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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案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黄辉Tel:0791-86243071Email:huanghui54@163.com目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执法对象问题执法依据问题执法程序问题执法证据问题第一节执法对象问题(一)船舶是否是处罚对象(第16页)案例1:2007年4月17日,在京杭运河某航段,市地方海事处对某船舶进行检查,发现该船舶的签证印章涉嫌造假,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并确认印章系伪造。地方海事处认定该船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对船舶处1万元的罚款。2007年7月2日,船舶所有人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方海事处撤销其处罚决定。秦某认为,船舶只是一个物体,它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与《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市地方海事处认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了处罚对象为船舶,船舶既是一个特定的场所,也是一个拟人化的其他组织,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是海事管理的一贯做法。一审裁决调解结案。案例分析:船舶是否是处罚对象?法条链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1法条延伸:《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二)处罚个人还是处罚经营业户(第3页)案例2:2006年12月16日,仲某驾驶一台危货车辆,满载货物前往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途径107国道某收费站时,运管人员上前检查,发现车辆实际长度为9.6米,而该车营运证载明的长度为10.4米,经营业户为江苏省某仓储运输有限公司,运管人员认为车辆明显改装。经调查取证,运管所认定仲某系挂靠车辆,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对仲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仲某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处罚对象只能是企业,处罚对象认定错误。运管所认为:仲某系挂靠在江苏省某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是违法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处罚对象认定无误。法院判决运管所败诉。案例分析:该案中处罚对象是仲某还是企业?法条延伸:《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条链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处罚车主还是驾驶员(第10页)案例3:2000年3月6日,驾驶员戴某驾驶顾某的夏利轿车,从火车站广场载客1人至某公路路口,收取乘客车费6元。因该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被运管所当场查获,并对车主顾某作出处罚决定。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运管所胜诉,维持了处罚决定。顾某仍不服,继续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运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即违法行为人。运管所查明驾驶员戴某违法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所以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戴某。顾某是车主,但顾某不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没有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和故意。所以,运管所的处罚决定属处罚主体错误。案例分析:该案中处罚对象是驾驶员还是车主?法条链接:《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4:李某雇佣刘某开车,每月开工资3000元。一日,李某接到黄牛电话,称有一批村民要前往某地打工,运费1500元,由黄牛向李某直接支付运费。李某派刘某前往。刘某驾驶车辆接到村民,行驶至某公路收费站时,被运管人员查获。案例分析:该案中处罚对象是驾驶员还是车主?(四)处罚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案例5:2012年4月17日,某市自来水公司的建设部经理周某等未经路政大队批准,组织施工队在某高速公路某段3111KM处西幅公路用地范围内破坏铁丝网隔离栏,挖掘边沟,路政大队当场查获。案例分析:该案中处罚对象是周某还是自来水公司?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23处罚对象认定原则行为人原则法定原则主客观统一原则注意调查取证。第二节执法依据问题(一)行政越权问题(第31页)案例6:2002年,四川省某县人民政府决定,以招投标方式将30辆出租车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有偿出让,由县交通局具体实施。2003年1月1日,某县运业有限公司中标,获得该县30辆出租车6年期限的经营权。县交通局和县物价局为规范出租车综合服务收费行为(份子钱),出台文件规定,由运业有限公司制定方案,报交通局和物价局批准。运业有限公司测算出出租车的月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后,递交了请示报告,交通局和物价局于2003年1月29日批复了该标准。同时,批复中还明确:1.由于车辆购置全价及资金利息已由承包人按月分期支付,出租车经营权6年期满后,由你公司将出租车移交承包人所有,发生过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向你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安全服务保证金不计利息,但车辆抵押金须按实际贷款利率计息,其本息一并作为车辆抵押金。运业有限公司对该批复有异议,将县交通局和县物价局告上法庭。运业有限公司认为,车辆处分权和保证金、抵押金的问题是企业的民事权利,县交通局和物价局无权干涉。批复中的内容属超越职权行为,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县交通局和物价局认为,其依法享有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的行政管理权,没有超越行政职权,也没有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法院审判结果是,撤销二被告的批复文件,由二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车辆处分权和保证金、抵押金的问题是否属于交通局的职权范围?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行政不作为问题(第44页)案例7:新浦公路某段宽13米,为县级普通公路,道路未划分车道。2002年9月底,该路段被放置了一大堆大石头,影响公路通行。10月1日,路政大队路巡时发现了这堆石头,随即将石头从公路两边向中间收拢,清理出两条车道(意在分道行驶),并通知排障公司清障,但排障公司一直没有出动。10月3日凌晨,胥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不小心撞向石堆,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排障公司才及时将石堆清除。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死者胥某承担。2003年4月9日,死者家属以路政大队不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死者家属认为,路政大队存在行政不作为,未及时清除路障,保证公路畅通,才导致胥某死亡。路政大队认为:1.路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护路产路权,处理侵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而维护路面安全畅通的职责应由路政和交警部门共同承担;2.路政大队积极履行了路巡职责,发现路面石堆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并通知排障公司将石堆清除,而石堆没有及时清除,责任主要在排障公司;3.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死者胥某承担,与路政大队无关。一审结果是,确认路政大队行政不作为。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案例分析:1.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体承担公路行政管理职责?法条链接:《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1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2案例分析:2.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体承担路巡职责?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案例分析:3.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体承担公路排障职责?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案例8:2012年10月20日上午,周某驾驶摩托车从石门县某镇回家,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为躲避路上的一堆砂石,撞倒了正在赶路的郑某,该路段的砂石系夏某于事发前半小时许堆放的。郑某的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因伤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72万元。因此,郑某诉至石门县法院要求处理。石门县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周某驾驶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遇前方砂堆时采取措施不力,对在道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郑某未进行有效避让以致引发事故,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事故责任。……夏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所堆放的砂堆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来看,应承担10%的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事发公路路段的管理者,对公路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对夏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所堆放的砂堆并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清理、防护与警示义务,也未举证证明责任免除情形,故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在本案中亦承担10%的责任。案例分析:路政管理机构的排障职责是否无限履行?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一事不再罚(款)问题案例9:2006年6月2日,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公司货车往淄博市运石子。当日凌晨,车行至国道308线时,山东省高唐县公路局以超限运输为由,当场对王某罚款500元。王某缴纳罚款后未卸载超限货物,车辆交由该车的另一司机黄某驾驶,继续前行。当日早上8时,当车行至章丘市境内时,被章丘市交通局查处。章丘市交通局认为该车辆超限运输101%,对58吨超限货物进行了卸载,同日对黄某罚款1万元。黄某缴纳罚款后,于8月23日以章丘市交通局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2006年10月27日,章丘市交通局以处罚对象不当为由,自行撤销了对司机黄某的处罚决定。与此同时,向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召开了听证会,于11月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以章丘市交通局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章丘市交通局的处罚决定。案例分析:1.该案处罚对象是谁?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分析:2.该案是否符合“一事不再罚”的情形?法条链接:《行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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