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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城镇梅山村石鼓溪河道清淤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承包人:福建鼎禹建设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1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2版(2000年版),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前言专用合同条款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1.1.2.3承包人:福建鼎禹建设有限公司。1.1.2.5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按通用合同条款。(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0)招标文件等答疑(11)其他合同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3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方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给予承包人相应的工期顺延。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分包;(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根据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5)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6)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定金额的使用;(7)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1)临时占地按发包人提供的征地范围使用,承包人由于工程施工确需增加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提出用地计划申请,双方共同协商办理租用手续。临时用地包括所有的生产及生活用地。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4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发包人根据设计方提供的施工布置图及征地范围图征用临时占地,实际征用范围以现场提供为准。(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施工单位承诺对班组按相关建设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承诺按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的有关管理规定对班组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并应建立台账。(3)本工程涉及消防、爆破、电力等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4)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挥,积极配合不同标段之间的工作衔接,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便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招标项目发包人提供材料为: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59.1.4发包人提供另行约定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围堰工程;(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9.2.12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遵照设计及监理人指示约定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建设业主争创水利部文明建设工地,编制相应的创建计划,做到文明施工,并按合同规定投入专门的创建经费,营造文明工地创建氛围,同时收集文字、声像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文明工地创建落到实处。施工线路沿途要文明施工,妥善安排搅拌场、碎石加工场、堆料场及相关物资储备场所,以免影响沿途居民的正常生活,配合业主做好征迁工作。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发包人根据合同谈判情况发出开工通知。11.2竣工(完工)本合同工程施工总工期为180日历天,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6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11.5承包人工期延误本款补充下表逾期完工违约金(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1全部工程完工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五/天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奖励。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监理人指示执行。715变更增加如下内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含材料变更)价格确定:1、施工中变更增减工程量按惠政办[2016]35号文规定执行。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1)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省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标时使用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附单价分析表),经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1)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2)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3)《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人、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询价审核后确定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备案。4、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投资的,建设单位应与相关承包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条款。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不规定,关键项目:不规定,单价调整方式:单价概不调整。补充:变更项目、漏项或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单价编制应执行本招标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定额,并按同等承诺和优惠下降后作为结算单价。15.4第3.3.1条第(5)款修改为“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政府投资项目凡涉及的合同单价变更、工程价款变更的还须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不予奖励。15.8暂估价15.8.1无8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无。17.3工程进度款(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采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2)工程款支付:2.1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监理单位在接收到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监理单位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按当月经审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5%给予支付。2.2施工过程中变更所增加工程造价,按变更增加量的不超过60%控制。2.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并经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后付至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全部工程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结清保修金(无息),即结算总造价的5%。(3)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17.4质量保证金17.4.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完工结算价款的5%,在全部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结清(无息)。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陆份。竣工结算,增加如下: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7天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4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9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审核机构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最终确定的竣工结算金额(若有审计部门审计,以审计部门确定的金额为准),施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政府投融资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的内容:1、送审报告2、送审材料目录3、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立项批文)4、调概文件和调整概算书(含明细)5、预算批复文件及预算书6、送审投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与概预算书比较)7、甲供设备材料和有关费用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设备验收交用证书、付款发票)8、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9、工程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10、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施工企业劳保核定卡11、工程施工图纸会审纪要12、施工图纸会审纪要13、施工组织设计14、工程结(决)算书、计算书及电子文档(应有编制单位及执业人员签章)15、工程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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