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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1)WPS2001011保险市场国际化与保险监管体制的完善裴光保险业是国际金融服务市场中较大的服务行业之一。1992年在全球金融市场还不够开放的条件下,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对外出口的保险服务就约达530亿美元。由于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宏观政策上的特殊影响,发展中国家在保险市场开放上采取慎重态度。这些国家处于经济迅速发展阶段,保险市场潜力很大,但本国保险业比较落后,缺乏竞争力,若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无限制进入本国市场,其幼稚的保险业将受到严重冲击。而以美欧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是保险服务的主要出口国。这些国家为了给其本国跨国公司争取国民待遇和经营权,对发展中国家施以高压政策,要求发展中取消对保险市场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在长达八年谈判中,经过多次协商,有些发展中对外国金融机构放宽了许可条件,有些发展中国家对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形式进入本国市场均给予更高程度的保障,有些国家则取消或放宽外国机构的董事会成员的国籍或居留地要求。但是,美国仍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关于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不够充分,宣布退出谈判。于是,1995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的120个成员达成了没有美国参加的金融服务协议。1997年初,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谈判在日内瓦重新开始,参加谈判的共有世界贸易组织的70个成员国,参加者代表了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在谈判中美国凭借其经济实力,作出了对本国的金融服务市场积极开放的态度,并以此为条件,要求其他成员国作出相应的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包括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先后修改了早先做出的承诺。在谈判正式开始以后,东南亚发生了金融危机,并涉及到了经济发达的日本,对全世界的股市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与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成员国对自己的金融市场采取了某种保护性措施。这次谈判直至12月13日凌晨结束,并承诺全球服务协议1999年开始生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规定了服务贸易应包括的四种形式,即:(1)跨境贸易,即无需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移动就可实现的贸易;(2)境外消费(消费者移动),指某项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境内为进入其国境的外国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3)商业存在,指贸易成员在其他成员获准的商业存在,向其他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是要求这种“商业存在”必须是暂时的、临时的和有明确目的的;(4)自然人移动,指自然人到别国境内服务。当服务贸易的这一定义被用于保险服务贸易时,自然人移动和消费适用是很有限的,自然人移动往往只涉及保险的辅助性业务,如中介人、咨询、统计等以及跨国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的流动,消费者移动则往往只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而跨境贸易是较普遍存在的形式,至于商业存在由于在起草服务贸易总协定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对于把投资和贸易严格区分的强烈要求,故而只采用了“商业存在”这一概念,既不是在另一国境内开放了公司和分公司的投资行为,而只是短暂的商业存在,一些人将以投资的方式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1)WPS2001012提供的服务称为“商业设置”,以区别于“商业存在”,但一方面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服务贸易减让谈判和谈判成果的实施中“商业存在”越来越接近实际意义上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又由于大量的对于保险业的市场准入设置的限制和壁垒与投资行为有关,因此我们仍采用“商业存在”这一概念来包含投资行为与保险其他几种贸易方式一起进行分析。保险服务并不是一个很新的事物,事实上在大量的商业贸易中,早已有保险服务的影子。如在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运输险;在FOB价格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在办理保险时如果选择的不是本国的保险人,则就成为了保险服务的“跨境贸易”。随着各国可保风险增多和复杂化、国际性风险的出现,保险业国际化的趋势也在进一步加强,再保险领域则一直就属于国际性的业务,而且很少受到什么规则的管制,因而再保险的企业集团在保险业的国际化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保险业的国际经纪人同样也是如此。保险经纪人通过在全世界建立广泛的服务网络为跨国工商企业提供诸如风险管理意见、当地市场状况以及处理索赔等方面的服务。经纪人的这一服务不仅有助于跨国工商企业,也同样有助于更为复杂的再保险网络的建立。与此同时,一些大型的公司企业正试图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即自保公司,通过这些公司可以满足本企业的一部分保险需求。然而这些保险公司一般都设在离岸金融中心,不允许参与经营所在国的国内保险业务。为跨国公司提供保险服务时,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没有意识到,建立海外业务网的重要性。但目前由于采取了多样化国际经营战略,加之各国逐渐放松了对金融市场的管制,则在保险业和金融业之间将会出现更为激烈的竞争。但保险公司进行国际经营的原因不是为了和经纪人或是国际再保险人展开竞争,而是由于:(1)很多跨国公司希望能由其本国的保险人为之提供服务;(2)保险公司想通过在国际展业来进一步分散其经营风险;(3)保险公司想在新开辟的市场获得更高的利润。保险公司的销售部门和保险业务部门都要求雇员成分当地化,而这在财产险和责任险中尤为明显,因为象风险管理这类工作就必须有熟悉当地市场的人员担任。另一方面,象公司的再保险和投资活动这类远跨离服务的提供有赖于电信技术的进步,以便能和本国公司的业务部门取得联系。尽管电信技术进步的确很快,但在保险服务的消费国保持一定规模的企业形式或称“商业存在”仍有利于公司竞争地位的巩固。保险市场壁垒根据1993年12月15日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1997年12月12日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WTO所有成员国必须不可反悔地遵守以下几项规定:1.市场准入的规定。即所有成员国必须永久性地、无歧视地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取消对跨国境服务的一切限制,并允许外资在投资项目中的控股比例超过50%;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1)WPS20010132.国民待遇的规定。即应允许外国公司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方面享有与本国公司同等的待遇和权利;3.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即一个成员国对任何第三国公民或法人提供的一切特权、优惠或豁免待遇,也应向其他成员国无条件提供;4.透明度的规定。即“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WTO成员国如有新的规定或修改意见而严重影响WTO有关服务贸易的特定义务,应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虽然各国对上述条件进行了承诺,但是各国仍然在想法设法保护本国保险公司,以维护本国保险安全,仍至金融安全。从目前看,各国对保险业设置的壁垒可分为两种:直接壁垒和间接壁垒。直接壁垒是指禁止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开展保险业务,而间接壁垒是指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经营保险业务,但对其采取低于本国保险公司的歧视性待遇。当然还有其他分类方法,但这里仅就以上两种做一介绍。一、对保险服务的直接壁垒(一)与保险服务“跨境贸易”有关的直接壁垒直接壁垒主要与各国的“承保范围当地化”的要求相关,要求有关的保险范围必须在本国承保。如很多国家规定国际货物交易中的运输保险须在本国投保,或规定对进口商品的运输保险在进口国投保,而对出口商品的运输保险应在出口国投保,这实际上排斥了外国保险人承保此类业务的可能。这可能会造成在某些国家间的双重承保,对货物流通也很不利。这方面最严重的限制,就是一国政府不允许对其出口产品的保险业务由未获许可的外国保险人经营。此外还有一种形式属于此种壁垒,即各国政府处于外汇管制的需要,禁止本国企业向国外保险公司投保以防止外汇外流。(二)与保险业“境外消费”有关的直接壁垒这方面有的国家对强制保险规定只允许在本国或某些一体化组织成员国内承保。既不允许进行相应保险服务的境外消费或域外消费,具体到各类保险服务有关的直接壁垒有:1、直接保险的壁垒。很多国家都规定,向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雇员损害保险、养老金保险、事故和医疗保险这类强制性保险只能在本国投保,不允许进行境外消费;或只允许国外公司以商业存在方式而非境外承保方式提供这类服务;或对于有关险种业务的境外消费规定要事先获得批准;有的还规定只有在国内保险公司不提供相应业务时,或保险标的所有者不是本国人时才允许境外消费。2、再保险(包括转分保)的壁垒。境外消费是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但各国往往对此规定比较限制,即国内的分保只允许部分地由外国再保险人拥有;或规定国内无法分保的业务才可向境外分保,以及规定接受分保的外国再保险人应满足一定的偿付能力和信誉方面的要求等。3、保险中介和辅助服务的壁垒。有的国家规定不允许以境外消费的方式由外国保险中介人或辅助服务提供者为本国公民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也有的国家允许以此种方式提供服务,但规定外国的这类服务者应满足一定的要求,以保障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如规定外国代理人在提供服务时不得为未注册的保险代理人代理业务。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1)WPS2001014(三)与保险业的“商业设置/商业存在”有关的直接壁垒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措施就是对保险会业所有权的当地化要求。很多国家都要求保险公司如设置在本国、则其大部分股份或全部股份或所有权应收本国公民所有。(四)与保险业“自由人移动”有关的直接壁垒(1)直接保险和再保险。这方面主要是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专家的国际要求,或本国公民、或是某一体化成员国公民;外籍的经理、专家的临时入境要得到东道国的许可。(2)保险中介和辅助服务。主要是规定对以自然人方式存在的保险中介和辅助服务提供者不签发相应的执照;或规定如允许进入则要有本国公司做保证人。二保险服务贸易的间接壁垒(一)跨境贸易和境外消费壁垒有关的间接壁垒主要是一些外汇方面的措施,如外汇管制罚金和惩罚性的税收,用以惩罚那些向国外购买保险、再保险的消费者、或是提供这些服务的国外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这种措施类似货物贸易中关税壁垒。(二)商业设置和商业存在的壁垒1、严格限制外资保险进入市场。比如很多国家采用经营许可制,对外国保险公司的有关开业申请上报财政部、贸易部或保险监管机关,获得批准后方得开业。在审批经营范围时,往往作出各种限制性规定,只准经营某些险种,而另一些险种则只允许国内公司经营。2、采用提高外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的措施。主要有歧视性税收、偿付能力指标主要指批准和资本当地化要求等。(3)其他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保险行业本身形成的强大力量对外来企业形成了排挤,象德国、瑞士、英国等国家已形成了强大保险经营集团,国外公司很难介入,德国的各保险公司往往相互持股联成一体,加强了这一趋势。3、自然人移动壁垒这方面的主要壁垒是要求对外国保险企业高级雇员、董事等应常驻本国;或是只对特定的保险中介人发放营业执照或是收取较高的执照费。三、实施保险服务壁垒的原因对保险服务的提供采用了几种方式,各国都设有各种壁垒,其目的不外乎于:(一)、由于保险与金融业务一样,具有广泛的外部经济效益,不仅为社会再生产提供保障功能,而且通过收取保费形成巨额保险基金,以投资形式重新流回再生产领域,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包括很多发达国家都倾向在这方面控制,包括对待外来的保险公司;(二)、保护本国正处于起步和成长期或是与发达国家大型保险企业相比竞争力低下的保险业,使民族保险业不致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而造成更落后的局面;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三)、保护国内消费者利益,加强对国外保险公司兼管,从而保证本国消费者利益;(四)、加强对国外保险公司的监管,从而保障本国消费者免受外国保险公司的不公平待遇;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1)WPS2001015(五)、便于实施一定的国内经济政策或是加强管理,但严格来讲,如果政府采用对本国企业和对外国企业不同的规章制度是出于其实现国内经济目标的考虑的话,这不能被认为是壁垒,例如政府为了保护保险服务的购买者而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计,而在外国注册的保险公司的财务很难审计,所以政府便规定此保险公司必须在当地银行有一定数额的存款以
本文标题:保险市场国际化与保险监管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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