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思茅分局关于对区内两户地条钢生产企业给予取缔的请示
—1—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思茅分局文件思质监局发[2008]34号签发人:刘明鑫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思茅分局关于对区内两户地条钢生产企业给予取缔的请示区人民政府:地条钢是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而生产的钢铁,它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炼钢要经过装料,熔化,氧化还原,出钢等几个步骤,氧化还原是关键一步,它关系到钢的质量。而生产地条钢的感应炉没有氧化还原这一最为关键的步骤,对钢的化学成分无法进行有效—2—控制。生产使用地条钢隐患较多,对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会带来如下不利影响:一是会造成建筑安全隐患,成为“建筑杀手”。由于地条钢没有韧性,极易折断,一旦被应用到建筑方面,将对建筑物的质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国家相关部委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二是冶炼地条钢耗能高,是电老虎,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不利于缓解当前的能源危机。三是没有任何环保措施,空气环境污染大。思茅区内现有两户地条钢生产企业,一户在曼窝社,一户在清水河。尽管市、区质监部门始终对地条钢非法生产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进行过行政处罚和下达过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但由于地条钢生产工艺简单,投资少,利润空间大,多年来一直都在生产和销售,继续给建筑、能源和环境带来危害,为此,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规定,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思茅分局特此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局、质监、工商、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采取断电、收回营业执照等措施对地条钢生产企业或给予取缔、或督促其转产。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二○○八年九月一日—3—附件:1、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2006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2号)。—4—主题词:经济管理地条钢△生产企业△取缔△请示抄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副区长,本局领导。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思茅分局2008年9月1日打印打字:刘舒校对:刘舒发电子邮件1份印纸质3份
本文标题: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思茅分局关于对区内两户地条钢生产企业给予取缔的请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1331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