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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1、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的业务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组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学习,学习成绩作为对企业年度信誉考核的内容之一。2、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技术负责人、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应当参加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持证上岗。3、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机修工、电工、钣金工、涂漆工应当参加省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持证上岗。4、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考试按照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32号)通知实施。2005年8月1日前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2005年8月1日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的人员不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者采购配件登记制度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制度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扔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有一方有异议,凭此道路管理机关认定书,由司法机关最终裁定。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保证期制度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维修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证保质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维修企业诚信承诺制度1、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实行合同维修,对涉及行车安全,技术性较强和一次维修价格较大的维修项目,应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规范的维修合同。2、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不得超越范围经营,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利用伪劣假冒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和改变国家公布的机动车技术参数,不得占用公共场所维修机动车。不得抛撒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生产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限值。3、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维修企业应统一制作,公示在相应的岗位醒目位置。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单。维修结算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制定,维修企业按照规定内容使用。5、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6、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照省道路运输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企业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备案后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使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将其执行的工时单价标准公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报备格式及内容由省辖市统一制定。7、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垄断经营。8、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生产安全生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学习,全国统一考试。9、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实现计算机管理,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实现信息传递网络化。10、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规定的统计资料。
本文标题: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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