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十二(x)
《新闻法规与管理》要点课件第八章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第一节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国家安全第二节新闻传播活动与宣扬邪教第三节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民族平等、团结第四节新闻传播活动与保密制度第五节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社会秩序二、我国《刑法》对淫秽物品的规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修订的《刑法》第367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实际情况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三、淫秽色情出版物的三种分类(重点)1、淫秽出版物“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2、色情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是指有部分内容符合上述(1)至(7)项中对普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健康有害而缺乏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3、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是夹杂有以上规定的内容的出版物。其中,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犯罪出版物的规定:(1)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2)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4)具体描写强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5)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令普通人厌恶的;(6)其他刊载有猥亵情节,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忍受的。四、如何区别淫秽出版物(重点)1、注意从整体上分析判断;2、注意载体和传播特征;3、重视鉴定的法律程序:(1)明确鉴定权限(2)应当有正规的书面鉴定意见(3)对第一次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4)最高行政鉴定机关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于淫秽物品的鉴定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县级或者县级以下部门无权进行这类鉴定。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简明。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专用章’。五、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应负的法律责任1、传播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没有艺术价值的坚决取缔。对虽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文艺作品如果安排出版,地方出版单位必须事先将选题、印数和发行范围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必须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如有违反,应给出版单位以一项或几项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停业整顿。2、传播色情出版物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虽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贩卖、出租、窝藏。如有违反,应该给予单位一项或几项处罚,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3、传播淫秽物品(1)文化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刊号或营业执照。(2)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3)刑事处罚有关罪名包括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这是本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客体:违反国家对于书号的管理,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过失,行为人对其提供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不明知。处罚: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客观要件: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是出于牟利目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本文标题:《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十二(x)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460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