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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苏公消[2012]4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消防支队: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规定通知抄送:省公安厅,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2012年5月29日印发承办人:赵建平校对:叶兴亮-3-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技。
2、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4-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第四条(宏观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第五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检测机构和执业。
3、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省消防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自律-5-管理。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被许可区域内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每名执业人员不少于6平方米,档案室、设备用房各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低于6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4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七)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第七条(申请资料)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6-(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或者期限不少于4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六)检测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证明文件;(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资质申请与受理)省公安厅消防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7-第九条(资质许可决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决定受理的,应当组织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和检测机构规划布局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5、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资质、人员变更)检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换发手续。执业人员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第十一条(资格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三)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申领)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8-(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省公安厅消防局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
6、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复审制度)检测机构资质、执业资格每3年复审1次,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3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第十四条(资质复审)申请资质复审,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二)原资质证书;(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至八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四)3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9-(一)3年内未开展检测工作的;(二)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三)3年内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十五条(资格复审)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二)原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身份证明;(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消防。
7、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3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没有检测工作经历的,不予复审通过。第十六条(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向社会公示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七条(注销)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10-资质、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对检测质量终身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应当设1-2名技术负责人,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及质量监督,并对检测结论作最终审查确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取。
8、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第十九条(承接技术服务)检测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接业务,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检测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方和检测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检测机构与检测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业。-11-第二十条(实施技术服务)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另行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同一委托检测事项,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现场检测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现场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第二十一条(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当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分别由现场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
9、测机构印章。第二十二条(收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收费应当遵守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内部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测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对象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12-质、资格证书;(三)违反检测程序,压减检测内容,降低检测质量;(四)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五)在被许可区域之外或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检测活动,或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活动;(六)恶意串通、垄断经营、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七)转包、分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八)利用检测为委托单位介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维保单位或消防产品;(九)未按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十)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四章日常监。
10、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质量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13-时,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质量进行核查。对未取得资质以及被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销、吊销资质的机构,或者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受理或认可。省公安厅消防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鼓励社会监督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对涉及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或个人,应当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出具虚假文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资质、资格:(一)未实地检测而出具检测报告的;(二)未对检测项目进行实地检测而判定合格的;(三。
本文标题: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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