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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第八章人身保险本章内容提要*人身保险及其类别、特点*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本章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掌握人身保险的类别和特点掌握人寿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及意义掌握人身意外伤害的含义、特点掌握健康保险的特征及若干特别规定能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重点:人寿保险特征及其主要条款健康保险与意外保险的含义、特征难点:对人身保险特征的理解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一、人身保险及类别人身保险(Personalinsurance):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依据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1概述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分类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按投保方式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分红保单不分红保单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以人寿保险为例)(一)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除医疗保险外,无重复保险、超额或不足额保险等问题,也不存在代位追偿)(二)保险期限上的长期性(三)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四)寿险保单的储蓄性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的区别人身保险财产保险1.保险标的不同人的生命和身体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2.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按各人的经济保障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确定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基础确定4.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不同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在投保时要存在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强调在出险时要存在3.合同性质不同约定给付性价值补偿性5.保险期限不同6.风险特性不同相对稳定波动性大7.购买目的不同保障性兼具储蓄性保障性多为长期性多为短期性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2人寿保险一、概念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早产生的险种,也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均衡保费:对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将被保险人应在整个缴费期间所缴纳的保费总额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缴费期的各个年度,使每期保费为同一金额,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变化的保险费。自然保费:按被保险人每年的死亡率不同而收取的保险费。年龄均衡保费自然保费保费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种类人寿保险传统寿险现代寿险死亡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一)传统寿险1、定期寿险(TermLifeIns.)又称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特点:可续保性、可转换性、生命表的选择性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生存死亡规律的统计表。它反映不同性别、同一年龄的人群从零岁起逐年死亡直至全部死亡的生存和死亡状况,是寿险公司计算人身保险费不可缺少的依据。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我国于1992年开始编制《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并在1997年4月1日颁布该生命表结束了我国寿险业过去长期采用日本生命表的历史。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2、终身寿险(WholeLifeIns.)(1)含义: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种类:*普通终身寿险-终身缴费*限期缴费终身寿险-缴费期为某一确定期间*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3、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约定的年龄时仍然活着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它主要是提供养老保障,或为子女提供教育金。4、两全保险(EndowmentIns.)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的保险。死亡给付对象是受益人,期满生存给付对象是被保险人条款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两全保险的特点:1)具有储蓄成分;2)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3)保险费率较高.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现代寿险1、变额寿险-保额随其保费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2、万能寿险-缴费方式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3、变额万能寿险-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而形成的新险种条款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三)年金保险(Annuity)年金:一系列定期支付的货币金额年金保险: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隔一个固定周期,按期给付一定的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为止。查看年金保险条款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三、人寿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1.含义: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付保险金。2.目的: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3.运用:参看最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不丧失价值条款1.含义:又称不可丧失价值条款.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它永远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2.目的:保护投保方的利益。此价值常被列在保单上,由投保方任意选择处理方式。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三)宽限期条款1.含义: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法定的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2.目的:方便投保人,防止合同轻易失效。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四)复效条款1.含义:对于中止、失效的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我国保险法规定:中止期限为2年。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2、保单复效条件(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如健康状况、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其他保险等。(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扣除应分配的红利。(3)必须归还所有保单质押贷款.(4)不曾退保或把保单转换为定期寿险.(5)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五)年龄误报条款含义: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一旦被发现,保险人有权按其实际年龄调整保险费或保险金额。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举例王某在36岁时投保了10000元的终身寿险,但在其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时,保险人发现他将年龄误报为35岁。假设36岁与35岁的年缴保费分别为320元和300元,则保险人应给付:实缴保费/应缴保费×保额300/320×10000=9375(元)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六)自杀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合同订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也无权解除保险合同。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七)保单转让条款人寿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单的转让,非经书面通知保险人,不发生效力。注意:人寿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1保单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与批单转让2协议转让又分为绝对转让与抵押转让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八)合同构成条款或完整合同条款该条款对构成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合同的文件加以定义。该条款规定,整个保险合同由保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其他约定共同构成。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九)犹豫期或免费观望期条款该条款允许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的一个约定期限(通常为10天)内检查保险单;在该期间内投保人可以撤销保险合同,并如数收回已交保费。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四、人寿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一)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保单持有人无须提供新的可保性证据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购买一份一定额度与原来同样的保险。(二)免缴保费条款在保费缴付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即可免缴剩余的保费。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三)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当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与主险保单保额一样的额外保障。意外死亡给付条款的除外情形:(四)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附加在终身寿险上为配偶及子女提供寿险保障。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五)生活费用调整条款该条款规定,保单保额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而自动增加。(六)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条款受益人指定:1签发保单时的保险利益要求;2第一顺位受益人与次顺位收益人;3无幸存受益人;4指定受益人的明确性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七)提前给付条款又称生前给付附加险。该条款允许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一致)在一定条件下领取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险金,以满足自身的医疗或生活费用。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3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ins.):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理解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1、意外指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造成意外伤害必然有意外事故的发生。意外事故是指:外来原因造成的、突然的、意外发生的事故(身体以外)(瞬间发生)(事先无法预见、非故意)例如:爆炸、倒塌、淹溺、坠跌、烫伤、车船飞机失事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2、伤害构成伤害事件必须有三个要素:a.致害物-造成伤害的物体或事物。强调是外来的b.侵害对象-致害物所侵害的客体。强调是人的身体c.侵害事实-致害物以一定发生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一般包括:碰撞、坠落、坍塌、灼烫、中毒、掩埋、倾覆等。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三层含义1.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残疾。3.意外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伤亡之间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1、不可保意外伤害-犯罪活动中;寻衅斗殴中;酗酒、吸毒后;自杀行为所造成的意外伤害2、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战争;从事登山、滑雪、赛车等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核辐射;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意外伤害3、一般可保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此类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而与其年龄、性别无直接关系2、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可投保,不需体检3、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承担赔付责任,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4、有责任期限的规定。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常规定为90天或180天。5、给付方式死亡-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残疾-按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给付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构成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残疾包括:人体组织的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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