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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教师进修学校郭改琴主要内容一、教育法律概述二、解读相关教育法律条款三、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意识一、教育法律概述权利义务责任内容有资格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可以不做什么可要求他人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承担的后果爱护学生保护自己维护学校宗旨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一)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义务教育法(1986公布,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生效)–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生效)–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1.1生效)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续)(二)有关主要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教育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教育行政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地方法规和规章二、解读相关教育法律条款1、教育法相关内容•我国现行的教育方针是什么?《教育法》第五的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受教育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人身权(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财产权•申诉权2、与教师相关的法律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教育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考核制度•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概括而言教师有如下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为以下七种: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制度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法律责任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费免费均衡收费素质教育校园安全体罚责任八个关键词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一款:对教师不得歧视学生和因材施教的规定。首先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遵循平等对待学生的原则,其次应当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第二款:对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的规定。人格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人生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于加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在学校•要健全安全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加强动态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校园安全对学生安全教育的具体要求•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的集中教育,•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针对地震、洪水或火灾等灾害事故,进行紧急疏散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手段和方法。(一)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对心理异常学生采取的教育措施要慎重并注意观察,做好任课教师之间以及家校之间的沟通工作。(二)建立健全班主任主题教育记录制度(三)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四)教师要学会控制和调整自己的情绪,建立良好的心态。防范学校常见事故的预防三、现代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教育法律法规意识(二)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1.学习倡导爱的教育,转变落后教育方式2.学习课堂控制艺术,运用恰当方法手段3.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的相关知识4.学习他人的成功经验
本文标题:教育政策法规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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