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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2011.5.8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50000+3000)-(61000-56000+3000)=6000美元。)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答:买方可索赔55000-51000+1500=5500美元。因为:《合同公约》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损失。本题中,卖方违约造成买方直接损失(烘干费)1500美元和间接损失(利润损失)55000—51000=4000美元,这些损失卖方均应赔偿。4、1998年波兰某公司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某公司.合同规定:1998年11-12月交货,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致撤消。1998年8月由于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失收。1998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该禁令一直到1999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失赔偿。但波兰公司认为他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双方诉请法院解决。问:波兰公司的抗辩理由(连降大雨、政府禁令)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波兰公司的抗辩理由(政府禁令)能成立。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政府禁令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连降大雨”虽然不能预见,但波兰公司可以通过购买食糖来履行合同,不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因“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失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是不能免责的。5、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要求15日内回复有效。13日对方答复:“价格太高。”20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涨,我方复电拒绝。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不成立。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存在两个因素:有效的要约和有效的承诺。本题中“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要求15日内回复有效。”是一项要约,但该要约因“13日对方答复价格太高”即遭拒绝而失效。“20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接受10日发盘。”不是一项承诺,实际上是一项新的要约,“我方复电拒绝”是对该新要约的拒绝,该新要约失效。所以本题中没有承诺,当然也就没有合同。6、1989年6月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6500元,有效期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因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从而我方想拒绝成交,并回电:“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123万元人民币,否则提交仲裁解决。最后我方只好赔偿123万元。问:我方如何避免该项损失?说明理由。答: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之后,对荷商的承诺中的附加条件及时做出相反的表示,即立即回电表示不同意荷商的包装条件。理由是美国、中国等国家、《合同公约》及《合同通则》规定,要约人如果没有及时对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做出相反的表示,在符合承诺其他有效条件的前提下,含非实质性变更的答复仍可以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即如果要约人想使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不生效,必须对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及时做出明确反对。本题中,我方想使合同不成立,就要使承诺不生效,使承诺不生效就应该按规则及时明确反对对方附加的条件,即反对承诺中做出的非实质性变更的包装条件。7、本人不经代理人在其代理地区获得订单签订合同,或者代理关系解除后以前经代理人介绍的客户仍继续订合同,代理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如果有权获得,如何获得报酬?答:本人不经代理人在其代理地区获得订单签订合同,或者代理关系解除后以前经代理人介绍的客户仍继续订合同,代理人有权获得报酬。虽然难以找到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但按照付出与回报的道理,本人得到这些订单,是因为代理人曾经为此付出了诸多的努力,为本人建立了良好的商誉。为确保代理人能得到报酬,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有建立合同上的依据。即代理人和本人在订立代理合同时,将“本人不经代理人在其代理地区获得订单签订合同,或者代理关系解除后以前经代理人介绍的客户仍继续订合同,代理人有权获得报酬以及数额”等内容直接写入。8、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吨200美元,共值2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1)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2)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答:(1)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理由是:根据合同公约,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被违约一方可以宣布撤消合同,并同时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本题中卖方交货数量不足,对买方造成的损失大,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基本没有实现,违约造成的结果严重,因此属于根本违约。本题中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因而买方可以宣布撤消合同,并同时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2)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可主张采取下列救济措施: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的货物,即补交10吨;或者要求卖方与合同不符后货物进行补修;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理由是:卖方不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本题中卖方交货数量不足,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不大,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基本实现,违约造成的结果不严重,因此不属于根本违约,属于非根本违约。又根据合同公约,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被违约一方不能宣布撤消合同,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本题中卖方的行为仅构成非根本违约,因而只能采取提交符合合同的货物、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9、1994年在广州秋季交易会上,中国某公司与外国一客户签订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10公吨,必须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想当然的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说明是按伊斯兰教方法宰杀的,就可以了。于是对这些鸭子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确认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货物运到该过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杀法”,不符合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就地销毁,或将其退回。我方只地同意退货。除了损失及往返运费及销售差价外,还要向人家表示歉意,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问:我方违反什么义务?为何承担违约责任?答:卖方违反1980年《合同条约》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因为:《合同条约》规定的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出售的货物的质量、规格等与合同相符。本题中在卖方交付的货物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我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我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且我方违约不属于免责的情形。10、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答:(1)甲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每吨2000元。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每吨1000元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买方是否要付款?如要付款,付多少?为什么?(3)如以CFR或CIF条件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理由是: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在指定的装运港于货物装上船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一术语意味着买方应当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本题中,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是发生在买方承担风险的期间内,卖方对货物的风险责任已经转移给买方了,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2.买
本文标题: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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