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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学习目的】通过学习本章内容,了解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内容,掌握交通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熟练掌握交通行政复议的程序。199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9日第四次部长办公会通过,并公布了《交通行政复议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全面建立。第一节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概述(一)交通行政复议的概念交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交通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二)交通行政复议的特征交通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1)交通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交通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交通行政机关,交通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的行为。整个行政复议活动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进行的,依法对行政管理人单方面作出的能够直接发生法律效率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前提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存在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行政争议。(2)交通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交通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即为申请人;交通管理部门为被动的当事人,即为被申请人。交通行政复议的提起,只能由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管理人主动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交通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活动。(3)交通行政机关是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行机关负责审理交通行政复议案件。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有: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即交通行政复议机关。2)交通部负责审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交通行政案件(《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七条)。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和抽象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4)交通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法定的安排。《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十七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要依次序连贯进行的,它包括复议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审理、复议决定和执行的几个阶段所组成。二、交通行政复议的原则(一)合法原则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原则体现在: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依据合法;使用的文书规范。(二)公正原则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也不能以各种非法手段干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三)及时原则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及时的要求是指:(1)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2)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抓紧调查、取证、及时地对收集的资料、证据进行分析,决定是书面审理还是采取其他方式。(3)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并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须及时审签,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4)交通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复议机关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复议机关应责令履行,并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四)便民原则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采取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复议的方式、方法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地行使复议的权利,保护其合法的权利。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这可以使申请人能够节约时间、费用(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和精力。行政复议基本制度是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在行政复议某一阶段、某一方面的体现。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对于采用行政复议具体操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书面复议制度二、复议不调解制度三、一事不再理制度四、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五、复议不停止的制度第二节交通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第三节交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管辖与行政复议机构一、交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申请行政复议范围作了规定,交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据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交通行政处罚案件(2)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交通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4)交通行政管理机关许可证管理案件(5)交通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6)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二、交通行政复议管辖交通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履行交通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行政机关是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交通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由申请人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不服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1)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2)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3)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4)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制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并作了具体的规定:(2)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3)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要符合法定要求。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签署等。(4)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应符合法定的形式。《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按照“规定”要求)。(5)根据《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十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其一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具备以上五个条件,交通行政复议机构才能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程序是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人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一般依次为: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送达。第四节交通行政复议程序一、交通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要由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1)申请人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3)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应符合法定形式。二、行政复议的受理《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三、交通行政复议的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2.审理的内容3.审理的方式4.审理的期限5.审理中的其他问题四、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交通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构对案件审查,提出意见,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后就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书面裁决。交通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4)赔偿决定五、交通行政复议的送达交通行政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应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复议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交通行政复议文书(除邮寄、公告送达外)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日期,并签名或署印。【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复议有哪些特征?2.交通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交通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有哪些?4.简述交通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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