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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生手册浙江大学研究生院2002.111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二、关于成立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三、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条例(试行)四、浙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培养方案五、浙江大学MPA研究生班主任职责六、浙江大学MPA研究生秘书职责七、浙江大学MPA研究生任课教师工作规则八、浙江大学MPA研究生考试工作规则九、浙江大学MPA研究生导师工作规则十、浙江大学MPA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二、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三、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四、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五、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六、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七、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八、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九、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十、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4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十二、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十三、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十四、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明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十五、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十六、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十七、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在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十八、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十九、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二十、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返回5关于成立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浙大发研[2002]80号各校区管委会,各学院,各部,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我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需要、学校决定成立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各工程硕士领域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高校“两课”教师在职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浙江大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全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全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监督专业学位的教育质量,推动专业学位教育与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联系和协作,指导开展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校专业学位教育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本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定期向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作工作汇报。如原成立有相关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性的机构现行取消,其工作职能和事务全部由各对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接替。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校学位办公室。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如下:主任:陈子辰副主任:冯培恩杨树锋委员:贾生华姚先国孙笑侠姒健敏姚耿东张国平卜菁华吴朝晖陈云敏姚善径马建青陈慰浙周煦炎秘书:陈智峰6浙江大学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名单:名称主任委员秘书工商管理贾生华王重鸣姚先国马庆国吴晓波王瑞飞项保华范晓屏宋海青公共管理姚先国陈国权王沛民吴次芳余逊达余潇枫贾生华姚耿东吕校楠法律孙笑侠李龙阮方民章剑生朱孝清童兆洪高洪丁郑志耿李华工程硕士姚善径岑可法陈子辰杨树锋朱大中吴朝晖孙守迁沈晓华夏顺仁陈云敏徐德鸿张君临床医学姒健敏郑树森杜立中杨迪生陈君柱陈智赵正言谢幸张苏展姚玉峰朱永平农业推广张国平赵国平方维焕朱睦元徐建民袁熙贤公共卫生姚耿东陈坤张爱珍朱心强柯雪琴徐立红许正平朱永平建筑学卜菁华王竹后德迁杨秉德华晨李王鸣张三明朱宇恒7口腔医学姒健敏赵士芳章士正陈智赵正言黄荷凤姚克谷志远盛祖立朱永平浙江大学“两课”教师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名单: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万斌马建青吕有志张云德张应杭张国钧陈湘舸王来法张继昌浙江大学各工程硕士领域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名单:名称主任委员秘书机械陈鹰冯培恩陈子辰谭建荣周文文材料姚善径吕淼华孟亮杨辉陈新志陈丰秋方征平金光海动力岑可法严建华骆仲泱周俊虎邱坤赞电气徐德鸿邱家驹何湘宁王微吴国忠电子与通信朱大中王匡张素勤王锐吴祥华控制荣冈宋执环吴俊李卫华计算机技术吴朝晖庄越挺何钦铭汪益民干红华段建平软件庄越挺吴朝晖何钦铭汪益民干红华姚青8建筑与土木陈云敏金伟良徐雷王士兰俞亚南卜菁华杨建军葛盈辉化学姚善径吕淼华孟亮杨辉陈新志陈丰秋方征平金光海生物医学夏顺仁楼正国段会龙叶志前金隐霞地质沈晓华杨树锋陈汉林邹乐君竺国强朱建丽工业设计孙守迁许喜华万昌平彭韧罗仕鉴浙江大学二○○二年九月五日主题词:组织设置通知(打印:杨扬校对:陈智峰)2002年9月13日印发返回9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条例(试行)浙大发研[200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管理,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包括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法律硕士(JM)、公共卫生管理硕士(MPH)、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等。本管理条例适用于高校“两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第三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第四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优秀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第二章新生入学10第五条经本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我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在报到入学时办妥学校规定的交费手续(交费后方可办理报到入学手续)。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各相关学院应将新生入学时间、报到地点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备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做好新生报到工作。第六条新生入学后,须在三个月内接受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进行,在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完成,各学院应及时将复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一)复查内容与要求: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条件或入学手续有舞弊等情况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前置学历复查: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获得本科毕业资格(查验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健康复查:按国家招收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适宜在校学习。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如实向学院提供本人最近的由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单。擅自不参加体检复查者按复查不合格论处。入学手续复查:核查入学手续是否完备,档案是否齐全。缴费复查:根据校计财处提供缴费名单,由学院逐一核查研究生培养费缴纳情况。(二)复查结果处理办法:对复查合格者,由学院在其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确认其研究11生入学资格。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需短期治疗或休养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待遇。患有短期内不能治愈的疾病以及其他项目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由研究生院发文将其退回原工作单位。新生有其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三章注册、考勤、请假第七条在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注册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上报给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专业学位研究生安排在工作单位进行教学、科研和撰写论文等工作期间,可以不在开学时间到校注册,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统一安排注册(每学期一次)。第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完成其它培养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第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因个人事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必须办理好请假手续。请假要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否则作旷课处理。请假时间达每门课总学时1/5以内经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由班主任批准;请假时间占每门课总学时1/5以上1/3以下,经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单留存学院研究生12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每门课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学时数1/3者,不
本文标题:浙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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