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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保险学第五章财产损失保险
1第八章人身保险2本章教学目的让学生掌握人身保险的含义、分类、特征,了解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概念、基本内容、特征和主要险别,以及团体保险的含义和分类。3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及其类别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理解:人身保险标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保险事故:人的生存、死亡、意外伤害和疾病对等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4(一)按保险责任来分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二、人身保险的分类5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①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②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③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2、健康保险6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3、意外伤害保险•(二)按被保险人风险程度分类完美体保险(保费优惠)标准体保险(正常保费)次健体保险(特约条件或高保费)8(三)按投保动因分类自愿保险(多数)强制保险(法定保险)(四)按投保方式分类个人保险:一张保单团体保险9三、人身保险的特征1、人身保险事故具有必然性和分散性:人生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不可避免,但除遭遇特大灾害外,一般不会出现大量标的同时发生保险事故。2、人身保险面临风险的客观性和变动性:风险费率可测:大数法则;人身保险风险随人的年龄增长而不断增加。3、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事先确定,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共同决定了保险金额的高低。104、人身保险不受重复投保的限制,不受代位求偿权原则的限制。5、人身保险具有给付性质:除医疗保险等个别险种外,人身保险不是用补偿原则。(如,若出现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在每一张保险合同中分别得到规定的保险金,而没有最高额的限制)6、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7、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一般是几年甚至几十年。11第二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特征(一)生命风险的特殊性:死亡率(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生命(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与财产保险比较(四)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或一个人的一生。这种长期性的特点使寿险具有特殊性,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12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一)按保险性质分类:•在人寿保险实务中,人们习惯上按保险性质将传统人寿保险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和特种人寿保险,从总体上看,普通寿险一直处于寿险业务的核心地位。•所谓普通人寿保险,是对个人或某个家庭的保险,它保障的是人的生、死等基本风险。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品种主要是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和两全保险等。•所谓特种人寿保险则是指那些在寿险保单条款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作出特殊规定而形成的新险种,主要有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险和次标准体保险等。1、普通型人寿保险(1)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1314(2)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止。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退保金)。终身保险按照缴费方式可分为:(1)普通终身保险,保险费终身分期交付。(2)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其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期满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缴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3)趸缴终身保险,在投保时一次全部缴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缴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15(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的保险形式。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162、特种人身保险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大多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常见的年金保险有养老年金保险和教育年金保险等。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资金,教育年金保险则可以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平安吉星盈瑞年金保险(分红型)30周岁男性,投保8份平安吉星盈瑞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8000元(8份合计80000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8000元。18-50岁可投,期限至88岁。•基本保险利益:•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1周年生存,领取1200元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8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8万元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8万身故保险金外,再给付4万元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18(二)按保险事故不同分类•1、死亡保险:保险金给付条件:死亡;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2、生存保险: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期满或被保险人达到某一年龄是仍然生存;分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3、两全保险19(三)按保险利益分配与否分类•1、分红人寿保险:每个会计年度分红•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①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②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2、不分红人寿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分类•根据被保险人自身的风险程度不同,人寿保险可分为标准体保险和次标准体保险两种。•⑴标准体保险,是指风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人寿保险。•⑵次标准体保险,又称为弱体保险,是指风险程度较高而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除非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商定以特别条件来承保的一种特殊人寿保险形式。21三、新型人寿保险1.万能保险(1)万能保险的含义万能保险的概念最早由国外传入,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也就是说,除了支付某一个最低金额的第一期保险费以后,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支付任何金额的保险费,并且任意提高或降低死亡给付金额,只要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足够支付以后各期的成本和费用就可以了。而且,万能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有一个最低的保证利率,保证了最低的收益率。22(2)万能保费:•万能险保费分为基础保费和追加保费,在扣除相关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用后,进入个人账户,参与保险公司资本运作投资理财。个人账户的资金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投资收益上不封顶、下设最低保障利率。万能险产品的保底利率低的为1.75%,高的达到2.5%。投资收益每月结算,并且按月复利滚动。•万能险之所以称为“万能”,缘于投保者在投保后可根据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确定保障与投资的最佳比例。23(3)万能保险的优势:•①保障功能灵活、多样•平常所说的万能,往往并非单指万能寿险,通常是指保险方案,以往传统险往往功能死板不灵活,而万能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意外险等,可以让投资收益、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于一身,提供了一个人一生仅用一张寿险保单解决保障问题的可能性一张保单多重保障,既能理财,又能治病、养老,还能用作教育基金,极大地方便了客户。客户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调整附加险的保障额度或调整保费而实现不同人生阶段不同的保障需求或理财需求。24•②避免因现金流紧张导致保单负担一些人在买保险时,出于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会倾向于降低保额,就是比实际需要和目前承受能力少买些。在买万能时这种顾虑就不必要了。万能险不同于传统型期交保险,一旦约定了交费方式就不能改变。万能险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量的保费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状况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等于或高于期交保费的保费。只要保单的个人帐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客户甚至可以选择暂时不缴纳保费,保单也不会失效。补交保费也不收滞纳利息。25•③可以因需或因急从保单里取钱保险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中长期投资,无法应付不时之需,往往传统险退保成本较高.万能险在这方面做了很大改进,灵活性大大增强。万能险的个人帐户,每月记息,月月复利。客户可以随时支取个人帐户里的现金,当然前提是那里面有钱。•④保单帐户清晰明了针对客户希望随时掌握保单的保障额度变化、帐户资金流向和收益状况的需求,万能险提供了透明帐户的设计。除按月公布结算利息,收益透明外,保单所提供的风险保障完全按照相应的精算数据扣除费用,保单持有人对保额、费用、收益、支出一目了然。262、变额寿险(终身寿险,亦称投资连结保险)•缴纳的保费固定,但保单的保险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可以变动。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业绩的不同而变化,而某一时刻保单的现金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投资分离账户资产的市场价值。•变额寿险产品除了具有保险的保障功能外,最显著的特点是其通过独立投资账户的投资基金来实现投资功能。•与万能保险不同的是,变额寿险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但是不承诺保底利率,风险由保单所有人承担。客户的保费进入投资账户中,由保险公司或委托基金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运作,投资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但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保单所有人承担,保险人只是负责管理投资账户。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能因投资账户的收益不好而为零。27四、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不可抗辩条款:2年期限内保险人权利内容•宽限期条款:分期支付的保费有30-60天的宽限时间,宽限时间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但要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费。•中止、复效条款:2年内对于中止的合同申请复效,但中止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赔偿。•自杀条款:针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2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可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不足2年自杀的属除外责任。•年龄误告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一般小于保单现金价值的80%)•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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