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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道路交通营运和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用车单位是本企业或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二章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二)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及措施;(三)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道路交通重大事2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五)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和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的利用,并对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负责协调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六)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七)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道路交通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八)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积极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设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九)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出行意识,对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参加道路交通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三章有关部门(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有关部门(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道路交通相关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领域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三)依法对道路交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道路交通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制定道路交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道路交通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道路交通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五)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六)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七)加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驾驶员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公务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3(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二)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督促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第七条公安部门职责(一)负责道路交通(含高速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政府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具体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三)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建议,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工作;(五)负责全省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严把车辆报牌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六)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恶劣天气条件下主要路口的交通巡逻管控;(七)依法查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参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八)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九)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十)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省际、市际客车、旅游车等)、重型货运(含危货)车辆和半挂牵引车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引导和鼓励校车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十一)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总和治理和机动车非法改装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行为;(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营运车辆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客运企业公布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严重违法的运输企业和客运4车辆名单。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一)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督促省际、市际客运车辆和旅游车辆的安全设施设备情况;(二)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公路建设项目概算,落实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经费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实行年度考核;省级讲台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养护定额和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四)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的隐患整治工作;(六)负责营运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省管理中心、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我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引导督促道路交通运输营运企业建立企业动态监控平台,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八)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规定实施培训,负责汽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严把营运驾驶员准入关;(九)负责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一)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二)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内所属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城市公交汽车安全设施配备;(三)负责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城市道路管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鼓励、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五)督促城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概算,按照“三同时”要求有效落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5第十条农业部门职责(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发证,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牌关;(三)负责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第十一条教育部门职责(一)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落实道路交通(主要是指校区道路、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二)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三)建立健全校车档案信息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监督管理,打击各类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非法、违法行为;(四)引导督促学校校车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公司职责(一)确保高速公路道路完好率、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齐全;(二)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提供便利与相关支持,积极配合高速公路交警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施救清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遇有高速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应当执行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理措施,并及时发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四)在高速公路沿线、路口、服务区、停车区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发布路况、气象信息。第十三条水利部门职责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相关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运输车辆信息资料,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各类无牌、无证、报废工程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经济贸易部门职责(一)承担机动车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检查,对严重为归的生产企业,报请国家工信部撤消其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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