时投保较长期限的人寿保险,就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人寿保险的保障。•3.具有储蓄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根据实际需要大多采用“均衡保险费”的方法收取保险费。此外,人寿保险业务,无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还是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对于两全保险而言,保险事故是注定发生的,因而资金返还投保人也是注定的。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的一般特征,又称为储蓄保险或返还性保险。人寿保险稳定性强,又对未来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因而成为一种人们热衷的投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纳入自己的投资组合中之。4.1.2人寿保险的特征•4.保险费确定的方式•人寿保险形成了保险费的计算和责任准备金的确定上的一整套科学的、完备的体系。这种确定方式有着比较科学的计算过程和可靠的统计资料,又有多年保险实践的经验,因而科学的成分更大,预测的准确性也比较高,但同时计算系统比较复杂,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对人寿保险人的经营提出了热情周到、最大诚信的要求。制定科学的、合理的保险费标准,同时辅以精明强干的寿险推销人员,是人寿保险人经营的要诀之一。4.1.3人寿保险的种类•1.按保险性质分类•普通人寿保险,是对个人或某个家庭的保险,保障人的生、死等基本危险。主要是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和两全保险等。•特种人寿保险则是指那些从普通寿险发展而来,在寿险保单条款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做出特殊规定而形成的新险种,主要有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险和次标准体保险等。普通寿险一直处于寿险业务的核心地位,•2.按保险事故不同分类•(1)死亡保险。•(2)生存保险目的通常是为年老者提供养老保障,生存保险又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两类。•(3)两全保险。4.1.3人寿保险的种类•3.按保险利益分配与否分类•(1)分红人寿保险;•(2)不分红人寿险。•4.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分类•(1)标准体保险是指生命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人寿保险。•(2)次标准体保险,又称为弱体保险,指危险程度较高而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除非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商定以特别条件来承保。4.2普通人寿保险4.2.1死亡保险•1.定期死亡保险•定期人寿险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期限一定。•(2)保险费不退还。•(3)定期寿险的名义保险费一般比较低廉。被保险人生存,则其缴纳的保费及其利息可以用于分摊死亡者的保险金。•(4)定期保险的低价和高保障,使得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增加,也易诱发道德危险。•(5)投保人的逆选择倾向与保险人的风险选择并存。保险公司对保户要进行严格的选择,1)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做全面、细致的检查;2)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3)对年龄较高、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6)通常没有现金价值和红利,更容易进行产品间的价格比较,故该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退保代价很低,产品间易取代,故失效率高于其他险。(补充)•定期人寿险一般具有的特点•1、可续保性(renewable)•2、可转换性–实际年龄转换和初始年龄转换•3、重新加入性(reentry):–鼓励被保险人定期澄清健康状况,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细分•定期人寿险的类型•按提供的死亡给付(即保额)分为水平式和非水平式保额,前者又分为保费递增型和保费水平型•1、水平式保额保险–保费递增型保单:*年可续保定期寿险;无现金价值,高失效率。–保费水平型保单:1)10年和20年定期(固定保费且不可续保),2)平均余命定期险和65岁到期定期险;有现金价值,积累到某一点后下降直至0。•2、非水平式保额保险–抵押贷款保证定期寿险–家庭收入保险–生活费用调整附加条款–有保费返还特性的保单–分红险中的红利交清增额型•定期寿险适用:–收入较低、资金紧张但保障需求较高的人群–或“购买定期,将余钱进行投资”的理财安排4.2.1死亡保险•2.终身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特点:其一是该险种没有确定保险期限,其二是几乎所有的终身寿险都基于生命表所假设的100岁为人的生命极限,其三是终身寿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具有现金价值。•终身死亡保险分类:根据终身寿险保费缴纳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和特种终身寿险。–(1)普通终身寿险又称终身寿险。其特点是:•1)投保人终身缴纳保险费。•2)以低廉的保险费获取较高的保障。–(2)特种终身寿险也称做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1)趸缴终身寿险•2)限期缴费终身寿险4.2.1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适用:–普通终身寿险:可以提供最长的死亡保障,对需要长期保障的人最为适合,如保险需求超过10年、15年甚至更长(对保险需求不超过15年的人购买终身寿险过于浪费,有昂贵的前期费用,降低了保单短期和中期的价值);现金价值较其他险种低,要求一直连续缴费。–限期缴费终身险:适合那些需要长期死亡保障,但有保证的收入只集中于某个时期之内的群体(短期交清,长期有效)。有较高的前期现金价值,不需要储蓄的人而言不是最佳选择。–趸缴终身险:短期内产生大量现金价值,对偏重储蓄的人吸引力较大。4.2.1死亡保险•3、保险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是部分保险人为与分红终身寿险竞争而设立的非分红形式的险种,保险人设定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上限,根据业务经营状况调整投保人缴纳的保费。•4、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又称为当期假定终身寿险,通过对当前的投资收益和死亡率的状况分析,调整投保人需缴纳的保险费或死亡给付金额或保单的现金价值来体现利率的变化。–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分为低保费型产品和高保费型产品。•低保费型产品特征:保费低于普通终身险,最初保证期过后,根据最新利率和死亡率假定重新定价,新保费与已经积累的现金价值可以维持保额不变。•高保费型产品特征:保费高,根据保费消失条款可从某一时点开始停止交费,保单自动维持有效(但与交清保险不同)4.2.2生存保险•生存保险的特点主要有:•(1)被保险人死亡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也不退加已缴纳的保险费。•(2)投保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时间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需要。•(3)生存保险是为保障被保险人今后的生活或工作有一笔基金,以满足未来消费开支,类似于一种储蓄。4.2.3两全保险•1、两全保险特点:•(1)被保险人无论是生、是死都可以得到保险人的给付。•(2)两全保险的每张单的保险金是给付是必然的,其保险费率较高。•(3)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2、两全保险主要有以下业务种类:•(1)普通两全保险,相同数额的保险金。•(2)养老附加两全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能得到约定数额的保险金;在保险期内死亡,将得到约定数额几倍乃至十几倍的保险金。•(3)联合两全保险•3、两全保险和储蓄的双重性质•由于集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为一体,所以投保人若既想在保险有效期获得保险保障,又希望在年老退休后能有一笔较大的收入以供生活,往往投保以60岁或65岁为保险期满日的两全保险;如果既想在保险有效期获得保障,又想以储蓄为目的,往往投保定期(5年、10年等)两全保险,如子女教育、婚嫁目的的两全保险。•生死合险中的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随着投保时间的延伸向相反方向发展——保障递减,储蓄递增。4.2.4寿险附加险•附加险又称为附加特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附加条款形式出现。保单附加条款使被保险人无须签订新的合同就可得到附加的多得保障。•1.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又称保证中保选择附加特约,即保单所有人或投保人无须提供新的可保性证明,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购买一份一定保额的与原来相同保险责任的保险。•限制:保额有约定限制,年龄的限制等等。•2.免缴保险费特约•投保人人在规定的年龄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则投保人可以在此缴费期间免缴所有保险费,而保单继续有效。•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简称为收入补偿附加,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将获得按期给付的每单位保额下一金额的收入补偿保险金,严格的约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年龄、较长的等待期等。•4.意外死亡附加条约•为被保险人由于意外而致死提供额外保障。该部分额外保障通常与主险的保额成比例增长,多数情况下与主险保额相等。又称为双倍补偿附加特约,或双重保障意外死亡保险。•4.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条约•可附加在终身寿险中,为配偶及子女提供寿险保障。一般为定期险,保险金额按基本单位计算。•6.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保险金额可以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自动调整。4.3特种人寿保险4.3.1年金保险•1.年金保险概述•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又称养老金保险。多种交费方式,多种保险金给付周期,如月、季、年等。•2.年金保险的分类•(1)按缴费方法不同。•1)一次缴清保险费年金保险;•2)分期缴费年金;•(2)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的不同。•1)即期年金;•2)延期年金;•(3)按被保险人的不同。•1)个人年金又称为单生年金;•2)最后生存者年金;•3)联合生存年金•(4)按给付期限的不同。•1)定期年金:分为确定年金、生存年金•2)终身年金;•3)最低保证年金:按给付年度数保证、按给付的金额保证•(5)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1)定额年金的保险;•2)变额年金•3.保险公司在积累期和清偿期的给付责任•年金积累期或清偿期,年金受领人死亡,保险公司的义务则依据死亡是发生在积累期或清偿期而有所不同。•(1)积累期的给付责任:退还部分或全部年金现金价值•(2)清偿期的给付责任:分为纯终身年金、具有退还保费性质的年金,后者又分为确定并继续终身年金、分期退费年金、现金退还年金。4.3.2简易人寿保险•指以劳工或工薪阶层为对象办理的月交、半月交或周交,无体检的低额保险,通常由保险人按时收取保费。一般采取等待期或削减期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不定期时间之后保单才能生效。如果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或者减少给付金额。4.3.3团体人寿保险•1、团体人身保险概述•(1)团体人身保险概念和特征•定义:以团体为投保人,将其单位在职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人只与团体人身保单的所有人发生合同关系,而不与团体内部的个人发生合同关系。•团体保险机制的优势和局限•优势:–1、在相对短的时间内以相对小的成本对大量的人产生影响,从而将保障扩展到很少或没有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人身上;–2、将保险扩展到大量不可保的人–3、企业的有效节税工具–4、与政府在保障福利领域的作用有关•局限:–保障本身是暂时的:团体计划终止或雇佣关系终止–工作期间得到高额的团体保障而忽略自身对个人寿险的特殊需求。•与个人保险相比,团体保险的特点:–1)保险人只与团体人身保单的所有人订立一份总合同,即团体保单,保险计划的参与者即被保险人持有保险凭证。保险公司使用团体的风险选择方法,只关心整个团体的可保性,而不计较团体中单
本文标题:人身保险第四章-人寿保险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92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