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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流程出口押汇流程2案例流程说明补充知识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议付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限制议付信用证: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议付行的特征:1、UCP500要求一切信用证除非由开证行办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否则必须指定某家银行并授权其办理上述业务;在没有明确指定某家银行时,则任何银行得为指定银行。2、UCP500要求除非指定银行明确同意并告知受益人,否则,它收受或审核或转交单据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它对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负有责任。3、UCP500规定,议付是指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的对价。议付下议付行的追索权:1、UCP500未对其项下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明确规定,而是留给各国国内法加以解决。2、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的规定,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即开证行对支付有第一付款责任。3、在本案例中,拿波里银行在收到被告寄交的物权凭证后,经审核无误后向被告做出承兑的通知,即负有第一付款责任。如果拿波里银行破产或者无力清偿,建行西安分行才对受益人拥有追索权。因此,拿波里银行停止付款的行为是毫无道理的,建行也不能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3本案例出口押汇:指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出口押汇的前提务必是信用证)出口押汇下的追索权:1、出口押汇的融资借贷性质,决定了出口商依法应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其向押汇融资行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单据质押,就成为其履行还贷的担保。押汇的风险要大于直接结汇的风险,即押汇融资行付款后,开证行可能拒绝付款,则押汇融资行作为实际上的议付就无法收到外汇。2、出口商申请出口押汇,同时,就承担了在押汇融资行不能获得开证行对押汇的信用证项下付款时,自己应从其他财产向开户行还贷的义务,即押汇融资行在此种情况发生时,有向出口商即信用证受益人追索的权利。案例总结:1、从以上分析可得出,建行西安分行具有议付行和押汇融资行双重法律地位。主要是因为UCP500对议付的定义不明确,以及建行西安分行在信用证交易中所进行的不规范操作造成的。2、建行作为议付行的情况下,议付行在议付后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抗辩的制约,及对议付款不得追索的规定,不仅TESSIL公司无权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而且拿波里银行亦无权以同样理由拒绝建行西安分行之付款要求,此时的建行西安分行则只有向拿波里银行追索的权利,而绝无将已付畜产公司之信用证金额扣回之权利。3、建行作为押汇融资行时,因不能获得开证行的付款,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应以向出口商退回质押的单据为前提条件。押汇融资行不能退回质押的单据,就应视为其已经取得了押汇付款的对价,不再享有向出口商的追索权。4、因此,建行西安分行在没有返还原告抵押品即物权凭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原告处扣走了押汇的款项,显属侵权所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关知识(1)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别一、适用范围不同。议付必须是在议付信用证下方可操作。出口押汇不一定针对信用证,托收项下即可。二、法律关系不同。议付行与出口商形成票据买卖关系,议付行支付款项购买全套票据,所有权也转移到议付行。出口押汇的借贷是以出口商提供的出口货物全部单据作质押担保为基础的,借贷关系与质押关系构成构成出口押汇的法律关系。三、对单据要求不同。议付必须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出口押汇对不符点的单据银行也可酌情处理,不一定就必须凭合格单证。4四、融资额度评估和核放标准不同。议付的融资额只取决于受让汇票的票面记载的金额及其付款期限。出口押汇的融资额取决于出口商品的类别、品位及市场价格,收缩性比较大。五、银行救济权利不同。在议付业务中,银行是否拥有救济权利首先取决于议付信用证的类别。在出口押汇中,银行与出口商签订的出口押汇合同中都规定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六、银行所取得的地位不同。议付行议付后享有两种正当权利,对开证行和对受益人拥有追索权。押汇行可凭借押汇合同中的相关追索约定条款向押汇申请人进行追索。(2)此类融资中所涉及的风险银行风险:银行风险来自于银行经营及资信方面。主要是指开证银行或保兑行不愿或不能偿付造成的融资风险。信用证出口押汇业务中,开证行或保兑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失去偿付能力,或者银行资信欠佳,无理拒付单证,融资银行就不得不转向出口商追索。案例中,拿波里银行通知建行西安分行停止付款,并将信用证金额退还给TESSIL公司(开证行拒付)。出口商的信用风险:信用证出口押汇的直接还款人是出口商,因此出口商的信用是信用证出口押汇融资风险的根本所在。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①货物不符②出口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生产能力不足,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在开证行拒付时无力偿还融资款。案例中,TESSIL公司从拿波里银行处赎单提货后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当地法院已令其停止付款(进口商因货物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技术性风险:①工作人员在审核信用证真实性、信用证条款审查及信用证项下单据时操作失误或不够严谨而出现技术性错误。②银行内控机制不够完善,操作风险控制不严,进而引发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蓄意作案,形成风险隐患。案例中,建行西安分行在获此通知的次日,迅即将已支付给畜产公司的押汇款及利息共扣回。(押汇融资行私自扣回押汇款)单证风险:①出口商提交伪造的信用证或单据骗取银行押汇款项。②由于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造成的信用证下收款不着。由于单证不符,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得以解脱,如果在此时押汇,则风险点发生转移,由开证行转向押汇融资行、进口商以及出口商。国家和地区风险:一是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战乱,罢工或经济混乱;二是交易对手国家实力薄弱,出现经济危机;三是当局宣布限制或禁止进口某种商品,实施外汇管制等。法律适用上的风险:在案例中,意大利的法院判决进口商停止付款,并令拿波里银行将信用证金额退还TESSIL公司由法院专门管制,其只有在得到法院新的支付命令时才可付款。意大利的法院的判决违背了信用证的基本规则,因此我们有可能猜5测国内的法律关于信用证的相关规则与国外的可能会存在偏差,导致开证行可以摆脱第一付款责任。因此,我们认为银行在处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可能还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风险。(3)风险防范措施一、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通过同业系统了解开证行的最新权威机构评级,本国及世界排名等,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偿付能力。如开证行与银行有业务来往,应进一步了解其经营作风和以往收付汇记录,并对该开证行内定一个综合授信额度。二、出现拒付情况银行的正确做法出现拒付情况时,银行须主动以电报或电传的方式进行催收或进行必要的交涉。而在出口押汇业务遭到国外拒付且出口商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开证行索回全套正本提单以便控制货权,同时应及时通知货物的承运人,争取控制非权利人提货。如果经过努力,在货款难以在短期内收回的情况下,银行应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向押汇方索取货款,改出口押汇为受托后结汇的方式,以化解押汇风险。三、加强银行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加强对银行结算人员和有关贸易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督促业务人员学习银行法律相关知识,使业务人员知法守法,懂法执法,正确办理押汇业务和防范押汇风险。与此同时,银行要加强内控,杜绝工作人员故意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四、审查信用证真实性以及信用证条款,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该信用证是通过融资行通知的,融资行应尽早就条款方面审核信用证,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软条款,排除信用证诈骗的可能。五、小心审核单据,慎重办理不符点押汇。完善押汇审批手续,规避不符点拒付风险。六、强化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实行统一授信的审批管理模式。融资银行通过审核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购销合同,以往贸易结算记录等了解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财务状况,业务盈利水平等。七、加强银行垫付资金的管理由于从出口押汇到实现出口货款的收回需要一段时间,且款项是否能按时足额收回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出口企业货款不能收回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殃及银行。因此,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对出口押汇垫款资金的实行跟踪管理,一旦发现风险,可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八、加入国际金融公司全球贸易融资项目,以转嫁出口收汇风险。对于开证行资信评级较低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风险较高的情况,融资行可考虑加入国际金融公司(以下简称IFC)全球贸易融资项目。目前,国内银行中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及兴业银行等已加入IFC全球贸易融资项目。(4)出口押汇与打包放款的比较(三个方面)出口押汇:托收或者L/C、单据、融资额度100%(扣除额度)、装船之后;打包放款:只需L/C抵押,融资额度80%,装船之前。(5)议付与出口押汇的比较议付,议付行买断单据,并传递给开证行承兑。出口押汇则只是单据质押,只是融资。
本文标题:案例二出口押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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