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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参加初级销售人员在职研修培训保险法及案例解析目录一、保险法概述二、保险合同三、保险索赔与理赔四、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五、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调整的对象与效力范围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请您回答我国保险法有哪两部分构成?这两部分分别包括哪些内容?我国保险法是何时颁布、何时实施的?新修订《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我国保险法有哪两部分构成?这两部分分别包括哪些内容?我国保险法构成的两大部分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凡是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均属保险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保险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保险业经营与管理;保险代理与保险经纪方面的法律规定;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及保险经营规则等方面的规定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2002年,《保险法》第一次修订2009年,《保险法》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保险法是何时颁布、何时实施的?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完善商业保险基本行为和国家保险监督制度的主体框架为保险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法律保障体现了国家大了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调整,以便为解决一有问题提供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新修订《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二)保险法调整的对象与效力范围1.保险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国家与保险企业的关系调整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调整保险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的关系2.保险法的效力范围案例讨论-境内投保境外出现能否拒赔基本案情:2007年11月25日,杨某与某寿险公司订立了两份保险合同,一份为意外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万元;另一份为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均为1年。2008年2月11日晚,杨某驾车送货至哈萨克斯坦境内琼切内克地段时,因天黑路滑,与对面驶来的货车相撞,造成杨某右胫排骨中下段骨折。车祸发生后,杨某被紧急送至当地骨折医院救治,住院十余天后被转送到境内医院治疗。出院以后,杨某持相关单据向某寿险公司提出索赔,该寿险公司以《保险法》第三条为由,做出拒赔。杨某及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寿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我国《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案例讨论1、杨某在境内订立了寿险合同,在境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2、在境外发生的事故,不受我国保险法的保护吗?结论与分析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显而易见,这是关于保险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规定,而并非关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地域范围的规定。杨某作为中国公民,与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且受我国保险法的保护。杨某在境外发生保险事故,与在境内发生保险事故,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除非保险条款事先将境外发生事故明确为除外责任,否则不能成为拒赔的理由。(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6个)1.合法原则保险活动合法原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保险活动的内容必须合法,第二,保险活动的程序及履行的手续必须合法。2.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德是指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公共利益则反映的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客观存在的一种价值取向。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如实告知和说明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和体现。(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6个)5.境内投保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6.分业经营原则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案例讨论-收保费自行理赔山东一农民在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基本案情:32岁的李某系某寿险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商,也是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8月4日,该公司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采用私刻保险公司的印章、伪造保险公司保单的方式,与8家单位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共计人民币2736360元,之后采用不上交保费、自行理赔的方式,非法经营补充医疗A型保险业务。2006年12月29日14时许,民警根据保险公司的报案,将李某传唤到案。法院认为,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付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如实坦白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判刑1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案例讨论保险代理商李某擅自经营保险业务被判处非法经营罪,我们应当从中吸取什么教训?为什么要实行保险专营原则?地下保单具有哪四项特征?1.非境内保险公司2.非合法推销人员3.非境内合法保险产品4.非境内承保目录一、保险法概述二、保险合同三、保险索赔与理赔四、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五、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相关事宜(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订立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订立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案例讨论-非生母为孩子买保险,孩子出险后能否获得赔偿基本案情: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随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出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赵某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于是2002年5月,赵某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2003年6月,李某的孩子在游泳是溺水身亡,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讨论讨论:1、本案中,孩子出险后,能不能获得保险赔偿?2、通过本案,应当吸取什么教训?结论与分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扶养关系,因此,赵某不能获得赔偿。本案中,李某虽是孩子父亲,但他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保险利益,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案例讨论-未指定受益人引纠纷,40万元保险金引发婆媳反目基本案情:朱先生在2005年单身是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和30万元意外伤害险,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的是“法定”。2008年11月,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支付了40万元保险金。但此时他已婚,新婚妻子和母亲为这笔40万元的赔偿金闹得反目。案例讨论朱先生的母亲和妻子谁能领取保险金?结论与分析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中,并不存在“法定受益人”这一概念,在受益人栏目填写“法定”的,实质上就是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来继承。由于朱先生的妻子和母亲在遗产继承顺序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人应当平分这40万元的保险金。案例讨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如何处理基本案情林某,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某银行代理,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分红险,趸交保费10000元;保险单指定儿子王小军为身故受益人。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某、丈夫王某、儿子王小军一家三口煤气中毒,2月15日被亲属发现时已全部死亡。2月20日经煤气公司检测和公安机关侦查确认,林某一家系煤气管道阀门老化泄漏而导致死亡。随后亲属们整理林某的遗物时发现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于是亲属们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该理赔。但林某的父母和公公、婆婆却为保险金归属发生了争议。讨论林某的父母、公公、婆婆谁有权领取保险金?为什么?结论与分析本案属于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的情况,因此推定林某和丈夫王某先死亡,受益人儿子王小军后死亡,此保险金应当由王小军的继承人继承,王小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不存在,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均等继承。本案发生于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但按照现在的新《保险法》,处理就应发生变化。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根据这一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首先推定受益人王小军死亡,保险人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林某夫妻属于同一辈分,应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关系,因此,保险金只能作为林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二)保险利益请您回答1.为什么法律上强调保险合同应建立在保险利益的基础上?2.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3.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是什么?答案1.答:为了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2.答: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答: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三)保险合同相关事宜请您回答:1.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2.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有哪些内容?3.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有哪些内容?4.受益人指定或不指定都一样吗?1.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2.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有哪些内容?人身保险合同基于其特殊性,除具有一般保险合同所应具有的条款以外,还具有一些特殊条款,在人身保险实务中,对于下列条款必须加以注意。(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自杀条款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未能按期交费,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内,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为法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予以赔付。(4)中止、复效条款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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