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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01-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
新闻传播法概论一、新闻传播法规新闻传播法一词,通常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解释。狭义: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以“新闻法”为名称的专门性的法律。广义:指现有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条款。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2)有关新闻传播法衍生的一个问题:要不要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法律?即:要不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主张一:保障新闻自由权利、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反问:谁的权利?主张二:规定新闻媒体应该报道什么、不该报道什么。反问:如何规定?怎样与现有法规协调?主张三:规定新闻媒体的创建与运作。反问:行业特点?二、新闻传播法规的渊源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即新闻传播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主要有法律、判例、习惯和条约等。在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行政规章三、新闻传播法制1、新闻传播法制:是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2、新闻传播法制的类型:(1)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2)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传播案件,即判例法。四、新闻传播法律关系1、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界定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指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1)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它必须具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具备能够享有参加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和承担新闻传播活动义务的资格。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以下几类:新闻传位;社会播媒体;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政府、企事业单团体;公民或自然人。(3)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新闻传播行为和智力成果。五、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8月国民议会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其中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力之一;因而,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人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言论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1、依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1948年12月,《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都有通过一切手段不受国界限制寻求、接受、传达信息及实现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学中被表述为新闻自由。2、依法限制滥用言论出版自由依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主要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事后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自由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限度的。新闻事业及其从业人员在行使新闻自由这项权利时,必须注意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如果滥用新闻自由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则将导致新闻违法行为的发生。由此可见,在我国,《宪法》确立的言论出版自由,有两层内涵:1、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2、言论出版自由权力不可滥用3、新闻传播违法行为的界定新闻传播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其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分为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和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两大类。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又称新闻传播犯罪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刑事法律规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刑事违法行为的基本依据是现行《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认定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的依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范围内的人身关系。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大部分是新闻传播侵权行为,包括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著作权等不法行为。(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二十二条)(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2条)国家对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6条)新闻传播法的基本理念“四权”理念:(1)知晓权(2)隐私权(3)隐匿权(4)更正与答辩权1、公众对权力组织的“知晓权”信息时代公民权利最主要的价值是知情。“媒体的使命,就是帮助公众知情,帮助公众表达……”“大众传媒是知情权、表达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渠道和载体。”2、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在我国,强调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还是近十多年的事。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开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3款规定。4、更正与答辩权1999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共九条),其基本处理方式借鉴了各国现有新闻法规定的更正与答辩的程序。由于是行政规章性质的文件,所以最后的处理办法尚限于一些行政措施。该文件提到了诉诸民事诉讼,但不可能涉及具体步骤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将更正与答辩的要求上升到了国家法规级,该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记协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1年制定,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也有规定:“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
本文标题:01-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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