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浅谈金融危机形势下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浅谈金融危机形势下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强,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相当数量的失业农民工滞留城市或返乡就业,从而引发劳资、债务等纠纷不断增加,尤其是07年底以来,我市部分企业因拖欠职工劳动工资,引起群体性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频发,已成为当前劳资关系中的一个非常不和谐的因素,也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一、金融危机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现状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合法权益受到各种各样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维权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呈现多样性的特点。近3年湖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市法律援助中心2007年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374件、涉及农民及农民工645人;2008年696件、涉及农民及农民工1330人;2009年上半年640件、涉及农民及农民工1123人。这几年中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320起,其中群体性案件69起,涉及人数1755人,拖欠工资总额达1800万余元。尤其是08年底到今年上半年,此类案件呈急速上升趋势。二、受案背景和法律评价企业拖欠工资案并非个别、偶然现象,它有着深层次的社会背景。在部分私营企业(主要是制造业)或者建筑行业工作的劳动者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由于大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职业教育及劳动技能培训,加之他们中的有些人与企业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要承担的《劳动法》上的责任都知之甚少。有的即使签了合同,企业也往往利用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者急于找工作的社会心理,通过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霸王条款”故意规避或减轻自己在法律上应尽的责任,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缴社会保险成了企业压缩经营成本屡试不爽的“经营策略”。部分私营企业主,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企业运作困难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形,为规避上门逼债的烦恼,往往采取转移财产、回笼资金后逃逸了事的办法,使大批企业职工工资失去着落。拖欠职工工资让这些劳动者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保障,他们最直观想到的救济就是找政府,找信访部门,但此类企业欠薪案件一般无法直接通过行政手段彻底解决,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因而,法律援助中心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企业拖欠群体性职工工资法律援助案件的增多,既是一件幸事更是一件不幸事。一方面,说明劳动者法治意识在增强。20多年来的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已使“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深入人心。政府行政和企业管理,已经面临着一个法治化要求前所未有的相对人环境。社会各主体在改造客观环境的同时自身得以改造,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折射出法人依法办事尚任重道远。企业发生经营不善、负债严重的态势就嫁祸于职工的做法,为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任意削减自身劳动法律责任的做法,一逃了之把矛盾推向社会的做法,说明我们的少数企业主对法律意识和基本良知的淡薄;同时,“积矛盾必成案”现象,也反映出我们日常的行政监管不够到位。违法的东西没有管住,基于违法的东西而得的利益就更难管。拆迁工作中遇到的大量的无证房要求得到征收补偿的信号,已从另一个角度启示我们行政监管工作绝不能松懈。在劳动领域,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保障都成了问题,可想而知,劳动时间规定和休假的保障、劳动保护的规定等等,如果放任不管,要让这些企业依法执行到位,阻力就会更大。另外,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又普遍较高,使得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也面临困难。三、建议及对策劳动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劳动合同的核心目的。劳动工资的权益维护是维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严肃性的突出环节,是维护基本人权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均应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一)切实抓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法律制度教育,把合理支付工资、保护职工权益作为企业和企业主诚信守法的最基本要求。定时发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使企业和职工做到心中有数,增强企业特别是职工的自身维权意识。法制教育要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机制,不能仅仅停留在政府推动型上,要让它成为企业塑造自身价值的一种追求。提倡企业不仅要开展劳动竞赛,更应当开展诚信守法竞赛,并以此作为各级各类对用人单位评优评先的前提条件。对那些长期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要抓住典型案例进行披露和通报,作反面教材宣传。劳资关系一定要形成一种健康和谐的局面,绝不能造成违法者因潜规则得利,诚信守法者反倒被边缘化的社会氛围。(二)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共管机制。法律援助虽然能满足个案中当事人的诉求,但无法改变发案的源头,因为从根本上讲,司法救济属于事后救济。“无案不得司法”,通过司法途径改善劳资关系有其局限性,而且确切地说,它只解决诉求问题,并不一定能改善关系。因此,减少企业拖欠行为,造就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行政、建设行政、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应该严格依法进行经常性管理,充分发挥监察大队的职能作用,提高行政效率,遏制拖欠行为于萌芽状态。要严格审核把住建筑企业准入关,严肃查处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具有无故克扣、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办理工商执照年审时要有限制措施。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果断依法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的作用,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出现的劳动违法行为,要向用人单位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切实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各级信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劳动监管部门反馈信息,通过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未成大案阶段。(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舆论是重要的监督力量,对于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鼓励媒体大胆曝光,揭露各种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曝光,对企业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让逃避社会责任不愿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的个人接受舆论的监督,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四)法律援助机构应放宽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核条件,扩大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一是将经济困难标准线从最低生活保障线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线。二是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对农民工免予经济条件审查的范围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援助事项扩大到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三是对农民工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及时提供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或即将超过诉讼、仲裁时效的案件,采取先受理、后补齐证明材料的办法特事特办。四是对农民工群体性案件,采取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优先指派的办法急事急办,确保农民工维权效益和质量。(五)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已经基本完善的“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体系,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受益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专职服务人员分片担任基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员,协调、指导、解决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遇到的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扎根基层,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提供良好的保障。(六)建立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探索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站,培训并委托办事机构的人员,向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和指导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搜集家乡农民工维权信息,及时与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沟通情况。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对根据规定应当由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可以在了解申请人身份、经济困难状况、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及时向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等等。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面对农民弱势的客观现实,把法律援助的触角伸向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及时引导,使他们可以直接体会到法律援助的温暖,直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起到为政府分忧,为人民解困的作用,这对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援助咨询比较研究从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援助咨询是律师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方式之一,〔1〕特别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援助咨询计划、明确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标准,开通全国性或者地区性法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律援助咨询热线、网络系统,充分发挥签约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咨询中心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士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便捷、优质、均衡化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而我国,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法律援助咨询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为此,笔者试对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咨询作简单分析讨论,以期对我国法律援助咨询发展有所借鉴和帮助。一、各国和地区关于法律援助咨询的立法例国外法律援助立法均将法律援助咨询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如英格兰和威尔士《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规定,“社区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有关法律、法律制度及如何获得法律服务的一般信息,针对当事人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就如何预防、解决法律权利义务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帮助等”。爱尔兰《1995年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咨询是指由法律援助委员会专职事务律师或者由法律援助委员会聘请的私人事务律师、大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口头或者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法》规定,“律师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维护该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加拿大《BC省法律服务协会法》和《1998年安省法律援助法》则规定,法律援助当局可以“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援助咨询、信息工具包、自助手册,帮助当事人准备法律文书等,以帮助当事人开展自助代理服务。”在这些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主管机构还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类似方式,对法律援助咨询主体、咨询形式、咨询对象、咨询质量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阐释。二、法律援助咨询与其他法律援助服务之间的联系(一)法律援助咨询与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之间的关系。从立法来看,法律援助咨询看似没有法律代理、法律辩护规定得严格,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援助咨询可以说是代理、刑事辩护、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这就相当于医院门诊服务和住院、手术等医疗服务之间的关系。通常,病人到医院看病,挂号后要到相应门诊室与医生会面,医生通过“望闻问切”,详细询问病人情况,必要时还要辅之以现代化检查手段,才能查明病人病情,制作诊断书,确定下一步诊疗方案等。法律援助咨询也是这样,当事人见到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后,只有通过双方认真交流,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才能掌握当事人所遇法律问题的基本情况,出具正确的法律意见,确定下一步行动方案,比如,是否需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要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服务,制作代理书或者辩护书,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
本文标题:浅谈金融危机形势下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178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