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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对阻燃剂的管理现状摘要介绍了欧盟化学品管理法规对阻燃剂的相关要求近年来,随着塑料、橡胶、纤维、涂料等聚合物材料及其制品在电子电气、建筑材料、交通运输和纺织品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和蓬勃发展,阻燃剂已经成为仅次于增塑剂的最常用的材料助剂。因此,其产品结构、生产加工、流通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保的影响越发引起全球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自1993年开始,英国、法国及瑞典相继对十溴二苯醚(DecaBDE)、十溴双酚A(TBBA)及六溴环十二烷(HBCD)进行了历史上最彻底的危害性评估,2003年欧盟发布了12种阻燃剂危害性评估结果。随后,各成员国积极采取行动,制定了一系列强制管理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对产品结构和生产流通提出的新要求。特别是在2003年欧盟颁布RoHS指令后,溴系阻燃剂的前景更成为了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欧盟化学品法规对阻燃剂的管控现状欧盟在化学品的生产规模、质量把控、生产技术一直走在世界的前沿。相应地,欧盟对化学品的管理措施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可以说,欧盟化学品规章措施是全球化学品管理的方向标。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REACH法规、RoHS指令、WEEE指令、CLP体系等。目前,欧盟化学品法规中有明确禁用期限的阻燃剂为HBCD(在建筑用EPS和XPS上有豁免),其他个别阻燃剂诸如DecaBDE在欧洲及其他的一些国家的电子电器产品中也禁止使用,但在其他领域中没有限制。1REACH法规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s)法规,即《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REACH以“无数据,无市场”为原则,基于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为目的,将欧洲现有化学品物质和新化学品物质纳入同一管理体系,首次把化学品登记/注册、特定高危化学品的授权、供应链信息传递要求、物品中高关物的含量限制及限制物质的相关规定在同一法规中得到了统一和协调,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在REACH法规中,阻燃剂是属于“物质”的范畴,即出口到欧盟市场的阻燃剂必须完成(预)注册后,才能合法投放。截止到2015年12月17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发布的十四批SVHC(SubstanceofVeryHigh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清单,共168项物质中(2016年2月29日,ECHA于2014年9月提出对DecaBDE的限制,涉及范围包括其生产、使用、投放市场及含量大于0.1%的物品(包括利用回收材料制作的物品)。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风险评估委员会(RAC)以及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对公众平台提出的意见进行考量后,欧洲委员会将会最终决定是否将这一限制加入到REACH法规之中。在对意见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收到的14条评论进行评估之后,SEAC于2015年6月同意减少DecaBDE在军用飞机、道路车辆、机械零部件、农业和林业车辆中的使用限制。自2004年以来,欧洲许多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等相继推行了VECAP计划(VoluntaryEmissionsControlActionProgram),并将DecaBDE列于此计划内以减少其用量。REACH法规中的授权物质是指经官方授权许可后才能投放到市场及使用的物质,一般为CMR1A/1B类物质(Carcinogenic,Mutagenic,ToxictoReproduction,根据CLP法规,具有1类或2类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PBT物质(Persistent,Bioaccumulative,Toxic,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vPvB物质(veryPersistentandveryBioaccumulative,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或有证据表明有同样危害的物质(比如内分泌干扰物质)。授权清单是从SVHC中挑选出来的,官方正式公布的授权清单被要求纳入REACH附件XIV中。截止到2014年8月14日,ECHA颁布法规(EU)No.895/2014,公布第四批授权物质,共计31项,其中与阻燃剂有关的只有一种,即HBCD。1.2RoHS指令RoHS(RestrictionofHazardousSubstances)指令,即《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RoHS指令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欧盟范围内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2015年6月4日,欧盟发布Ro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和DIBP列入附录II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II中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RoHS指令涉及两种阻燃剂的限制,限定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两者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的最大允许用量为0.1%(1000mg/kg)。2WEEE指令WEEE(Wast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指令,即《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该指令要求从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地处理报废设备。欧盟WEEE最新修订版(2012/19/EU)于2012年7月24日正式公布并于公布后20天生效。WEEE指令只规定含有溴系阻燃剂的报废产品必须同其他废旧设备分离。事实上,根据欧盟的风险评估报告显示,含有阻燃剂的电子电器设备可以用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后,可以满足WEEE指令要求和欧盟严格的排放规定。(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公约,即《斯德哥尔摩公约》。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从1998年起进行政府内组织谈判,于2001年5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全权代表大会通过,旨在降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这类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威胁。2016年3月2日,欧盟发布最新POPs法规((EU)2016/293)对法规(EU)No850/2004进行修订,于2016年3月22日生效。其中,HBCD正式加入附录禁用物质列表,即HBCD含量超过100mg/kg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禁止进入欧洲市场。该限制对于建筑用发泡聚苯乙烯及挤出聚苯乙烯有一定的豁免时间。4CLP法规联合国GHS(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ClassificationandLabelingofChemicals)体系,即《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由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并正式公告。GHS通过对化学品的分类确定其固有危险特性,并在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将该危险性通过标签的形式准确地传达给使用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确保其了解这些化学品的危险性、防范措施及安全处理办法。同时,各国以联合国GHS为标准建立的法规,可避免因化学品的危险分类及传递信息的不对称带来的一系列困扰(如运输过程中,危险品分类差异)。2015年7月,GHS发布第6修订版(ST/SGAC.10/30/Rev.6),危害分类从28项增加至29项,新增加了物理危险性分类“退敏爆炸物”。欧盟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的CLP法规(Classification,LabelingandPackaging,(EC)No.1272/2008),《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即是在联合国GHS基础上结合REACH法规建立起来的一套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也是全球第一部为落实联合国GHS而制定的独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经过多次更新,目前基于UNGHS第五版,共28项危险分类。从2015年6月1日起,将成为适用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和标签的唯一法规,完全替代原有的危险物质指令DSD(Directive67/548/EEC)和危险配制品指令DPD(Directive1999/45/EC)。如果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不符合CLP法规要求,将不能投放欧盟市场。注册物质的CLP信息(包括标签信息和SDS信息)均可在ECHA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根据CLP法规,溴系阻燃剂中HBCD带有H361/H362危险说明(怀疑会损害生育能力或胎儿/可能对母乳喂养的孩子造成损害),TBBA带有H410危险说明(长期影响对水生生物有极毒性),DecaBDE没有危险性分类;协效剂三氧化二锑(ATO)带有H351危险说明(怀疑会致癌);SCCP(C10-C13)带有H351/H400/H410危险说明(怀疑会致癌/对水生生物有极毒性长期影响对水生生物有极毒性);而大多数磷酸酯和部分磷酸盐、次磷酸盐阻燃剂带有H400/H410标签(对水生物有毒/持久性剧毒)。值得注意的是,TBBA作为反应型阻燃剂用于印刷电路板中,通过化学结合最终转化成大分子的溴化环氧树脂,几乎不会产生危害性,在最终电子电器制品中也不会对人体健康及环境有危害,故不带任何有毒有害标签。
本文标题:欧盟法规对阻燃剂的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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