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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一、风险的概念: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首先强调的是“损失的事件”的存在。其次,定义中的“事件”并非特指“不幸事件”。再次,定义中的“可能性”与不确定性在含义上有一定的区别。二、风险的特征:(一)客观性(二)损害性(三)不确定性:1.空间上2.时间上3.损失程度(四)可测定性(五)发展性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一)风险因素:称风险条件,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称风险事件,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因素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判定标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三)损失:损失作为风险管理和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概念,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定义包含两个重要的要素:一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二是“经济价值的减少”。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损失。通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前者指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后者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四)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间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第二节风险的分类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一)静态风险: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二)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三)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损失与否不同;影响范围不同;发生特点不同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一)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二)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相比,前者因只有净损失的可能性,人们必然避而远之。而后者却有获利的可能,甚至获利颇丰,人们必为求其利甘冒风险而为之。三、按风险的对象分类(一)财产风险: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二)责任风险: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三)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四)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一)自然风险: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导致的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及生命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就是自然风险事故。自然风险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第二,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第三,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二)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三)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四)经济风险: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第三节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概念: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兴的学科。风险管理的主体是经济单位。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一)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的内容。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风险源识别;风险对象识别;风险识别的方法:(二)风险衡量(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三)风险评价:定性评价、定量评价、综合评价四、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风险处理是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一)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技术。避免风险虽简单易行,但意味着利润的丧失,且避免的采用通常会受到限制。采用避免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1)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时。(2)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二)自留: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通常自留风险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对企业或单位不影响其财务稳定时采用。(三)预防:损失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损失预防通常在损失频率高且损失程度低时采用。损失预防措施可分为两种:一是工程物理法,是指损失预防措施侧重于风险单位的物质因素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适用于哈顿的能量释放理论;二是人类行为法,是指损失预防侧重于人们行为教育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适用于亨利屈的骨牌理论。(四)抑制:损失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常在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一种特殊形态是割离,它是指将风险单位割离成许多独立的小单位而达到缩小损失程度的一种方法。(五)转嫁: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保险转嫁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责任给予经济补偿。非保险转嫁又具体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出让转嫁;一是合同转嫁。前者一般适用于投机风险。后者适用于企业将具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给对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对方承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四节可保风险一、可保风险的概念:即可保危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但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即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二、可保风险的要件:(一)风险不是投机的(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发生的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不存在的。二是发生的不确定性,即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等不确定。(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故意行为引发的风险事件或扩大损害后果均为道德风险,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某一风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让投保人付得起保费,保险人也能建立起相应的赔付基金。(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一)双务性(二)射幸性(三)补偿性(四)条件性(五)附和性(六)个人性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有许多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2.理论依据不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一)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三)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一)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一般来说,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一)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单个保险合同居多。(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三)综合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中,综合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被保险人各个地方的货物,至于各个地方的货物数量则不在保单上列明;第二,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一幢或数幢房屋以及其中的设备,但各房屋及设备的保险金额则不列明;第三,对于拥有许多房屋的大企业来说,以一个总保险金额以及三个分项保险金额来承保其全部财产。在总保险金额之下,再细分为全部房屋、货物以外的全部财物以及全部货物三项。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指定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一)指定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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