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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建筑遗产保护观念与方法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欧洲建筑保护的历史很悠久,从文艺复兴运动以来文物建筑的修复和保护就成为一门专业学科,至今已有六百年的历史。而近代保护理论始于19世纪中叶,近50年来在理论和时间上又有了较大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单体文物古迹的保护到保护古迹所处环境、历史街区,进而扩大到保护历史古城的发展过程。我国和欧洲同时是世界遗产大国,同样面临古旧建筑如何保护和改造再利用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本文将通过介绍欧洲国家近代保护理论以及改造理论来引导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践活动。关键词:建筑保护欧洲中国启示Abstract:ThehistoryofEuropeanarchitectureprotectionisverylong,sincetheRenaissanceofculturalrelicbuildingrepairandprotectionhasbecomeaprofessionaldiscipline,hasbeensixhundredyearsofhistory.Andmodernprotectiontheorybeganinthemiddleofthe19thcentury,nearly50yearsonthetheoryandthetimehaveabiggerdevelopment,theprotectionofculturalrelicshasexperiencedamonomertoenvironmentprotectingrelics,historicalblock,andthenexpandedtothedevelopmentoftheancientcityoftheprotectionofhistoricalprocess.ChinaandEuropearebigworldheritageatthesametime,alsofacehowtoprotectandreusetransformationoftheoldbuildingsin.Basedonthesituationinthispaper,byintroducingmodernEuropeancountriesprotecttheoryandtransformtheorytoguidethepracticeofarchitecturalheritageprotectioninChina.Keywords:BuildingProtectionEurope.ChinaRevelation1.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发展过程欧洲丰富的建筑文化遗产在全世界享有盛誉,建筑遗产保护也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了文艺复兴式保护时期,近代建筑遗产保护发展时期,“法西斯学派”对文物建筑的破坏期,近代文物建筑保护的成熟期和基于威尼斯宪章的飞越期。在这一时期欧洲建筑遗产保护也出现了很多流派:法国派的“风格修复”;英国派的“历史浪漫主义”等[1]。为了更好地对建筑遗产进行保护,1933年制定了《雅典宪章》,从城市角度,该宪章提出了具体规划手法,主要立足于解决城市中的新建部分和原有部分的矛盾,是在整个城市的尺度上看待历史保护问题。1964年颁布的《威尼斯宪章》强调修复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其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历史文物建筑的审美和价值,它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决不能丝毫臆测。1977年的《马丘比丘宪章》主要思想是在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同时指出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1981年《华盛顿宪章》的主要思想设计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离市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价值。今天,由于社会到处实行工业化而导致城镇发展的结果,许多这类地区正面临着威胁,遭到物理退化、破坏甚至毁灭。由此总结出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的原则:整体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创造性原则。2.欧洲建筑遗产的保护实践按照原有古旧建筑的重要程度及现状,以及对原有古旧建筑的干预程度,可将其分为:已无功能的历史建筑遗迹;尚保持原功能的重要历史性建筑物;需要变更功能的一般历史性建筑物。欧洲建筑遗产保护主要包括空间改造、立面改造、设备更新等几个方面。现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改造方法,一种是“修旧如旧”的方式,在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尽量恢复建筑原本的外观。另一种是“以新补旧”,即用新的元素插入原立面,一般新架上的部分会使用与原有的不同材料,或者在新旧部分之间有一个明显的界限,这是为了能使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是旧的,哪些是新的,不会产生混淆[2]。室内改造是欧洲建筑遗产改造中的重点部分,也是欧洲建筑设计中比较领先的领域。其手法丰富,风格多样,对空间、材料、光线和家具等的运用,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3.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的技术手段从人们开始文物保护活动以来,保护修复成为维护建筑遗产价值的主要手段和最基本措施,也成为保护的最重要内容与方法。但是文物古迹的保护修复发展成为一门专门的工作,是在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初才开始的。这一阶段,在欧洲几个遗产保护意识觉醒得比较早的国家里古迹建筑师、学者以及知名艺术家以各个国家为阵营纷纷提出了不同的文物古迹修复观点及理论,在价值评价和修复方法上各持己见,逐渐形成了欧洲最为重要的三大修复流派:法国派、英国派和意大利派。它们各具特点同时也展开交流,其中早期最具影响力的是法国派的观点。十八世纪末的欧洲社会,法国是重要的文化与艺术中心。作为文物保护的先行者,它率先提出的古迹修复理论引导了初期西方文物古迹修复的潮流。当时法国建筑文化受到“哥特复兴”思潮的影响,重视中世纪的文物,仿罗马式和哥特式教堂的修复成为热门,巴黎圣母院就是当时第一座被修复的哥特式教堂。1840年在古建筑鉴定专家和文学家梅里美的倡议下,法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政府机构“历史建筑总检查院(历史建筑管理局)”,并提出了《历史建筑法案》,从而开始了对城市个体建筑的系统保护。在前后的发展阶段,法国派的主要修复理论大致包括两大类型:早期的“艺术性修复”与后期的“风格性修复”。代表人物包括文学家雨果、梅里美以及建筑师维奥克勒.杜克[3]。其中,“风格性修复”作为对“艺术性修复”的发展,代表了当时法国派的基本思想:追求建筑风格的纯洁和统一。维奥克勒.杜克曾提出,恢复一座建筑物,并不是指保存它,整修它,或再建它,而是实现其前所未有的完整状态。总体来看,法国派的文物古迹修复思想主要来源于“完美(完善)——完形”的理想主义唯美价值观。当文物修复者怀着崇高的历史感对历史古迹身上己消逝的,被损毁的完美形态不断追寻,直至以“可能臆断的完美形式”进行“创造性复原”修复时,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历史古迹超越时空的艺术之美。由于这种唯美的倾向,使修复行为片面强调表现历史古迹形式的艺术和美学价值,强调风格统一的重要性,片面追求所谓的恢复原状,忽视了保持历史信息的完整真实性,忽视了对历史变迁和文化演变的更深层的理解和表达,“仅仅以一个建筑师的眼光看问题”,往往导致了武断的添加和拆除,使文物建筑承载的各种历史、科学、文化信息以修复的名义破坏殆尽。以维奥克勒.杜克主持修复的哥特教堂巴黎圣母院为例,由于建筑师认为教堂中部应该有突出的竖向构图元素,所以在修复过程中自主增加了教堂中央的“尖锥形塔楼”,被当时其他不同意这种修复方案的建筑师们讥讽为巴黎圣母院“难看的尾巴”。对于建筑一般来说,改造的手法和保护的基础应该是一种“毛”与“皮”的关系,没有保护技术的支持,改造的手法将无法应用。改造是基于保护的。在一些修复工程中,要求使用传统材料。或者在老城区,为了表发与古旧建筑和谐共存的关系,有时也需要使用传统的材料。这些材料流传至今,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建筑遗产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的灵魂,也是文明传承的见证,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建筑遗产保护技术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样就使得建筑遗产能够更好的保护。计算机的应用是十分广泛的,从一开始的测量数据分析、档案建立、设计效果模拟,到最后的施工控制、使用检测都会用到计算机。4.中西方建筑遗产保护的比较与融合自从1931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制定了关于修读历史性文物建筑的最早、最权威的指导性文献《雅典宪章》开始,其后国际上陆续颁布了包括《威尼斯宪章》、《内罗毕建议》、《佛罗伦萨宪章》等在内的一大批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纲领,各国在这些宪章的基础上也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令用来指导该领域内的实践。多年来建筑遗产保护的时间,各国出现形形色色的建筑遗产保护和修复理论。我国建筑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原则与国际宪章的表述也有所不同。5.构建以价值认知为基础的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框架保护的实质是人们对于建筑遗产某个层面或多个层面价值予以重视并施与行为展示,保留其价值的过程,保护的方法就是使遗产价值得以维护和利用。保护活动的范围和质量往往决定于一定的社会主导性价值观。在当代中国,结合本国对于文化遗产综合价值的理解,建立“整体系统的,科学发展的、民族文化的、社会参与的”保护观念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护理论与方法体系的基础。通过了解历史文化遗产多层次价值观形成的历史进程,我们发现,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选择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历史遗产价值取向有不同的选择和需要。保护的观念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在修正,伴随着人类认识角度和价值取向的改变而发展变化。在《新西兰宪章》中这样阐述了这种共识,对保护的理解应是流动的,并且要考虑到生活的连续性,以及过去的、当前的种种需要。当前,我国建筑遗产保护观念如何突破传统“收藏保存”框架,正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4]。在观念上,有学者甚至突破性地提出,遗产既非历史,也非场所,而是同时在历史与场所两方面的选择和表达,是一个满足人们需求的变化过程。这样的认识对于我们解放思想,以一种思辨的态度和发展的眼光去面对历史保护事业发展变化中的风云变幻,建立发展的保护观有重要作用。借用凯文.林奇在《城市形态》中所说,假如我们把保护历史当作一个感受的问题一一作为一种丰富我们的时间概念的方法那么某些令人困惑的矛盾之处就会烟消云散。我们保护旧事物是为了更好地传达某种历史感。它意味着将历史进程与当前的变化及价值观相联系,而不是企图使他们脱离。而周总理的一席话更表达出一代伟人对保护与发展关系观瞻远瞩的态度。他认为:“保存文物一定要跟我们的发展结合起来。完全孤立地去看,不去看发展前途,至少是一种局部的、眼前的看法,不是全局的、长远的看法。只有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才能使古代文物传之久远,对全人类的文化有所贡献。中西方丰富多彩的建筑文化所蕴含的建筑特色、艺术形式、发展远流以及人文理念的差异,从建筑物及建筑学著作中都能有多反映。中西建筑的差异和不同从根本上理解为中西方文化传统的不同。一般地讲,中国文化重人,西方文化重物;中国文化重融合、统摄或讲究并存于一体性,西方文化重不同时代、各流派的独特精神。为了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历史性建筑保护体系,保护工作者们开展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威尼斯宪章》所代表的的国外相关法规的指导下,提出了若干值得探讨的保护理论,中国历史性建筑保护应该继续探寻适合中国实情的具有中国审美特色的理论和实践标准。参考文献:[1]陈蔚.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研究[M]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6[2]乔迅翔.何谓“原状”?对于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原则的探讨[J],建筑师,2003,(6):101-103[3]林兆璋,倪文岩.旧建筑的改造再利用闭.建筑学报,2000(l):45-46[4]陈志华.文物建筑保护中的价值观问题闭.世界建筑,2003,(7):80-82
本文标题:欧洲建筑遗产保护观念与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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