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
每年每月——学前阶段:年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2.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3.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实际发生首套贷款利息支出的期间,一经确定扣除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1.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接受教育的本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以下学历教育,可选择父母或本人扣除接受教育本人扣除,取得证书月份一次性预扣3600元1.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100%扣除,或者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50%扣除;有多名子女的家庭,按照子女数量和规定金额标准的乘积计算父母双方共计可享受的扣除金额,并按照上述扣除方法之一进行扣除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1000元(扣除比例100%或者50%或者不扣除)非全日制学历教育400元——3600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名称使用范围和条件享受扣除政策对象扣除标准子女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每个子女1000元(扣除比例100%或者50%或者不扣除)2.纳税人已婚:①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扣除②夫妻双力婚前分别购买,婚后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续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标准的50%扣除。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1.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②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夫妻双方分别进行扣除——2000元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本人2.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注意:1.本表所称父母,是指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2.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3.一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4.纳税人需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在医保目录内——80000元限额内据实,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非独生子女具体分摊金额——赡养老人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1.采取按人数均摊、兄弟姐妹约定分摊以及由其父母指定分摊的方式,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50%(即纳税人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2.纳税人已婚:①纳税人未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并且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1000元(扣除比例100%或者50%或者不扣除)住房租金6.如果当月来不及采集相关信息,可以在年度內以后月份补采信息后补充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7.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8.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9.以上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对纳税所得额的扣除,不是指对税款的扣除10.在办理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问询5.专项附加扣除采用“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自行留存备查。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填报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时需要纳税人出示相关证明资料。1.入学前是指入学的前一月,满3周岁即可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1.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入学当月、寒暑假以及因病和非主观因素保留学籍的休学不中断享受3.在境外或私立学校接受教育、学费减免均不影响扣除4.复读不属于学历教育的范围,学费支出不得享受扣除5.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6.多个子女接受教育的只要是符合标准的都可以扣,没有上限1.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学历(学位)教育扣除金额不累加,同一项学历(学位)教育只能享受一次扣除2.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3.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4.在中国境内接受的继续教育1.一个纳税年内取得多个证书扣除金额不累加2.认可范围参照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4.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证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1.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可以通过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等方式确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超过的不享受扣除以证书上的发证时间为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不得在当年扣除1.当前继续教育起始、结束时间,具体到年月2.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填写需准备的信息享受扣除起止时间子女满3周岁当月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不受影响。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1.子女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2.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子女教育终止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不追溯)至货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超过的不享受扣除1.住房坐落地址(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2.产权证明类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及相应的证书号码或者合同编号。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3.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如果选择“是”,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4.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50%份额扣除的情况5.贷款方式(公积金贷款的/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或者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6.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7.住房贷补充说明1.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2.证书名称、证书编号3.发证机关4.发证(批准)日期2.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3.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3.住员工宿舍的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4.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1.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配偶的父母由配偶(及其兄弟姐妹分摊)扣除,不在纳税人本人扣除范围内3.只要有一人年满60岁即可扣除;赡养2个及以上的老人,也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4.约定或指定分摊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5.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1.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2.纳税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需要单独按人归集计算,不能把多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混合累计3.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4.目前对大病医疗范围没有规定注意:1.本表所称父母,是指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内发生的,未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支出不得扣除1.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2.医药费用总金额: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3.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主要工作城市(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2.租赁住房坐落地址(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小区单元楼门号)3.出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4.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不追溯)至货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超过的不享受扣除1.住房坐落地址(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2.产权证明类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及相应的证书号码或者合同编号。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3.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如果选择“是”,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4.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50%份额扣除的情况5.贷款方式(公积金贷款的/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或者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6.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7.住房贷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扣除有效期止为扣除年度的12月份1.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2.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与纳税人关系(父亲、其他)3.分摊方式: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6.如果当月来不及采集相关信息,可以在年度內以后月份补采信息后补充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7.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8.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10.在办理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问询5.专项附加扣除采用“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自行留存备查。但如果税
本文标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4462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