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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咨询文献综述一.暂估价的概述1.暂估价的基本含义(1)暂估价概念的界定因设计深度不足,工期要求紧张等情形而暂定某些专业服务或材料的价格,以利于承包人进行组价投标,这是各国际专业学会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1]。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第2.0.7款对暂估价的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该条文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2]。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2)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根据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第2.0.6款对暂列金额的规定,可以看出,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的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且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个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的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因此,将从三个角度区分两者:1)从发生的可能性区分:暂估价是必然要发生的,而暂列金额是“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2)从价格形式区分:暂列金额是“一笔款项”,而暂估价有可能是“一笔款项”,也有可能是“单价”;3)从合同价款的表现形式区分:暂列金额是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而暂估价有可能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也有可能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3]。2.暂估价的分类“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其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暂估价,其中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一般是指材料(设备)含采购保管费、损耗及运输费的价格;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暂估价应列出明细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不应计入工程量清单中,更不应作为暂估价。工程实践中,为解决设备安装工程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作界面交接,常将设备的安装工程费用作为暂估价,计入工程量清单。3.暂估价的特点暂估价的特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4][5]:(1)不可竞争性招标报价中,投标方不能自行变更暂估价,其价格形成只是暂定的,属于非竞争性报价部分,投标人对暂估价材料(设备)报价低于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或擅自修改专业工程暂估价,将作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2)施工时实行“甲控乙购”发包人参与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分包的采购,对暂估价材料(设备)既控制质量,又控制价格。对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全程监督。(3)结算时价格按实调整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或专业工程应根据实际采购价格与暂估价的差额进行调整,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业主驻现场代表签证,遵照合同约定调整结算价款。(4)风险转移性暂估价按实调整实质上无形中使承包人的风险转向发包人,且暂估价占总价比重越大风险转移越多。二、暂估价设立的目的(优势)关于设立暂估价的优势,吴文良[4]指出,暂估价的设立为招标时有些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报价提供了可能,有利于投标人的报价;其次,设立暂估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单位恶意不平衡报价,故意压低材料和发包人可能要单独分包工程的价格,以低价谋取中标,施工时设法变更以达到高价结算目的的现象,有利于控制结算超支;再者,暂估价采购因甲方控制、按实结算的特点,为工程变更特别是材料(设备)的变更带来了便利。三、暂估价在工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暂估价在工程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宿辉[1]从操作程序及工程实践两个层面探讨了暂估价项目模式在实践中的缺陷;张晓平[5]从项目管理及跟踪审计的工程实践中指出暂估价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争议;吴文良[4]从暂估价不可竞争的视角下分析了暂估价存在的问题。综合上述,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暂估价占总价的比例过高,导致工程招标时投标报价的竞争范围缩小。(2)对于暂估价的管理缺少统一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对暂估价的理解不一致,加之招标文件没有专门的约定,从而造成纠纷。(3)“共同招标”的组织存在操作层面的缺陷。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步委27号令)第5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7款明确指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但工程实践中,“共同招标”的组织存在一定程度上操作性的缺陷,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经济目标,对于达到强制招标规模的暂估价项目,不宜由业主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从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的角度,招标人更加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的专业承包人: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更关注所提供产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因素,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暂估价模式在实践中的缺陷。(4)发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的共同招标人将专业工程“分包”与“指定分包”在实践层面中产生混乱。在国际上一些采用了暂估价项目价格模式的合同条件中,此类工程一般都是由指定分包商来完成。近年来,随着我国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和专业化水平的显著提高,业主将项目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如基础、消防、门窗安装等工作单独发包已经成为普遍做法,但一直以来对于专业承包人合同角色的定位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我国的建设法规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禁止发包人直接为总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也没有关于“指定分包商”的定义。因此,在没有从制度层面构建指定分包模式的情况下,要求业主作为暂估价项目的共同招标人将专业工程分包从而产生一定程度的混乱。承包商要为整个工程的工期和质量负责,强迫承包商雇佣指定分包商会与“指定分包”的思想相违背[6]。四、暂估价咨询的界定基于此,将暂估价咨询界定为咨询单位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如何更好的帮助业主对涉及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进行价格估定、确定实际工程中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准确价格及做出适当的调整,并从业主角度对确认暂估价供应商、确定暂估价实际支出的方式做出科学的指导,以此作为工程实践中支付与结算的基础。1宿辉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3魏玉才,周云4吴文良5张晓平6张水波,何伯森.FIDIC新版合同条件导读与解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本文标题:暂估价咨询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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