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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对策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现状及未来改革的方向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现收现付的养老金体制,而且停留在企业级的现收现。1995年后,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同时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这三个层次构成了我国目前养老保险体制的总体框架。这一体制基本符合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在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防止老年贫困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导致不同人群享受的养老政策不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主要针对城镇职工,而农村养老保障缺失。即使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也主要覆盖了国有企业职工,而对于就业本身就不很稳定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则覆盖面参差不齐。二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空账问题突出,产生了养老金隐性负债问题,致使缴费率居高不下,费用分担不均,进而造成养老保险费拖欠率提高,不利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运行。三是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发展滞后。由于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探讨之中,企业年金的立法、监管、风险控制机制等都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而个人储蓄性保险受居民保险意识等的限制,覆盖人群比较少,作用有限。四是有关养老保险的立法滞后,立法层次比较低,并且缺乏有效的养老保险监管。总之,我国目前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制更多是名义上的和形式上的,再加上制度的不完善,使养老保险体制整体功能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改革与完善。第一,尽快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的空账问题,做实养老基金账户。坚持统账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是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的关键。在目前空账金额巨大的情况下,通过财政手段多方筹集养老金是现实的选择。为此,财政部门应大力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压缩生产性补贴和可以通过市场补偿的事业性支出,逐年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第二,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以解决养老保险体制的公平性问题。主要应通过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来降低参保人员的实际负担,进而刺激非国有企业以及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另一方面,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也是解决其空账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第三,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和商业性养老保险,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制。设计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和商业性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并借助市场力量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和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第四,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加强养老保险监管。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必须立法先行。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等。加强对养老保险的监管,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机构、基金运用与投资加以明确的规范。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促进养老保险的健康稳定发展。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养老基金入股商业银行,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并促进银行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获准投资国资委管辖的中央企业,其中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一个重要对象。2004年6月底,社保基金共出资100亿元,以每股约1.80元的价格入股交通银行,成为仅次于汇丰和财政部的第三大股东。养老基金虽然不能作为战略投资者,但是其投资的特点是规模巨大,投资较为稳定,更为关注长期投资收益。因此,养老基金入股商业银行,在获取自身投资收益的同时,一方面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提高其资本充足率,另一方面,通过有限地参与银行经营,可以改变商业银行股东缺位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运行的安全性,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开展相关的养老保险业务,为实现综合化经营创造有利条件。我国金融业从1995年开始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虽然近年来有所放松,但是分业经营体制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金融监管能力的增强,综合化经营在我国也将成为必然趋势。而商业银行通过开展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业务,不仅可以促进业务领域的拓展,而且可以涉足保险业务,为商业银行实行综合化经营积累有益的经验。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增加银行的经营收入。商业银行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以及企业年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资金归集和支付、存款、资金管理、债券代理、基金相关服务、账户管理以及托管等几大类。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5年8月公布了第一批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其中有多家商业银行入选为企业年金的基金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这为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年金有关业务提供了机遇。可以预见,今后各家商业银行势必将在养老保险基金业务方面展开更为激烈的竞争,从而推动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并进一步增加其经营收入。为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带来了新的机遇。目前,我国破产企业在进行清算时,一般都将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支付置于清偿银行有担保的债务之前,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不完善,破产企业必须对其职工的养老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导致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背负社会保障的义务。在养老基金体制改革后,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问题得到了保障,而不必由破产企业负担。这样,将使商业银行的资产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也给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带来新的机遇。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对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降低储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5万亿元,储蓄率高达46%。如此之高的储蓄额和储蓄率固然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社会结构、家庭观念等因素有关,但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使居民不敢花钱是重要原因,这使居民的“预防性储蓄”居高不下。随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居民对养老等方面的担忧将会逐渐降低,由此导致居民增加目前消费,从而造成“预防性储蓄”下降,这无疑会使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来源减少,对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带来较大的压力。完善商业银行员工养老保险制度,可能会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其员工也面临着养老问题。因此,商业银行也不可避免地要涉足到养老保险改革的浪潮之中。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如果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下调,将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经营成本。但是当商业银行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其经营成本的提高,从而降低其盈利能力。可以说,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也面临着提高经营业绩与养老保险成本的权衡问题。可能会给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带挑战。健全的养老保险体制由于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从而可以激发职工为寻求更高薪酬而择业的动,由此会进一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这必将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新的挑战。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在新形势下,如何能够留住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人才是商业银行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股份制改造进程,引入养老保险基金作为股权投资者。养老保险基金入股商业银行,可以实现“双赢”。为此,国家应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商业银行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以激励养老保险基金对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应努力开拓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业务。商业银行应未雨绸缪,加强有关养老保险改革方面的研究工作,使银行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下,能够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在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过程中创造新型的金融业务,拓展业务领域,提高经营收入。同时,商业银行还应适应未来综合化经营的发展要求,积极设计有关养老保险业务,争取为企业提供年金托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一揽子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型存款业务,增加资金来源。针对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将导致银行存款下降、资金来源减少的可能,商业银行应在巩固现有存款业务的同时,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经验,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可转让定期存单等新型存款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便利和流动性,以吸引更多的存款资金,为其贷款和其他资产业务筹集更多的资金。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在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同时,商业银行也面临着自身员工的养老保险安排问题。这也是银行强化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商业银行应根据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方向,制定银行合理的养老保险计划,尤其是对于经营业绩较好的商业银行,可以率先试行企业年金计划,并将年金计划作为员工薪酬体系的一部分,提高银行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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